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罚代葬自查报告(共6篇)

自查报告 时间: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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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不 可 简 单 “以 罚 代 管”

【编者按】一些交警部门自简单采用以罚代管以来,不仅没有减少险情的发生,反而使交通事故频繁,不但加剧了当事人与执法机关之间的矛盾,而且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本文作者眼光敏锐,能联系实际看出问题所在,而且能提出解决方案。值得我们学习。

时下,一些地方的政府职能部门在各种执法过程中,往往采取简单的以罚代管手段进行监督管理,在他们看来,这法子快捷省事,一罚了之,何乐而不为?

交通执法机关,把《道路交通安全法》当作部门创收的游戏规则,对违法当事人省去说服教育环节,而进行赤裸裸地罚款的有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违背以事业性收入为主,罚没收入为辅的原则,下达高额罚款经济任务指标,说什么依法创收,应收尽收的有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只重处罚,态度生硬,以罚代教,重罚轻管的现象更是时有发生。

如此一来,看上去是省了诸多环节,但治理效果必然是不尽如人意,甚至适得其反。

我们看到,一些交警部门自简单采用以罚代管以来,不仅没有减少险情的发生,反而使交通事故频繁,不但加剧了当事人与执法机关之间的矛盾,而且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某些质监机构,发现违法行为不是依法坚决取缔,而是一罚再罚,变成了收费站,变相谋取利益,致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始终得不到根本解决。一些安监部门呢?由于平时工作作风飘浮,不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而是简单的以罚代管,导致发生了本不该发生的巨大的矿难,使民众的生命财产受到重创,给人民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于此,在各级政府行政执法过程中,一定要做到宣传讲解到位、违法危害解释到位、执法程序到位,力求公平公正,处罚适当,而不是采取简单的以罚代管一罚了之。必须强化公正执法的法治理念,以心正致身正,不断提高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以确保违法违章行为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遏制和制止,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第2篇:考研英语 以罚代管

资料来源:凯程考研集训营,资料获取、课程辅导咨询凯程老师

考研英语范文: 以罚代管

考研英语作文题目:以罚代管

Writing (图画提纲式议论文)

the picture

the purpose of the drawer of the picture

your counter – measures

考研英语作文范文:

People have the illusion that they can do anything with as what is shown in the picture, by paying a penalty, people can give birth to more children, factories can let out the polluted air directly without any treatment, and trees can be felled at will.

This is a very serious social with other countries, China has a larger population but more limited everybody behaves in the similar way, it would be far beyond the country's capacity to guarantee everyone a well-off , it was reported that to bring up one child costs 350,000 yuan, which means that a family with several children bears a heavy , if factories do not take any measure to treat the polluted air, the atmosphere will be further , the felling of trees will surely lead to soil erosion, while frequently occurring sand storms are humans' deserved punishment for deforestation.

Though penalty is one of the methods to punish this sort of behavior, it is never the only these problems reflected in the picture depends largely on our responsibility to saociety and the sense of responsibility is greatly aroused, harmony between man and the environment will not be far away.

译文:

资料来源:凯程考研集训营,资料获取、课程辅导咨询凯程老师

现今很多人认为用钱就可以做所有的事情。正如图中所示的那样,通过付罚款,人们可以超生,工厂可以不经过处理就排放废气,树木也可以被随意地砍伐。

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相比其他国家,中国有更多的人口而资源却非常有限。如果每个人都用这种方式行事的话,那么这个国家远远没有能力让每个人都过上富裕的生活。此外,有报道称要培养一个孩子需要花费3万5千元,这意味着一个有许多孩子的家庭将承受很沉重的负担。同时,如果工厂不采取措施处理废气的话,大气层会被进一步污染。另外,树木砍伐会导致土地的腐蚀和水土流失,频繁发生的沙尘暴就是人类过度砍伐森林应得的惩罚。

尽管罚款是惩罚这些行为的一种方法,但绝不是唯一的方法。解决这个问题更重要的一点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于社会和环境的责任。如果能够唤起广泛的责任感,那么我们离达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就不远了。

