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代理合同【汇总8篇】

合同 时间: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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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以下是热心会员“nagandeyanlan”分享的销售代理合同【汇总8篇】,供大家品鉴。

销售代理合同

销售代理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若有违约应按合同约定赔偿对方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

一、合同期限

  1.本合同签署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其中前个月为试销期.

  2.合同到期后,另确定新的经销条件,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二、经销产品及区域

  1.甲方授权乙方经销甲方产品.

  2.甲方授予乙方产品的销售区域仅限.

  三、产品价格

  1.价格按全国统一价执行(价格表附合同).

  2.乙方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产品销售价格体系,不能低于或高于合同约定价格销售.否则,甲方不予兑现销售奖励.

  3.甲方保留统一调整产品价格的权力,调价提前天通知乙方.

  四、结算方式

  1.经甲方财务部门确认,乙方货款到帐后,甲方组织发货.

  2.如甲方更改帐号,以甲方财务部签章后的书面通知为准.

  3.在未得到甲方财务部签章的书面通知,乙方不得将货款(或借款)交给或借给甲方业务人员或汇入其他帐户,否则,乙方承担责任.

  五、合作保证

  1.乙方首批货款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十日内全额汇入甲方指定帐户.否则,视乙方违约,本合同自行失效.

  2.甲乙双方签定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交纳万元的合同保证金,否则视乙方自动放弃合同.合同保证金利息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六、市场操作要求

  1.乙方应建立起本区域完整的销售网络,保证经销甲方的产品在经销区域内终端铺货达到:商超家,酒店家,酒楼家(附终端明细目录),产品进入所有终端网点铺货覆盖率第一个月应达到%,第二个月以后保持在%以上,每月建设堆头、端架的商超数量应保持在商超总数量的%以上,经甲方确认.

  2.乙方在经销期内必须完成销售任务万元人民币(按实际回款额计算),其中首批回款万元,月度销售比例及任务如下:

  3.经销期(包括试销期和正式经销期)内乙方保证完成月度销售任务,按合同约定完成终端铺货,建设商超堆头、端架.若在合约期内乙方连续累计无法完成两个月度销售任务,或不能按合同约定完成终端铺货数量和商超堆头、端架建设数量,甲方有权取消经销商资格

  4.在试销期内,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月度任务、终端铺货率、商超堆头建设数量,则转为正式经销商,甲方发经销商确认通知函

  5.乙方保证合同指定产品均在限定区域内销售,如窜区域销售,甲方不予兑现销售奖励,并根据数量乙方支付甲方元/件—— 元/件的违约金,或甲方有权取消经销商资格.

  6.乙方做好售后服务并积极维护品牌形象,同时负责做好产品包装物的回收处理工作.

  7.乙方不得经销与甲方产品名称、包装、风格相近的仿冒品或同类产品.否则,甲方视乙方违约,终止与乙方的合作.

  七、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监督并杜绝窜货现象的发生,以确保乙方在销售区域内的合法权益.

  2.乙方在销售甲方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广告媒体宣传、宣传品、促销品、推广活动等事宜,乙方应提出计划方案,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乙方即可安排实施.

  3.甲方协助乙方做好产品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

  4.保证提供乙方所需的货源,负责做好市场的管理、指导工作;负责提供电视、软性文章等宣传媒体资料及终端培训.

  5.及时兑现合同约定的政策支持.

  6.负责将产品运至乙方市场,运费由甲方承担.

  八、产品验货约定

  甲方货到乙方市场当日清点核实品种、规格、数量,由乙方法人代表在货运回执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产品验收生效,运送的.产品、宣传品、促销品等物品如出现短缺或破损,乙方应在货运回执单上注明.否则,出现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九、奖励政策

  参与公司经销商级别评定,兑现奖励.

  十、产品调剂约定

  本合同产品在发货三个月内如滞销可提出调剂,调剂产品的来回运费,运送损失及内外包装材料损失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所有调换产品必须保证包装无开封、脏、损现象,不影响二次销售,否则不予退换.

  十一、双方合作前特别约定

  1.乙方严格遵守国家工商、税务等有关政策、法令、法规进行商业活动,如有违反,属乙方个人行为,概与甲方无关,因此衍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2.乙方向甲方汇报每月库存、销货情况及下期要货计划、市场信息,乙方每次上货金额应在万元以上.

  3.甲方每月对乙方的考核截止日为当月的日.

