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换证自查报告9篇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 时间:202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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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换证自查报告9篇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自查报告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换证自查报告1

  104-00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

  时间:2009-9-15 作者: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

  二、行政许可内容:审查换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第二、三类医疗器械)

  三、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许可条件:



  1、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不少于45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

  2、符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的相关规定。申请换证生产企业至少达到开办企业的条件。

  3、生产的产品属国家已颁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规范(包括生产实施细则)的必须符合其规范(生产实施细则)的要求。

  如生产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从人员资质、场地、法规及质量管理文件、生产能力、检验能力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

  如生产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的企业从人员资质、场地、法规及质量管理文件、生产能力、检验能力应符合《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的规定;

  如生产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的企业从人员资质、场地、法规及质量管理文件、生产能力、检验能力应符合《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的规定;

  如生产外科植入物的企业从人员资质、场地、法规及质量管理文件、生产能力、检验能力应符合《外科植入物生产实施细则》的规定;

  如生产定制式义齿的企业从人员资质、场地、法规及质量管理文件、生产能力、检验能力应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定制式义齿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等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械[2009]51号的规定。

  六、在递交书面申请材料前,应通过企业网上办事平台( 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发)申请表》所填写项目应填写齐全、准确,填写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与原《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相同;



  3、核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

  4、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九、申请表格: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发)申请表》下载:

  附表1:已生产体外诊断试剂企业情况一览表.doc

  编号:

  附表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发材料变更情况表.doc

  附表3:换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自查表.doc

  附表4:负责人履历表.doc

  相关人员登记一览表.doc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年度汇总报告表.doc

  企业汇总表填表说明.doc

  申请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doc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标准说明.doc

  可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的办事指南区下载。

  关于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的委托生产企业不予换发生产许可证的函.pdf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关于进一步做好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食药监械

  粤食药监械4_附件.doc

  关于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场地问题请示的批复

  粤食药监械

  粤食药监械45附件.doc

  关于进一步做好定制式义齿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等工作的通知

  粤食药监械

  粤食药监械51_附件.doc

  转发关于部分企业直接装配(包装)国外产品组织生产问题的复函

  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用洁净厂房建设的要求.doc

  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一楼业务受理处,或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逢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十

  一、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

  二、行政许可程序:

  备注:

  1、以上办理时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2、依据省局《关于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和业务划分问题的意见》,“各市局办理组织实施的许可事项统一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含GSP认证)”。

  十三、行政许可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证办结,并告知申请人。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所需的时间。

  十四、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取得换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十

  五、行政许可收费:按有关部门批准收费 十

  六、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十

  七、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

  投诉:广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处

  注:以上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换证自查报告2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换证申请表

  换证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盖章或签名):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换证自查报告3

  38-9-04_《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

  发布时间:2011-04-26

  许可项目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 编号:38-9-04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分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二十条第三款)

  3、《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第二十二条)

  4、《现场审查标准》(国食药监械〔2004〕521号)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应生产实施细则或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期限)

  受理范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药监分局受理。企业同时申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生产地址、生产范围的,应按照本程序合并办理。企业同时申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的,应按照本程序合并办理。对于合并办理程序,应提交合并后所需相关材料。企业变更注册地址应向拟变更后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药监局分局申请。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企业依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标准》、相应生产实施细则或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准备后,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并根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程序受理范围的规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发)申请表》2份; 示范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副本复印件2份;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2份复印件;

  4、原《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或前次换发以来12号令第九条所规定材料中发生变化的材料2份;

  5、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包括企业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6、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企业同时申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生产地址、生产范围的,应按照本程序合并办理,除提交企业变更的情况说明2份外还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变更生产地址的:

(1)生产场地证明文件,包括租赁协议、房产证明(或使用权证明)的复印件2份;厂区位置路线图、厂区总平面图,主要生产车间布置图各2份,有洁净要求的车间,须标明功能间及人流、物流走向;

(2)《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设立生产场地登记表》4份(拟跨省设立生产场地的企业适用);