第3篇:遏制以罚代刑防范职务犯罪

遏制以罚代刑 防范职务犯罪

提要

行政执法活动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工作量大,强度高是其工作特点,因此在执法过程出现一些瑕疵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如果这些瑕疵是人为性故意行为,就必须究其原因,以示警示,敲响警钟。本文以土地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以罚代刑现象为背景,从其产生原因、以及同职务犯罪的联系进行分析探讨,并对防范以罚代刑和职务犯罪的有效措施进行积极探讨,对于规范行政执法,防止职务犯罪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我院近年来受理的土地管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涉及土地违法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的违法行为大大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刑事犯罪追诉标准 ,行政机关只做单一罚款和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并没有依照规定将已经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向公安机关移送,造成了土地违法案件屡禁不止,屡罚不能见效的恶性循环,纵容了土地违法行为的蔓延。

一、典型案例透出以罚代刑

典型案例: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殡葬管理所设立的殡葬服务机构(下称殡葬服务部)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陵园,经调查取证后,做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显示,殡葬服务部在某乡所属农村擅自占用集体土地的面积为东西长220米,南北宽160米,约亩。建设殡葬服务设施的施工始于1994年,殡葬服务部取得工商登记的时间是2005年,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勘

测时间为2008年。涉案土地现状为殡葬服务基础设施已建设完成,部分墓地已经投入使用。殡葬服务部的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从1994年延续至2007年,在长达13年之久的时间里,占地50多亩,大兴土木并面向社会公开进行殡葬墓地招揽服务,该行为的性质绝不是行政违法这么简单。

土地是国家的命脉,是人类生存的基础,各国政府尤为重视土地的保护。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同时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决定:.....(四)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的基本事实,殡葬服务部占用耕地已达亩,2

从其占用的性质看,未经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属于非法占用;从其占用的数量看,占用耕地亩,早已超出刑法有关非法占用耕地罪关于占用耕地十亩以上的追诉标准。因此,将殡葬服务部占用土地建陵园的行为定性为涉嫌非法占用土地刑事犯罪是无可无非议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违法占地行为人进行处罚时,明知《行政处罚法》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法律规定,非但不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而以行政罚款了结此案,其行为也已涉嫌职务犯罪。

二、以罚代刑涉嫌职务犯罪

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文所引案例是一起典型的应当移交而不移交且情节严重的案例。

首先,从刑法规定分析,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特殊主体,既包括一线的执法人员,也包括审批岗位的执法人员,还包括领导主管人员。

其次,从本罪规定的主观因素分析,应当是出于故意才构成犯罪,即明知所办案件已构成犯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

我们应当看到,行政执法机关对于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的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行政执法人员对案件的性质是十分清楚的,其之所以不积极移送的原因不外乎是行政权力的无限膨胀和部门利益所致。在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中,立法机关从社会管理的复杂性、多样性考虑,设立了自由裁量权法律体系,其宗旨在于视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性的不同,赋权于行政机关自

由裁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将自由裁量权滥用,动辄施以最高限处罚,更有甚者,仅仅由于被处罚人的态度不同就课以不同的处罚,行政权力肆意的扩张,权力行使的随意性,几乎渗透到所有的行政执法领域,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严重违背了立法宗旨,也违背了法律授权,造成不良的社会效果,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同时,行政机关部门利益、钱本位意识也是导致案件故意不予以送的原因之一。从现行的行政执法运行体系来看,虽然表面上处罚和收款部门是分开的,一般的做法是委托银行开一专户,并冠以某某政府行政处罚专户,但最终罚款还是以某种方式转入到处罚机关,实质上是将应当上缴国库的罚没款缴纳了单位的现金库。也正是由于这种运行机制,行政执法机关非常清楚,如果案件一旦移送司法机关,无异于断了自己单位的财路,部门利益无法实现,最终导致了案件的不移送。