  4.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终端明细目录,由乙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如出现虚报、错报、漏报现象,经甲方核实后,乙方支付甲方元/家的违约金.

  5.属甲方投入进店费的终端网点,进店所有权应归甲方.

  十二、解约手续

  1.在合同生效期,如乙方未能达到双方合同约定条款其中一条,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以甲方经销商确认通知函为准.

  2.在解约时乙方应将经销区域内的销售网点无条件交由甲方接管.

  3.若双方解约,乙方市场完好无损仍有销售价值的产品,甲方按乙方进货价%的价格回收,与甲方有关并由甲方提供的资料,乙方应无条件交回甲方.

  4.解约手续办理完毕,甲方退还乙方合同保证金.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议补充,出现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销售代理合同 篇2

  甲方:乙方:

  地址: 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代理甲方系列汽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代理及授权范围

  1.1 乙方代理销售甲方的系列汽车包括:

  1.2 乙方的代理区域为地区。甲方授权乙方为以上个区域总经销的权限,全面负责个区域的销售和经销商管理。如因乙方串货行为造成甲方或者甲方的其他代理商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索乙方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每台车违约金为元,同时,甲方应明令禁止其他区域的授权经销商在上述个区域销售(该市场年月日以前的供货车辆除外),否则视同甲方违约。

  1.3 乙方承诺每月向甲方的订货量不低于辆,乙方负责保证年销售量不低于辆(辆),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1.4 乙方的总代理权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5 对于乙方代理的销售区域,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销售政策,原则上甲方不予干涉,但乙方对于自己以及下属经销商的经销行为负无限连带责任。

  1.6 商标属于甲方所有的汽车产品商标。

  第二条: 订货及付款

  2.1 甲乙双方的结算价格见本合同的附件,该附件由具体的经销协议和订货单组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乙方需货时,应向甲方发出书面订单,一般应在每月日以前向甲方下达下一月度订单,并在提货前全额支付所提车款。

  2.3 产品的销售在授权的区域内由乙方全权负责,乙方应依据或参照甲方确定市场指导价进行销售,严格禁止低于甲方确定的最低市场限价进行销售。

  2.4 乙方为销售产品组织的各种活动,费用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提供技术和人员支持。

  2.5 本合同规定以现金方式或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

  第三条: 运输方式

  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在办理相关出库手续后,乙方自行提货,并负担相关运输费用,甲方仓库地为交货地。

  第四条: 投标特别约定

  乙方在参加投标过程中,甲方有义务按招标方要求出具相关授权文件,但乙方必须按相应情况遵守甲方在价格上的规定。

  第五条: 商标、工业产权和保密

  5.1 合同特指产品商标、图案及其他标记,属于甲方产权,经甲方书面批准后允许乙方使用,但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此种使用应随即停止并取消。

  5.2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甲方的工业产权。

  5.3 乙方在合同的有效期内或合同终止后,不得泄漏甲方的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合同范围使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如乙方违反甲方规定,实施了串货行为,甲方可根据乙方违规销售的实际数量处以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取消乙方代理权。

  6.2 如乙方低于甲方确定的最低市场限价进行低价倾销,甲方有权按照乙方实际销售的数量对乙方处以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取消乙方的代理资格。

  6.3 如甲方不能按照乙方规定交货,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整改和更换,以求达到乙方订单要求,对于因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担。

  6.4 原则上禁止乙方擅自更改甲方车辆的标准配置进行销售,对于确需改装的,乙方应提前向甲方立项并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对于擅自改装引起的维修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追偿。

  第七条: 售后服务

  7.1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产品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质保书和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质保服务。

  7.2 乙方在销售完成后,应按甲方要求填写用户登记表,并应于每月定期以传真或其他形式向甲方返回用户登记表,以便于日后的售后服务和例行巡检工作。

  7.3 当乙方发生售后服务要求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服务要求和内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的12小时内给予答复,确认服务内容和时间,同时,甲方向乙方提供24小时售后服务热线联络服务。

  7.4 因人为原因造成的汽车配件损坏,不在免费保修之列,乙方需支付甲方售后服务之费用。

  7.5 对于乙方擅自改装的部分,不在保修之列,对于甲方维修站因维护甲方利益而进行了维修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维修费用对乙方进行追偿。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因履行期限届满或双方协商一致或一方违约另一方单方解除合同而终止。

  第九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相关情况并向对方提供相应证明,在双方共同商议(或有关主管机关裁决)后,可以根据决议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合同争议及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自双方签字盖章日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且效力等同,作为合同附件之一的与本代理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甲、乙双方确认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也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销售代理合同 篇3