(3)生产无菌医疗器械的,需提供洁净室的合格检测报告复印件2份,检测报告应是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符合《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YY0033)的合格检测报告;

  变更生产范围的:

(1)拟生产的相关产品标准复印件和产品简介各2份。产品简介至少包括对产品的结构组成、原理、预期用途的说明;

(2)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清单2份;

(3)拟生产产品的工艺流程图2份,并注明主要控制项目和控制点:包括关键和特殊工序的设备、人员及工艺参数控制的说明;

(4)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内审员证书复印件2份(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拟增加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适用);(5)拟生产无菌医疗器械的,需提供洁净室的合格检测报告复印件2份,检测报告应是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符合《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YY0033)的合格检测报告;

  企业同时申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的,应按照本程序合并办理,除提交企业变更的情况说明2份外还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1)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任命文件的复印件和工作简历2份;(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2份复印件; 变更企业负责人的:

  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任命文件的复印件和工作简历2份;

  变更企业名称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各2份复印件; 变更企业注册地址的: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2份复印件;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3、生产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发)申请表》、《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设立生产场地登记表》(如有)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发)申请表》、《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设立生产场地登记表》(如有)所填写项目应填写齐全、准确,填写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1)换证时,“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与原《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相同;

(2)变更生产地址或生产范围时,“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相同;“生产范围”符合第二类、第三类产品管理类别的规定;

(3)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时,“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与《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相同;

  5、变更生产地址或生产范围时:

(1)包括租赁协议、房产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应有效;(2)无菌医疗器械生产环境检测报告应有效;

  6、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时:

(1)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任命文件应有效;(2)《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应与原件相同。

  7、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岗位责任人:分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换证时核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变更生产地址或生产范围时,核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后与复印件一并留存;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时,核对《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 期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一)材料审核

  1、申请材料应符合标准要求。

  2、企业的生产范围应符合产品类别管理的规定。

(二)现场审核

  1、依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标准》、相应生产实施细则或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企业现场进行检查,并达到合格标准。

  2、医疗器械科组织2名以上(含2名)监督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三)审核意见 出具审核意见。岗位责任人:分局医疗器械监管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企业换证检查的具体工作安排,市药品监督局将在政府网站和《首都医药》杂志上进行公告。

(一)材料审核

  按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现场检查

  1、医疗器械监管科组织2名以上(含2名)监督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审查企业的产品监督抽查、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填写《现场审查记录》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评分表并签字,企业负责人(或被委托人)当场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

  2、对于申请生产已发布执行的医疗器械生产实施细则或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品种的企业和跨省设立生产场地的企业,医疗器械处组成检查组,按照相应生产实施细则或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实施现场检查。

(三)审核意见

  1、对申请材料和企业现场检查符合标准的,提出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2、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期限:22个工作日(注:对于跨省设立生产场地的,路途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三、复审 标准:

  1、程序应符合规定要求;

  2、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3、对材料审核意见和现场审查结果进行确认。 岗位责任人:分局医疗器械监管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复审标准进行复审。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3、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期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

  1、程序应符合规定要求;

  2、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3、对复审意见进行确认。 岗位责任人: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医疗器械科审核人员。

  3、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医疗器械监管科审核人员。 期限:3个工作日

  五、行政许可决定和证件移送 标准:

  1、受理、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许可文书上的签字齐全;

  2、全部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3、许可文书符合公文要求;

  4、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要求制作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内容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无误,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准确、无误;

  5、制作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须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岗位责任人:分局医疗器械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

  2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报医疗器械监管处审核人员,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

  六、送达 标准:

  1、计算机系统短信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携带原《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凭《受理通知书》发放换发后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本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设立生产场地登记表》(如有);

  2、送达人员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加盖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准确、无误。

  岗位责任人:分局送达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计算机系统短信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携带原《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凭《受理通知书》领取换发后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本,收回原《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本,《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设立生产场地登记表》(如有),或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交申请人,同时将原《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本返至申请人,送达人员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加盖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期限:10个工作日(为送达期限)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换证自查报告4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二、三类)换证