第三,从本罪侵犯的客体分析,以罚代刑首先直接侵犯了行政执法依法行政的正常活动秩序,滥用了行政处罚权,也侵犯了国家立法、司法的尊严;另一方面,由于行政执法机关将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以罚款处罚予以消化,也妨碍了司法机关惩治犯罪职能的正常行使,这时的行政机关实质上是充当了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保护伞。

第四,本罪的客观方面的要求是情节严重。从本案的违法行为性质、危害后果等方面分析,无容臵疑可以定性为行政执法人员存在严重的徇私舞弊,其以罚代刑以达到严重的程度。其中,本案违法行为人严重破坏土地的行为已达到刑法规定的可以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程度,且违法行为人涉嫌群体,而非一个人所为,而且行政执法人员对行为人违法占地的面积是明知的,自始至终就没有将案件移送的意思表示等等,这些4

足以说明情节的严重性。

综合以上分析,职务犯罪的成因不外乎管理制度和个人因素两方面。我们的用人机制不完善,还没有行之有效的录用、考核、任免等制度,现行的制度徒有虚名,还不能突破关系网、金钱网的束缚,加之行政执法法出多门,职权交叉、争案源、争管辖屡见不鲜,自由裁量有立法无监督,执法活动不透明,一人执法较为普遍,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已不是什么秘密,‚交钱了事‛在一些领域中成为一种潜规则, 久而久之纵容了执法的随意性,放任了违法行为人,以至于在部分执法人员身上吃、拿、卡、要、违法、违纪等问题经常出现。另一方面,受社会上贪图享乐、攀比等不良思潮影响,加之个人品行、修养的不够,对于权力行使无拘无束,放纵个人私欲,一些执法人员被拉下水,成为了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伞。

三、以罚代刑成因

(一)、立法与制度缺陷

立法滞后现实是成文法体系所不可避免的。不可否认,我国立法机关在改革开放以来的长足发展和进步,但我们也应当清醒的意识到,一些本因以立法解决的问题,由于部门利益群体之间利益之争,迟迟不能立法,导致了管理的真空地带,使不法行为游走于法律的边缘。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行政执法运行体系也是导致以罚代刑重要原因,我们不难发现,行政执法人员乐于对违法行为主体课以罚款处罚,往往是自身经济利益息息相关的,罚没款虽然形式上缴入专户,但最终要和行政执法人员罚款数额直接挂钩,这也就不难解释为何现在交警为何对于罚款敬职敬业,反而冷落了维护交通秩序这一根本的法定职责。根本原因在于,你罚款越多,自己获取的利益越多,行政执法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了行政执法人员谋取私利的合法工

具和外衣。

(二)、执法人员素质因素

司法实践中,行政执法机关在遴选、培训执法人员过程中缺乏制度保障,一些执法人员对于岗位法律规范还没有来得及完整的学习一遍,更谈不上领会立法宗旨,就已被指派到了一线执法岗位,加之其手中的处罚权不受约束,人人手里拿着罚款单,动辄就对相对人施以罚款,无形中助长了执法人员无法无天的潜意识,助长了行政权力的无限扩张。

(三)、监督制约机制的空缺,是以罚代刑总要因素。 行政执法的现实状况表明,对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活动进行监督制约机制基本是空白。执法人员手中的罚款单随意就开出,没有什么部门可以对其行为进行监督,而对于被处罚主体提出的申诉也仅仅停留于表面,加之法律意识的淡漠,诉诸司法救济者寥寥无几,这些都助长了行政执法人员我行我素的优越性意识。另一方面,行政处罚缺乏第三方介入监督,容易形成暗箱操作,虽然也有处罚前的告知和听证程序规定,但欠缺了第三方的监督,你听你的证,我罚我的款,听证流于形式,有的连形式都没有,加之处罚并不向社会公开,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缺位也是以罚代刑盛行的原因之一。

