去外资保险公司工作总结(共6篇)

总结 时间: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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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外资保险公司资料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22日,由具有逾百年海外寿险经验的加拿大永明金融与实力雄厚的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携手组建,是中国北方第一家合资寿险公司。

目前,光大永明已建立起个险、银保、团险三大销售渠道,并相继进驻天津、北京、浙江、江苏等省市开展业务。光大永明人寿现在股东分别为: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四家公司共同持股。注册资本为30亿人民币。

中国光大集团: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集团自1983年成立以来,业务发展迅速,现已成为以经营银行、证券、保险、投资管理等金融业务为主的特大型国有企业集团。中国光大集团通过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北京总部)和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香港总部)管理境内外业务。集团以全资、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合资参股等形式管理着60多家直属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拓展业务。截至2006年底,集团总资产达到人民币6200亿元。加拿大永明金融:加拿大永明金融是当今世界最大的保险和资产管理公司之一,在金融服务领域一直处于领先地位。自1865年始,永明金融和它的合作伙伴在加拿大、美国、英国、香港、菲律宾、日本、印度尼西亚、中国、百慕大等世界主要市场开展业务,为个人和公司客户提供广泛的储蓄、退休、养老金、人寿和健康等保险产品和财富积累服务。1998年至今,连续8年荣登“财富全球500强”。截至2006年底,管理资产达4365亿加元。

2010年7月28日,保监会正式批准,光大永明人寿注册资本金从亿元人民币变更为30亿元人民币。增资后,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持股比例为50%,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持股比例为%,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和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持股比例各为%。公司性质转变为中资保险公司。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 (简称“友邦保险”或“AIA”)是美国国际集团(AIG)的全资附属公司,自1931年在上海创立以来,已服务亚洲地区的广大客户七十多年之久友邦保险在中国大陆的发展始于1992年,是当年第一家获许在中国经营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并于同年在上海设立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目前,友邦保险在中国大陆的业务范围已经扩展到北京市、广东省、江苏省、深圳市。作为第一家将寿险营销员制度引进国内的保险公司,友邦保险一直致力于建立一支专业的保险营销员队伍,并通过多元化销售渠道,为客户提供一系列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产品和服务,“财务稳健、信守一生”是友邦保险对中国市场不变的承诺。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称“中英人寿”)由世界第六大保险集团——英国英杰华集团与大型国有骨干企业——中粮集团合资组建,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于2003年1月1日在广州正式开业,目前业务已扩展至北京、广东、四川和福建等全国多个省市和地区。

英杰华集团(英文简称“Aviva”)成立于1696年,总部设在伦敦,在2005年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全球500强企业中排名第35位,是英国最大、世界第六大保险集团。英杰华集团是欧洲寿险和养老金产品的主要供应商之一,同时在世界其它地区,包括法国、荷兰、西

班牙、意大利、爱尔兰、波兰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土耳其、加拿大、新加坡和澳大利亚诸国的保险市场中也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作为世界最具国际性的公司之一,英杰华集团全球范围内共有60,000名员工向世界各地约3,000万个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保险服务。中粮集团于1952年在北京成立,主要业务包括农产品贸易、食品加工、地产开发、酒店经营和金融服务,是中国最大的进出口公司之一,旗下的“长城”葡萄酒、“福临门”食用油、“金帝”巧克力、“黄中皇”绍兴酒、凯莱酒店集团等品牌和产品深受消费者喜爱。中粮集团是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最大合作伙伴。1994年以来,中粮集团连续入选《财富》杂志全球企业500强。作为一家全国性的寿险公司,中英人寿实行多元化的渠道策略,以渠道实现对市场、对客户的细分,以满足不同类别的客户、不同层面的需求。截止目前,中英人寿运营的四大销售渠道包括:个人营销、银行保险、经代渠道、团体保险。

企业性质:外资寿险保险公司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0月13日,由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和英国保诚集团共同发起创建,是中国第一家中英合资人寿保险公司。公司总部设在广州,目前的注册资本为亿元人民币,中信集团和保诚集团各占50%的股份。截至2008年9月底,已分别在广东、北京、江苏、上海、湖北、山东、浙江、天津、广西、福建6个省、3个直辖市和1个自治区,共29个城市开展了寿险业务,拥有2万多名员工和保险营销员;目前,公司产品涉及保障、储蓄、投资、养老及医疗等诸多领域,为全国近45万客户提供丰富、周到、快捷、优质的保险和理财服务。