  许可项目名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二、三类)换证

  编号:

  法定实施主体:天津市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二十四条)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至第二十四条)

  4.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期限,已公布承诺时限的以承诺时限为准)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换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由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登陆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下载并填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旧证换新证申请表》,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旧证换新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非法人企业,同时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5.组织机构与职能;

  6.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功能布局)及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采取集中设库方式储存产品的,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以及其企业法人集中设库的说明(可不再提交仓库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以及仓库地址的地埋位置图与平面图)。

  7.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②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及聘书原件、复印件;

③主管检验师证书、聘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证明;④经营产品的范围;

⑤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⑥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8.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9.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2份;

  10.企业自查报告:包括企业持证期间受到药监部门处罚情况、经营产品抽验不合格情况及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自查、自纠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等。

  备注:企业换证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按变更后的内容填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旧证换新证申请表》,并按变更内容提交相关变更程序要求的有关材料及企业变更情况说明。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3.核对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旧证换新证申请表》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4.核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旧证换新证申请表》所填写项目是否填写齐全、准确;

  5.核对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职称证明、资格证书、任命文件的有效性。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6.核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的有效性。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7、企业采取集中设库方式储存产品的,应核对企业申报的库房地址是否与其企业法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标示库房地址一致;

  8.核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是否有已经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9.核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是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10.换证同时并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内容的,应同时按变更内容的标准进行核对。

  岗位责任人:综合审批办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打印《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

  5、.对已经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填写《中止受理通知书》。

  6、《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接收材料凭证》、《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止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审批办公室”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期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

(一)材料审查

  按照《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现场检查

  依据《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三)审查意见

  出具审查意见。

  岗位责任人:综合审批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二、三类)审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材料审查

  按照《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查。

(二)现场检查

  按照《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填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审查表》并签字,并由企业负责人(或授权人)当场签字确认。

(三)审核意见

  1、符合标准的,提出准予许可的审查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一并转审核人员;

  2、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和理由,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一并转审核人员。

  期限:22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

  1.程序应符合规定要求;

  2.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3.对材料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结果进行确认。

  岗位责任人:综合审批办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2、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3、不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期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

  1、对审核意见进行确认;

  2、签发审定意见。

  岗位责任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审核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许可文书进行审定;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核人员;

  3、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核人员。

  期限:3个工作日

  五、行政许可决定

  标准:

  1.受理、审查、审核、审定人员在许可文书等上的签字齐全; 2.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3.许可文书等符合公文要求;

  4.制作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内容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加盖的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准确、无误;

  5.制作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须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6.留存归档的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责任人:综合审批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二、三类)审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2.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六、送达

  标准:

  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书》、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凭《受理通知书》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收回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

  岗位责任人:综合审批办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送达人员负责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书》、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领取新核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收回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或通知申请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期限:10个工作日(不计入总期限)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换证自查报告5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审批流程

  图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当场审查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对符合受理要求的予以受理, 出具《收件通知书》,初审并呈交材料。(1个工作日)不符合规定无法整改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现场审查、审批:业务科室受理之日起8日内指派2名监督员进行现场审查,进行量化评分,作出现场审查结论,对已审核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批。(限8个工作日)组织专家现场勘查(不计入承诺时限)审查通过的,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办人领证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换证自查报告6

  自查报告

  医疗器械有限企业于2009年3月申办《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期间严格按照《湖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的要求积极准备,并进行严格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医疗器械有限企业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5万元,注册地址为,经营面积28平方米。人员2人,药学或相关专业人员1人。经营范围6802 普通诊察器械、6826 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6864 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6866 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

(二)机构与人员

  企业负责人吴群熟悉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规章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1)企业设置有质量管理机构。

(2)质量管理负责人刘晓梅,临床医学专业,专科学历,有多年从事医疗器械工作的经验,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及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所经营产品的技术标准。