(四)、人情案作怪。

现实社会中,人际关系像网络一样错综复杂,行政执法人员来自于社会,必然和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执法过程中,要面临社会方方面面的压力。包括权势的压力和人情的压力。一些领导干部对执法人员的指手画脚,以及压案、销案行为,难怪社会上会出现违法行为人对执法者不屑一顾,动辄就把某某领导挂在嘴边,而我们的一些执法机关的领导也时不时地给执法人员以暗示,称某某领导关注此案等等,使得执法人6

员进退两难。另一方面,一些执法人员碍于关系,对于有亲属、朋友找上门来的说情风,无免疫力,往往网开一面,对违法行为人以宽恕方式处理,该罚的不罚,多罚的少罚,该移送司法机关的也就以罚代刑‚私了‛。

四、遏制以罚代刑

从根本上根治土地违法案件的蔓延,是一项长期的、多部门共同协调方能完成的系统工程。

(一)、提高执法人员的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把治理土地违法案件上升到是否是依法行政和是否是渎职行为的高度去认识。要认识到‚以罚代刑‛从法律层面上的实质就是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形态。在面对土地违法案件已达到法律规定的追诉标准时,是从部门经济利益角度考虑,处以罚款加恢复原状了事,还是严格执行法律规范,以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不同的处臵方法性质截然不同。前者由于客观上造成没有移送,无论是对涉嫌犯罪的立案标准缺乏准确了解而错误地界定进而以为不必移送立案只需行政处罚,还是由于对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缺乏刑罚意识而疏忽大意没有移送,均不影响该行为的性质,即可以归咎于执法素质和业务水平低下,属于失职行为,但情节严重的则构成渎职犯罪。

(二)、应当建立土地违法巡察制度。土地是国家的命脉,是人类生存的基础,管理和利用好土地,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如果仅仅从处罚环节上防止‚以罚代刑‛,并不能有效遏制土地违法案件。从移送到法院的土地违法案件的情况看,并不是在违法行为人实施土地违法行为的伊始被查处的,而是土地被破坏到相当程度后才被查处,且这一过程并不是一个短的时间过程,有的长达多年。因此,有必要建立土地违法巡察制度,实施包片负责,责任到人,不定期和定期巡察相结合,及时发现,

及时查处。

(三)、建立土地违法究责制。一是以辖区为单位,辖区行政首长为第一领导责任人,土地所在地基层组织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在任职同时签署土地责任书,强化领导责任,把土地管理和利用基本国策变为土地辖区行政长官的具体职责,发现土地违法案件,先问责,并有其负责全程监督处臵,处臵不良的究责免官。二是相关司法机关同土地管理行政机关建立案件移送与监督究责制。行政管理机关对于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向检察机关备案。对于该立不立、立而不诉等问题,由政法、人大监督机关进行督察,实行渎职究责。

(四)、改革行政执法理念,实行以事立案。土地违法案件有时不能及时确定行为人,因而行政机关,往往以此为由不予立案也导致违法行为不能及时查处。面对土地违法案件的特点,要转变观念,对于发现的土地违法事实,或者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范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犯罪嫌疑人不能确定的案件,依法作出的立案决定,并做证据保留,依法定程序移送公安机关。

(五)、加强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对于影响较大或有代表性的土地违法案件,实施公开听证程序,并对行政处罚的具体违法事实及处罚结果进行分类公开,以便于行政相对人进行横向比较。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结果公开不仅有利于接受监督,对于排除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各种干扰也具有现实的意义,可以由内至外地克服以罚代刑。

(六)、实行行政处罚公示制度。将行政处罚所认定的违法行为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处罚内容等事项,在固定栏目予以公示,接受舆论和公众的监督,同时也是一种对社会公众的8

普法教育方式。

(七)、规范案件审批报告制度。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范要求,制定出详细的自查、部门复查和上报回访制度,案件承办人员无论是简易程序合适普通程序处罚的案件,首先由承办人写出自查报告,报部门复查,然后定期书面报告上报主管机关的法制部门,由法制部门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范进行审核,定期回访,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使执法人员不愿也不敢以罚代刑。