第2篇:外资保险公司筹建审

外资保险公司筹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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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3.《实施细则》;

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5.《关于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申请人:

1.拟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

2.设立合资公司的由中外合资方共同申请;

(港、澳、台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和营业的保险公司,参照适用。)

3.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的由外国财产保险公司申请。申报材料:

1.外资保险公司筹建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其中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申请书由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

(2)外国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对其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3)外国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最近3年的年报;

(4)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中国申请人的有关资料;

(5)拟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筹建方案;

(6)拟设公司的筹建负责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7)依据《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需提交的反洗钱方面的相关材料;

(8)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应当报送一式3份)

2.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应提交下列材料;

(1)改建申请;

(2)改建报告,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详细的改建方案;

(3)外国财产保险公司承担拟改建分公司改建前的税务、债务等责任的担保书;

(4)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对拟改建分公司的改建事宜向社会公告的有关材料;

(5)拟改建后公司的章程;

(6)外国保险公司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对其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拟改建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9)拟改建后公司未来三年的经营计划和分保方案;

(1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审查原则及标准:

1.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

(2)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3)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4)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5)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6)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7)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和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其设立形式、外资比例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8)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外国保险公司的出资,应当为自由兑换货币。

3.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外资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提高前两款规定的外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

5.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的,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设立一年以上;

(2)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内控制健全、机构运转正常,其总公司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3)在华营业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具有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查期限:

1.外资保险公司筹建审查期限参照中资。

2.对于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1.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地区,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2.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申请延长筹建期的,应当在筹建期期满之日的前1个月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3.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第3篇:注册外资保险公司须知

注册外资保险公司须知发布人:

[外资公司注册]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地区,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一)经营保代理注册上海各类公司 工商税务登记 代理记账咨询热线021 上海创企0901三)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四)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五)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六)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其中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申请书由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

(二)外国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对其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三)外国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最近3年的年报;

(四)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中国申请人的有关资料;

(五)拟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筹建方案;

(六)拟设公司的筹建负责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中国保监会作出的受理决定自动失效。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将填写好的申请表连同下列文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一)筹建报告;

(二)拟设公司的章程;

(三)拟设公司的出资人及其出资额;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对拟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六)拟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七)拟设公司未来3年的经营规划和分保方案;

(八)拟在中国境内开办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及责任准备金的计算说明书;

(九)拟设公司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十)设立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其总公司对该分公司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 (十一)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其合资经营合同;

(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4篇:外资公司工作总结

外资公司工作总结

外资外经科2014年工作总结

2014年,根据局工作计划安排,按照州政府关于金州经济发展的要求,自觉服从于经济发展大局,以提高利用外资的规模和质量为重点,践行科学发展观,扎实有效的开展工作,各项工作稳步推进,有序进行,取得一定成效。现将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1、初审上报中外合资企“贵州新恒基矿业有限公司”股权变更手续。

2014年4月8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中外合资企业“新恒基矿业有限公司”转国内企业进行初

审,提出初意见经局领导同意,俱文上报省商务厅审批。

2、初审上报外资企业“兴义扬贸贸易有限公司”。 2014年8月27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对台湾自然人投资50万元人民币,在我州顶效开发区成立外资企业“兴义扬贸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经局领导同意俱文上报省商务厅审批,并已批准。

3、批准成立中外合资企业“贵州福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2014年8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对贵州福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投资4800万人民币在我州兴义市坪东街道办事处那年村建设绿色无公害蔬菜基地项目进行了审核,提出意见经局领导同意,下文批准,发给批准证书。

4、认真做好每年一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 根据2014年贵州省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公告,按照有关要求,对我州各外商投资企业的联检报告书、会计师事务所出俱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验资报告进行了严格审查,给予符合条件的黔西南康达林业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格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安龙鑫华建材有限公司、贵州大丫口煤矿有限公司进行了联检通过,年检合格率达100%。

5、组织有关单位和企业参加第四届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和第十三届中国厦门经济贸易洽谈会。