(5)企业对从事质量管理、产品采购、质量验收、储存保管、业务销售及售后服务等岗位的人员进行了有关法规规章、专业技术、质量管理和职业道德等知识的培训,有培训计划、记录并建立了培训档案。

(6)企业每年组织直接接触医疗器械产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有员工健康档案。如有传染性或精神性疾病及时调离直接接触医疗器械产品工作岗位。

(三)设施与设备

(1)企业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没有设在住宅类房屋内。环境整洁、明亮、卫生。

(2)企业的营业(办公)场所相对集中,与生活区域分开,设置有与企业组织机构相符合的标识门牌。营业场所明亮、整洁、卫生,设置有产品陈列柜。陈列产品摆放合理、整齐有序。办公场所配备有办公桌椅、固定电话、文件柜、电脑等办公设备。

(3)企业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仓库,面积为28平方米。

(4)企业仓库划分了“五区”并实行了色标管理:待验区(黄色)、合格品区(绿色),不合格品区(红色),发货区(黄色)、效期产品有明显标志。

(5)仓库内整洁卫生、墙壁、顶和地面平整、干燥、无脱落物,门窗结构严密并设置了必要的地垫和货架;设置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照明设施,消防和通风设施,设置有避光、防尘、防虫、防鼠、防污染、防潮等设施;设置有需阴凉、冷藏的设备及温湿度监测仪和温湿度调控设备。

(6)库房周围环境整洁、干燥、无积水、无粉尘、无污染,与办公生活区有隔离措施。

(四)制度与管理

(1)企业制定了符合自身实际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企业组织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和管理职能;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效期产品管理制度;产品售后服务制度;产品采购、验收、保管(养)、出复核和销售管理制度;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退回产品管理制度;质量跟踪管理制度;不良事件报告制度;质量信息收集管理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制度;计量器具管理制度;质量问题查询投诉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安装、维修管理制度;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制度;用户访问联系管理制度;计算机管理制度等。

(2)企业质量科收集和保存了与经营有关的医疗器械法规、规章以及所经营产品有关的使用标准或相关技术材料。

(3)企业建立有真实、全面的质量管理记录,以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质量管理记录包括:医疗器械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审核记录;产品购进、验收、保管养护、出库复核和销售记录;温湿度记录;出入库单据;不合格产品、退回产品、质量信息、不良事件、质量事故、查询投诉的报告及处理记录;效期管理、售后服务等环节的质量跟踪管理,始终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五)购进与验收

(1)企业购进医疗器械,均向供货企业索取并保存以下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明确授权范围的委托授权书;销售人员身份证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附件。

(2)购进医疗器械有合法的购进凭证,并按规定建立了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包括:购进日期、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购进数量、生产单位、型号规格、生产批号(出厂编号或生产日期)、经办人等内容。一次性无菌类、医用材料类和植入、介入及人工器官类产品还应注明灭菌批号、有效期等内容。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产品有效期满后2年。

(3)企业按照适用标准、购销合同、购进凭证对购进医疗器械、销后退回医疗器械进行逐品种、逐批次的验收,同时还对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以及有关证明文件、合格证和随机文件进行检查。

(4)医疗器械的质量验收做有记录。验收记录记载有到货日期、供货单位、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注册证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商、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签字等内容。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产品有效期满后2年。售后退回产品,验收人员按进货的规定验收,并注明原因。

(5)企业对质量不合格医疗器械进行控制性管理,其管理重点是:

  1、企业发现经营的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不合格,按规定的要求及时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不合格医疗器械存放在不合格区,并有明显的标志;

  3、查明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分清质量责任,及时处理并制定预防措施;

  4、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有完善的手续。

(六)储存与保管

(1)医疗器械按照规定的储存条件和要求分类存放,储存中做到:效期产品专区存放,一次性无菌类、医用材料类和植入、介入及人工器官类医疗器械与其他医疗器械分开存放,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分开存放;医疗器械与仓库间地面、墙、顶之间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医疗器械按产品分类相对集中存放;有温湿度保管要求的医疗器械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与相应的区域设施设备中。