(八)、以典型案例教育执法人员。

可以参考党员干部警示教育的方式,遴选出典型案例,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教育活动,采取以案释法的形式,揭露以罚代刑的社会危害性和其种种表现方式,并通过正面宣扬先进的方法,在执法人员中倡导公正执法、弘扬正气,并及时总结本部门的检验教训,一案一评,将规范办案的法律规范印成小册子,人手一册,弘扬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的正气。

(九)、司法提前介入,防范于未然。

司法机关提前介入行政执法机关,并不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司法监督权,而是以司法机关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违法案件为典型,进行提前介入打预防针,防患于未然,通过专题授课、案例分析、法律规范辅导、典型案件的现场观摩以及答疑解难的方式,将规范的行政执法授之于执法人员,促进依法行政制度化、规范化。

(十)、检察机关派驻要害、敏感部门。

检察机关对法律的实施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有权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保障国家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也是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有效措施。可

以借鉴检察机关派驻看守所的方式,定期向敏感、要害部门的行政机关派驻检查员,并实行检查员轮换制度,以此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

(十一)、开门接受监督。

行政执法需要全方位的监督,这种监督包括人大的法律监督、媒体舆论的监督和公众的监督。

人大监督,应建立重点案件、典型案件报告制度,通过案件报告制度建立起规范的监督体系。

舆论监督要发挥客观、公正、及时的特点,开辟专栏,以案说法。同时还可以通过专题讨论,专家点评等方式,对热点问题进行舆论监督。

公众监督在现行体制下是一个薄弱环节,由于公众缺乏阐述观点、发表见解的途径,因此,不妨主动创造条件,在固定地点开辟专栏,定期或不定期的将案件公之于众,提供反馈意见的途径,并及时对反馈意见进行公开答复,还监督权于民众。 总之,只有遏制以罚代刑,才能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同时,只有通过分析以罚代刑产生的内外因,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才能有效的控制和解决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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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整治中国式过马路应以管代罚

一辩陈词稿

尊敬的各位评委,亲爱的各位观众,对方辩友:

大家晚上好!

我方的观点是:整治中国式过马路应以管代罚。

首先,让我们来明确一下中国式过马路的概念。所谓中国式过马路,是网友对部分中国人集体闯红灯现象的一种调侃,即,“凑够一撮人就可以走了,与红绿灯无关。”这样不顾及交通安全的做法是国人“从众”心理的极端表达。即(后面四个字读重音)法不责众!

基于此现象是一种道路交通不完善,管理水平低下,从众心理,侥幸心理以及国民素质不够全面的综合表现,我方更加确信,整治中国式过马路应以管代罚!管理是为了实现某种目的而进行的决策、计划、组织、指导、实施、控制的过程。而处罚只是手段不是最终目的。

管理的目的是效率和效益。管理的核心是人。管理的本质是协调,协调的中心是人。

理由有下:

一、我们国家本身就存在城市道路规划不合理的现象。路不成网,纵断面重叠,开口少,“有灯无线,有线无灯”等现象不但是城市交通固有的弊端,同样也是促成中国式过马路的大原因。试问,对于道路缺陷所引发的违反交规现象,我们又该从何罚起?我们采取惩罚制度难道不会激起民愤?难道我们就不应该多想想,对于道路交通上的不完善,我们要做也必须做的,是科学管理?科学设计道路,科学管理道路交通,这才是整治中国式过马路的必要前提。

二、低下的社会管理水平也是导致此现象的诱因。非机动车乱停乱放乱行乱堆,老路破路的修补,斑马线口的地摊,人行道上的菜市场,这些乱现象都是迫使行人绕开斑马线穿行的原因,对此难道我们也要用惩罚行人的方法去整顿吗?用惩罚行人或者商贩就可以解决吗?倘若惩罚商贩,必然会引起商贩的抵触情绪,放眼望去,各地城管纠纷随处可见。至于惩罚行人,就更没章法可言。显然,我们更需要行政部门的介入,我们需要政府制定更为成熟的管理体系,科学规划道路交通。只有这样,我们才拥有更多的有利条件去整治中国式过马路。