今年4月、9月,由我局牵头,组织州有关部门、企业参加,由州政府分管领导任团长,组分团参加第四届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和第十三届中国厦门经济贸易洽谈会。我科在接到参会通知后,加紧与省代表团联络与州有关部门、相关企业进行了联系,向组委会上报招商引资项目、对接项目、签约项目、为黔西南分团落实办理嘉宾证、参展证、安排食宿交通等事宜。通过以中国金州

为主题,采取散发宣传

资料、图片、实物展示等宣传方式,对我州资源、项目投资环境进行推介,充分展示我州新形象,宣传推介我州独特人文地理环境及发展潜力,对做好招商引资工作起到了较好作用。在第十三届中国厦门经济贸易洽谈会上,我州兴仁县普兴煤电化一体化基地等十二个项目与宇达投资有限公司等十八家企业进行对接,达成意向性项目2个,资金为9500万人民币,取得较好效果。

通过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高效文明服务,到目前实现合同利用外资1051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2451万美元,比去年同期上升%。科室圆满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二、2014年工作打算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

施细则做好州内三资企业的初审上报及审批工作,对州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出资、依法经营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外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履行。

2、继续组织好企业和项目参加中博会、厦洽会等会展,努力宣传黔西南州“中国金州”的特色,对外积极打造“中国金州”黔西南的形象。力争在会展中取得实质性成果,不断总结经验,弥补不足,提高参展的质量和效果。

3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更新观念,创新工作方法,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三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高效服务、文明服务、跟踪服务,加强与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联系,为企业排忧解难,急企业之所急,想企业之所想,为我州外经贸工作取得更大成效而努力,为把我州建设成为天蓝、地绿、水清、人和、业兴的“中国金州”作出积极贡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州商务局外资外经科

第5篇: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流程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流程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允许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地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和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的设立形式及外资比例,由中国保监会确定。

(1)最低注册资本。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中国保监会根据外资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提高上述外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

(2)外国投资者的条件。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

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批。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决定受理的,发给正式申请表。

(4)筹建。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连同有关文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5)主管部门的最终审批。中国保监会自收到完整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申请人凭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由中国保监会审核批准。外资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人中国保监会指定的银行,在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

受理标准

受理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3.《实施细则》; 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5.《关于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申请人:

1.拟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 2.设立合资公司的由中外合资方共同申请;

(港、澳、台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和营业的保险公司,参照适用。)

3.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的由外国财产保险公司申请。

申报材料:

1.外资保险公司筹建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其中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申请书由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

(2)外国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对其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3)外国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最近3年的年报; (4)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中国申请人的有关资料; (5)拟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筹建方案;

(6)拟设公司的筹建负责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7)依据《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需提交的反洗钱方面的相关材料; (8)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应当报送一式3份)

2.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应提交下列材料; (1)改建申请;

(2)改建报告,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详细的改建方案;

(3)外国财产保险公司承担拟改建分公司改建前的税务、债务等责任的担保书;

(4)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对拟改建分公司的改建事宜向社会公告的有关材料;

(5)拟改建后公司的章程;

(6)外国保险公司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对其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拟改建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9)拟改建后公司未来三年的经营计划和分保方案; (1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审查原则及标准:

1.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

(2)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3)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4)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5)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6)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7)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和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其设立形式、外资比例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8)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外国保险公司的出资,应当为自由兑换货币。

3.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外资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提高前两款规定的外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

5.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的,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设立一年以上;

(2)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内控制健全、机构运转正常,其总公司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3)在华营业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具有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查期限:

1.外资保险公司筹建审查期限参照中资。

2.对于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1.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地区,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2.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申请延长筹建期的,应当在筹建期期满之日的前1个月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3.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最低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6篇:设立外资独资保险公司申请表

设立外资独资保险公司申请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填表说明

一. 本表为设立外资独资保险公司正式申请表。

二. 表内所列内容(签字除外)需用中英文填写。中文在前,英文在后,并均需打印。

三. 本表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一. 总公司基本情况

1. 名称

2. 所在国或地区

3. 地址

4. 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资产总额(折美元)

5. 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资本总额(折美元)

6. 注册时间和地址

7. 董事长、总经理姓名

3 二.设立独资公司的基本情况

1.机构名称

2.地址

3.注册资本金

4.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及职务

4

三.申请经营业务种类

四.其他

申请单位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保险公司户外宣传工作总结

保险公司资金管理工作总结

保险公司工作总结财险

保险公司团险工作总结

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