(2)库内产品摆放有明显状态标识,状态标识实行色标管理,分为绿、红、黄三色,合格产品绿色,不合格产品红色,待验、退货产品黄色。

(3)储存保管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悬挂明显标志并暂停发货,并尽快通知质量科予以确认,并按确认意见处理。

(七)出库与运输

(1)产品出库时,保管员按照销售部门开具并签章的销售单据或配送凭证对实物进行治疗检查和数量、项目核对,核对无误并签字后方可发货出库。如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停止发货,并报质量部门处理。

(2)运输医疗器械产品时,针对运送产品的包装情况、道路状况和运输工具,采取相应防护措施,防止产品运送过程产生质量问题。在运送途中有温度要求的产品,有相应的保温或冷藏措

  施。

(八)销售与售后服务

(1)企业依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医疗器械应销售给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不经营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去、失效或淘汰的产品。

(2)销售医疗器械开具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销售记录内容包括:销售日期、客户名称、产品名称、销售数量、生产单位、型号规格、生产批号、经办人等内容。一次性无菌类、医用材料类和植入、介入及人工器官类产品还应注明灭菌批号、有效期等内容。销售记录保存至产品有效期满后2年。

(3)因特殊需要从供货方直调至用户的医疗器械,企业需对产品的质量情况进行确认,并及时做好相关记录。

(4)企业定期收集产品的质量信息,及时上报、处理和反馈。对已销售产品如发现有质量问题,及时召回。属于国家重点监管的产品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及时做好记录。

(5)企业按国家有关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的规定和企业相关制度,及时收集由本企业售出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情况。如发现经营的产品出现不良事件时,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6)对质量查询、投诉和销售过程出现的质量问题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做有记录。

(7)企业经营的设备器具类,大型医用设备类医疗器械均与

  供货方在签订的购销协议上明确产品安装、维修、技术培训服务的责任。

  虽然企业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了准备和自查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未免存在一定差距,敬请检查组检查指导。

  法定代表人签字:2014年3月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换证自查报告7

  38-7-04_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二、三类)换证

  2008-06-01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企业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企业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旧证换新证申请表》;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非法人企业,同时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5.组织机构与职能;

  6.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功能布局)及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采取集中设库方式储存产品的,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以及其企业法人集中设库的说明(可不再提交仓库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以及仓库地址的地埋位置图与平面图)。

  7.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②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及聘书原件、复印件;

③主管检验师证书、聘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证明;④经营产品的范围;

⑤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⑥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8.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9.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2份;

  10.企业自查报告:包括企业持证期间受到药监部门处罚情况、经营产品抽验不合格情况及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自查、自纠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等。

  备注:企业换证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按变更后的内容填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旧证换新证申请表》,并按变更内容提交相关变更程序要求的有关材料及企业变更情况说明。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3.核对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旧证换新证申请表》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4.核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旧证换新证申请表》所填写项目是否填写齐全、准确;

  5.核对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职称证明、资格证书、任命文件的有效性。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6.核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的有效性。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7、企业采取集中设库方式储存产品的,应核对企业申报的库房地址是否与其企业法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标示库房地址一致;

  8.核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是否有已经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9.核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是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10.换证同时并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内容的,应同时按变更内容的标准进行核对。

  岗位责任人:分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5.对已经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填写《中止受理通知书》。

  期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一)材料审核

  按照《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现场检查

  依据《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科或医疗器械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材料审核

  按照《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现场检查

  按照《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填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审查表》并签字,并由企业负责人(或授权人)当场签字确认。

(三)审核意见

  符合标准的,提出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和理由。

  期限:22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

  1.程序符合规定要求; 2.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3.对审核结论进行确认。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科或医疗器械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复审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交与审定人员。

  期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

  对复审意见进行确认,签发审定意见。

  岗位责任人: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对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一并交与市场监督科或医疗器械科审核人员。