三、当然,诱发此现象最主要的原因是国民对交规的淡漠及从众侥幸心理在作怪。对于心理问题,试问我们如何去罚?怎么罚?又该去罚谁?央视2012年10月14日《新闻直播间》节目播出“中国式过马路:十字路口1小时600人闯红灯”对于如此严重的从众现象,如果采用惩罚制度,我们是该600人一起罚?还是只罚带头违反交规的人呢?显然,一起罚是不现实的,否则我们是该投入多少警力?只罚带头的,那罚的意义又在哪里?这样做势必加剧更多人的侥幸心理,显然起不到教育大众的效果。可见,以钱代罚只能是隔靴搔痒。处罚必须兼具持久力和威慑力,一针见血,直达病灶。让人赔不起的单!才能在思想上筑起恪守交规的防线。处罚只是手段不是最终目的。让文明理念内化为人们的自觉行为,才能从根本上缓解和改善“中国式过马路”。

因此,我方坚持认为,整治中国式过马路应以管代罚!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素养;科学合理设计城市道路;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公平分配公共资源;创新社会管理,建立人人平等法制环境等等,这些都是有效的管理手段,以管代罚,把目光放的更为长远,也就不会出现以罚代管的治标不治本!整治中国式过马路,我们固然希望可以彻底杜绝此种现象,但罚的彻底性和持久性非常值得怀疑。

综上所述,我方再次强调,社会整治中国式过马路的趋势必然是以管代罚!

第5篇:中国式过马路应以罚代管(立论)

尊敬的主席,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

今天我们的辩题是,中国式过马路,应该以管代罚还是以罚代管,而我方的观点是,治理中国式过马路应该以罚代管。首先,请允许我解释几个名词的含义。中国式过马路,是网友对部分中国人集体闯红灯现象的一种调侃,即“凑够一撮人就可以走了,和红绿灯无关。” 罚,指依据法律法规,加以惩罚,即使犯错误或犯罪的人受到政治或经济上的损失而有所警戒。而管,则是管理,管制。而以罚代管呢,就是用罚这种手段来取代管这种手段。

治之有效必需知其本意。我方认为,中国式过马路出现的根本原因是国人法律意识淡薄以及从众,侥幸,法不责众心理的普遍存在。而中国长期以来对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立法的忽视以及现有法律执行力度不够则是主要原因。当然也存在道路交通设施不完善等次要原因。因此,我方将从中国式过马路出现的根本和主要原因出发来论证整治中国式过马路应以罚代管。

首先,以罚代管具有的超强的时效性,强制性,在短期内可以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罚,通过罚款,罚做志愿者,以及与个人信用挂钩等方式,在触及个人切身利益的前提下,进而使绝大部分想闯红灯的人放弃中国式过马路。前些日子,在全国各地掀起的对闯红灯过马路行人进行罚款的整治活动,就极大的改善了一些地区中国式过马路的现象。

其次,以罚代管具有的强大的威慑力,影响力,在长期可以达到根治中国式过马路的效果。罚作为一种惩戒机制,具有警示的作用,通过杀一儆百的方式来起到震慑性的作用,破除国民侥幸,法不责众的心理,并在人民群众中产生广泛影响,从而使国民形成根深蒂固的遵守交规的法制意识。

再次,以罚代管具有无法比拟的成本优势及针对性,更具执行力。管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不仅需要大量前期投入,还需要后期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维持。而罚呢,只需做好立法,严格执法,进行处罚就可以了。另外,管是宽泛的,针对性不强。而罚呢,则是明确的,有很强的针对性。整治中国式过马路就应该有针对性地整治那些闯红灯的违法分子,而不是整天教育我们多数不闯红灯的国民,这简直就是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 当然又增加了管的成本。是相当不可取的。

最后,以罚代管是民心所向,大势所趋,拥有强大的群众基础和舆论呼声。中青网最近的一份调查显示,有﹪国人对于现在的中国式过马路的现象十分不满,有﹪的国人,对于只依靠管理来规范治理中国式过马路表示失望,有70﹪的国民赞成以罚的方式来治理中国式过马路。所以整治中国式过马路以罚代管不仅追随了我国国民的民意,也迎合了当下中国建设法制国家的主流价值观。

综上所述,以罚代管在短期,长期,执行力以及民意支持方面所表现出超强的优越性使我方坚定地认为整治中国式过马路就应以罚代管。

第6篇:以工代赈项目自查报告

大营盘乡关于2011年至2013年中央投资

以工代赈项目的自查报告

根据尚义县《关于对2011年至2013年中央投资以工代赈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有关要求的通知》精神,我乡对2011年至2013年以工代赈项目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严格执行计划,合理分解任务

2011年我乡实施的示范以工代赈项目1个,即大营盘村中低产改造示范,项目总投资11万元,其中国家以工代赈资金8万元,地方配套资金3万元;2012年我乡实施的正常以工代赈项目1个,即十二号道路硬化,项目总投资10万元;2013年我乡实施的正常以工代赈项目2个,即

1、十二号至程家村公路硬化,项目总投资56万元,其中国家以工代赈资金45万元,地方配套资金11万元,

2、程家村道路硬化,项目总投资20万元,其中国家以工代赈资金8万元,地方配套资金12万元。

上级以工代赈项目计划下达后,我乡及时组织各项目实施单位召开以工代赈实施项目安排会议,严格按照河北省以工代赈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对项目计划安排和项目实施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讲解和部署,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强化制度落实,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实施计划下达后,我乡成立了以工代赈项目领导小组,并按照河北省以工代赈项目实施条例,制定以工代赈实施方案,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合同,要求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计划和工程设计标准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计划。同时,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严格落实招标采购、项目法人、工程监理等责任制度。

三、抓好资金管理,发挥资金效益

我乡按照国家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管理条例,对以工代赈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管理、实行财政报账制,并由乡人民政府和财政所对工程量进行复核后,再按工程进度拨款。整个项目建设中无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四、做好群众劳务报酬工作,确保群众增收增效 我乡非常重视以工代赈项目实施过程中群众的劳务报酬工作,在项目实施中,我乡严格按照上级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中鼓励支持当地贫困群众参与项目实施的文件精神,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合理系统地组织农民投身到以工代赈项目建设中来,并在乡财政所紧密配合下,准确无误地整理项目报账资料,切实解决参加项目建设的当地群众劳务报酬问题,充分发挥以工代赈在解决农民增收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及时建档立卷 在项目完成后,我乡组织协同有关部门,对以工代赈项目进行了分级审批验收工作,并要求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在验收报告中签字。同时,我乡对每个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收集归档,专人负责,做到一项一卷,并行文报告项目实施工作,等待上级部门验收。目前,十二号道路硬化、十二号至程家村公路建设、程家村道路硬化项目均已按时竣工并验收。

六、效益情况

1、社会效益

我乡以实现“富裕、和谐、文明、生态”为总的发展目标,通过以工代赈项目,使基础设施、产业结构、人居环境、村容村貌等得到了很大改善,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2、经济效益

我乡是全县蔬菜种植大乡,蔬菜产销至关重要,随着以工代赈项目顺利完成,我乡的蔬菜销路越来越广,农民的种菜热情越来越高涨,从而为农民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同时,当地贫困农民参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既有效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又增加了农民的经济收入。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乡以工代赈项目顺利实施,任务已基本完成,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由于我乡地域面积大、人口多,以工代赈资金投入偏少,个别村的人畜饮水、道路等条件亟需改善。二是宣传力度不够,对以工代赈政策,特别是以工代赈取得的成效还需大力宣传。今后,我乡将进一步创新思路,大力争取资金,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加大宣传力度,力争使我乡以工代赈工作再上新台阶。

以工代赈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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