  期限:3个工作日

  五、行政许可决定

  标准:

  1.受理、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许可文书等上的签字齐全;

  2.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3.许可文书等符合公文要求;

  4.制作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内容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加盖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准确、无误;

  5.制作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须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6.留存归档的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科或医疗器械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六、送达

  标准:

  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书》、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凭《受理通知书》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收回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

  岗位责任人:分局送达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送达窗口人员负责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书》、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领取新核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收回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或通知申请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期限:10个工作日(不计入总期限)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换证自查报告8

  自查报告

  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申办《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期间严格按照《河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的要求积极准备,并进行严格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100万元,注册地址为,经营面积180平方米。人员11人,药学或相关专业人员6人。经营范围综合类

  二、三类医疗器械。

(二)机构与人员

  公司负责人

  熟悉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规章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1)公司设置有质量管理机构。

(2)质量管理负责人,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历,有多年从事医疗器械工作的经验,熟悉国家及河南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及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所经营产品的技术标准。徐志高在职在岗,无兼职现象。

(3)质量验收员,本科学历,临床医学专业。

(4)质量验收员,本科学历,药学专业。

(5)公司对从事质量管理、产品采购、质量验收、储存保管、业务销售及售后服务等岗位的人员进行了有关法规规章、专业技术、质量管理和职业道德等知识的培训,有培训计划、记录并建立了培训档案。

(6)公司每年组织直接接触医疗器械产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有员工健康档案。如有传染性或精神性疾病及时调离直接接触医疗器械产品工作岗位。

(三)设施与设备

(1)公司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没有设在住宅类房屋内。环境整洁、明亮、卫生。

(2)公司的营业(办公)场所相对集中,与生活区域分开,设置有与公司组织机构相符合的标识门牌。营业场所明亮、整洁、卫生,设置有产品陈列柜。陈列产品摆放合理、整齐有序。办公场所配备有办公桌椅、固定电话、文件柜、电脑等办公设备。

(3)公司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仓库,面积为280平方米。

(4)公司仓库划分了“五区”并实行了色标管理:待验区(黄色)、合格品区(绿色),不合格品区(红色),发货区(黄色)、效期产品有明显标志。

(5)仓库内整洁卫生、墙壁、顶和地面平整、干燥、无脱落物,门窗结构严密并设置了必要的地垫和货架;设置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照明设施,消防和通风设施,设置有避光、防尘、防虫、防鼠、防污染、防潮等设施;设置有需阴凉、冷藏的设备及温湿度监测仪和温湿度调控设备。

(6)库房周围环境整洁、干燥、无积水、无粉尘、无污染,与办公生活区有隔离措施。

(四)制度与管理

(1)公司制定了符合自身实际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企业组织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和管理职能;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效期产品管理制度;产品售后服务制度;产品采购、验收、保管(养)、出复核和销售管理制度;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退回产品管理制度;质量跟踪管理制度;不良事件报告制度;质量信息收集管理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制度;计量器具管理制度;质量问题查询投诉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安装、维修管理制度;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制度;用户访问联系管理制度;计算机管理制度等。

(2)公司质量科收集和保存了与经营有关的医疗器械法规、规章以及所经营产品有关的使用标准或相关技术材料。

(3)公司建立有真实、全面的质量管理记录,以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质量管理记录包括:医疗器械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审核记录;产品购进、验收、保管养护、出库复核和销售记录;温湿度记录;出入库单据;不合格产品、退回产品、质量信息、不良事件、质量事故、查询投诉的报告及处理记录;效期管理、售后服务等环节的质量跟踪管理,始终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五)购进与验收

(1)公司购进医疗器械,均向供货企业索取并保存以下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明确授权范围的委托授权书;销售人员身份证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附件。

(2)购进医疗器械有合法的购进凭证,并按规定建立了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包括:购进日期、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购进数量、生产单位、型号规格、生产批号(出厂编号或生产日期)、经办人等内容。一次性无菌类、医用材料类和植入、介入及人工器官类产品还应注明灭菌批号、有效期等内容。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产品有效期满后2年。(3)公司按照适用标准、购销合同、购进凭证对购进医疗器械、销后退回医疗器械进行逐品种、逐批次的验收,同时还对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以及有关证明文件、合格证和随机文件进行检查。

(4)医疗器械的质量验收做有记录。验收记录记载有到货日期、供货单位、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注册证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商、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签字等内容。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产品有效期满后2年。售后退回产品,验收人员按进货的规定验收,并注明原因。

(5)公司对质量不合格医疗器械进行控制性管理,其管理重点是:

  1、公司发现经营的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不合格,按规定的要求及时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不合格医疗器械存放在不合格区,并有明显的标志;

  3、查明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分清质量责任,及时处理并制定预防措施;

  4、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有完善的手续。

(六)储存与保管

(1)医疗器械按照规定的储存条件和要求分类存放,储存中做到:效期产品专区存放,一次性无菌类、医用材料类和植入、介入及人工器官类医疗器械与其他医疗器械分开存放,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分开存放;医疗器械与仓库间地面、墙、顶之间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医疗器械按产品分类相对集中存放;有温湿度保管要求的医疗器械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与相应的区域设施设备中。

(2)库内产品摆放有明显状态标识,状态标识实行色标管理,分为绿、红、黄三色,合格产品绿色,不合格产品红色,待验、退货产品黄色。

(3)储存保管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悬挂明显标志并暂停发货,并尽快通知质量科予以确认,并按确认意见处理。

(七)出库与运输

(1)产品出库时,保管员按照销售部门开具并签章的销售单据或配送凭证对实物进行治疗检查和数量、项目核对,核对无误并签字后方可发货出库。如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停止发货,并报质量部门处理。

(2)运输医疗器械产品时,针对运送产品的包装情况、道路状况和运输工具,采取相应防护措施,防止产品运送过程产生质量问题。在运送途中有温度要求的产品,有相应的保温或冷藏措施。

(八)销售与售后服务

(1)公司依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医疗器械应销售给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不经营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去、失效或淘汰的产品。

(2)销售医疗器械开具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销售记录内容包括:销售日期、客户名称、产品名称、销售数量、生产单位、型号规格、生产批号、经办人等内容。一次性无菌类、医用材料类和植入、介入及人工器官类产品还应注明灭菌批号、有效期等内容。销售记录保存至产品有效期满后2年。

(3)因特殊需要从供货方直调至用户的医疗器械,公司需对产品的质量情况进行确认,并及时做好相关记录。

(4)公司定期收集产品的质量信息,及时上报、处理和反馈。对已销售产品如发现有质量问题,及时召回。属于国家重点监管的产品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及时做好记录。

(5)公司按国家有关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的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及时收集由本公司售出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情况。如发现经营的产品出现不良事件时,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6)对质量查询、投诉和销售过程出现的质量问题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做有记录。

(7)公司经营的设备器具类,大型医用设备类医疗器械均与供货方在签订的购销协议上明确产品安装、维修、技术培训服务的责任。

  虽然公司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了准备和自查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未免存在一定差距,敬请检查组检查指导。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1年8月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换证自查报告9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和变更事项指南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30日

  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年第7号);

(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三)《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四)《关于施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4年第58号);

(五)《河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冀食药监市﹝2005﹞6号)。

  二、相关说明

  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四条“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的规定,持有旧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到期换证,需分别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持有旧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未到期办理变更事项,需分别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同时需将原证注销(参见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指南》网址: 行政许可内容:

  1、审查核发新办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二、三类医疗器械)

  2、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合并、分立或者跨原管辖地迁移的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行政许可条件:

??

  1、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的情形;

  2、企业内应具备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职称,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如质量管理人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3、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

  4、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储存条件(储存设备、设施)。

  5、具有对经营产品进行技术培训、售后服务的能力。

  6、应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必备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7、应收集并保存有关医疗器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及专项规定。

  8、按照《广东省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实施标准》验收合格。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资料编号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资料编号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资料编号

  3、申请报告。

  资料编号

  4、经营场地、仓库场所的证明文件,包括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证明的复印件。

  资料编号

  5、经营场所、仓库布局平面图。

  资料编号

  6、拟办法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的身份证、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的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资料编号

  7、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资料编号

  8、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文件目录。

  资料编号

  9、企业已安装的产品购、销、存的信息管理系统,打印信息管理系统首页。

  资料编号

  10、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资料编号

  11、质量管理人员在岗自我保证声明和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包括申请材料目录和企业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资料编号

  12、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资料编号

  13、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确认书

  对申请材料的要求:

  1、经营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企业公章;

??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所填写项目应填写齐全、准确,填写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A、“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与《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相同。

  B、拟申请的经营范围按2002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一级目录填写。

  C、“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填写应明确具体的门牌、楼层和房号。

??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职称证明、任命文件应有效;??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应与原件相同,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

  5、房产证明、房屋租赁证明(出租方要提供产权证明)应有效;??

  6、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的简历、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应有效;??

  7、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建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档案或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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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无公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或签章。

  9、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须签字或签章。

  10、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逐份加盖公章,所有申请表格电脑打字填写,使用A4纸打印,复印使用A4纸,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法律责任: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2、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编辑本段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内容:

  审查核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范围。

  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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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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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行政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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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省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

  2、符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省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07年修订)》要求。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范围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资料编号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资料编号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原件;资料编号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资料编号

  4、质量管理人的身份证、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的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在职在岗证明材料。

  资料编号

  5、企业拟变更内容的情况说明;

(1)如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工作简历 1 份,已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2)如变更企业负责人的,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任命文件的复印件和工作简历;

??(3)如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已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4)如变更企业注册(经营)地址的,需提供经营场所平面布置图、房屋产权或使用证明、地理位置图。

(5)如变更仓库地址的,需提供仓库平面布置图、房屋产权或使用证明、地理位置图、仓库设施设备目录。

  如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需提供相关冷链设施证明材料。如备用发电机组或备用制冷机组、自动温控仪、自动报警设备、冷藏车等发票,冷库安装合同、运行合格证明等

(6)如变更经营范围的,需提供仓库平面布置图、房屋产权或使用证明、仓库设施设备目录及相应存储条件说明、质量管理人的学历或职称证

  书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和拟经营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及相应存储条件的说明。

(7)如变更质量管理人的,需提供拟任质量管理人学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简历表》。

  资料编号

  6、质量管理人员在岗自我保证声明;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包括申报材料目录和企业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资料编号

  7、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资料编号

  8、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确认书

  八、对申请材料的要求:

??

  1、经营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所填写项目应填写齐全、准确,填写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与《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相同 ;

(2)“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填写应明确具体的门牌、楼层和房号。

??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任命文件应有效;??

  4、《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应与原件相同。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5、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6、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7、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逐份加盖公章,所有申请表格电脑打字填写,使用A4纸打印,复印使用A4纸,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编辑本段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补发审批

  行政许可内容: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二、三类医疗器械)补证

  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行政许可条件:

  1、省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遗失的或破损的可申请补证。

  3、申请人在登载遗失声明起满25日后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补证申请。

  七、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资料编号

  1、《医疗器械经营经营许可证补证申请表》 ,申请报告或情况说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电子申报文件

  资料编号

  2、《南方日报》上登载的遗失声明原件;

  资料编号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资料编号

  4、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包括企业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资料编号

  5、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对申请材料的要求:

  1、核对经营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补证申请表》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补证申请表》所填写项目应填写齐全、准确,填写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经营企业名称”、“注册(经营)仓库地址”、“法定代表人”与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相同;

  3、核对登载遗失声明的《南方日报》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4、企业申请之日距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已满 25 日;

  5、核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6、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7、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逐份加盖公章,所有申请表格电脑打字填写,使用A4纸打印,复印使用A4纸,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