  卖方:XXXX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经销甲方产品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方式

  第一条经销级别:省级、;地、市级;县市级总经销商。

  第二条经销区域:经甲方考察合格,授权乙方为省市(地区)县(县级市)总经销商。

  第三条付款方式:

  (1)乙方需付合同履约保证金万元。(县级:5万;地、市级:10万;省、直辖市:100-300万)

  (2)履约保证金到帐发货:首批根据乙方工作计划数量或履约金额数发货;以后送二接一。

  第四条乙方必须完成的月平均销量:省级件/月,地市级件/月,县(市)级件/月。

  第五条乙方首次提货量及价格:(以单价为准)

  品种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零售价

  胃痛安合剂100ml/瓶×96瓶/箱瓶

  丹蓝益气养阴口服液10ml×9支×48盒/件盒

  巴参胶囊60粒/瓶×96瓶/箱瓶

  圣安垫(薄型)40cm×40cm×3cm×20个/件个

  圣安垫(厚型)40cm×40cm×6cm×10个/件个

  合计金额: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以上内容更改无效

  二、市场扶持

  第六条甲方可免费提供营销企划方案,电视专题片广告带,报媒广告样稿、终端宣传品样稿。

  第七条甲方可代为培训市场人员(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广告由甲方决策及发布,乙方需提供发布计划,此计划若达不到市场发展标准或双方共识,甲方无须通知乙方而对其进行否定。

  三、奖励

  第九条乙方根据销售回款总额,可享受如下比例的返利:

  四、甲方责权及权利

  第十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合格产品及相关资料文件。

  第十一条甲方承担50件以上(含50件)的长途运输费用,其他运费由乙方自理。

  第十二条甲方不得在乙方未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在授权区域对授权产品另设代理商(甲方自己建立的连锁店除外)。

  第十三条甲方为乙方调换在有效期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有关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十四条甲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半年内,因乙方无法经营下去,可办理完好包装产品及质量的退货手续;超过半年,甲方不受理。

  第十五条甲方有权建立比乙方级别更高的代理商;

  第十六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市场经营行为进行督查,督查包括产品疗效界定甲方形象维护,销售区域限制,价格体系维护等。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督查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甲方有权调整对乙方出售的价格和零售价格;在甲方向乙方市场或中央、全国级媒体投入广告时,亦随时通知乙方调整价格(书面传真通知有效)。

  五、乙方责权及权利

  第十八条乙方必须遵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进行市场营销工作。

  第十九条乙方有义务和责任维护甲方产品的形象。

  第二十条乙方必须在授权区域内销售,不得跨区域销售,否则视为窜货、冲货;

  第二十一条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价格体系,不得高于市场零售价销售,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代理权,并按双方成交总额的`10%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前三个月内,必须完成月平均最低销量,否则,甲方有权解除乙方代理权。

  第二十三条为便于甲方有计划组织生产,乙方若需要产品时,必须提前20天通知甲方。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出广告需求计划;同时,有责任监督甲方在乙方所在地发布广告的情况,并将监督情况向甲方总部企划部反映。

  第二十五条乙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获得甲方授权区域及产品的代理权;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权优先取得甲方系列产品的代理权;

  第二十七条乙方有权建立下级代理商网络,享受其中的差价,甲方发展乙方的下级代理网络,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其差价;

  六、违约

  第二十八条在乙方没有违约行为的前提下,甲方若在同一地区重复授权代理商,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第二十九条乙方不得在授权范围以外从事销售活动,也不得从事任何有损甲方形象的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条乙方第一次窜货、冲货,甲方对乙方进行按窜货、冲货量两倍的金额罚款;第二次窜货、冲货,甲方除按前一次方法罚款外,有权取消其代理权,并没收其保证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必须在终止合同时或收到守约方发出的《终止合同决定》之日起,双方在十五日内结清全部款项,否则,违约方每天向守约方交纳应付款总额1%的滞纳金。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或法院管辖。

  七、其它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有限期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在合同期满30天内,乙方向甲方提出续约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查合格后,方予续签。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提供乙方的一切法律文件,协议及约定同时终止,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也同时作废。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和乙方将首批货款汇到甲方指定帐户之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XXXX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签字(盖章):代表签字(盖章):

  开户行:开户行:

  帐号:帐号:

  税号:税号: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传真:传真:

  签约地点:签约时间:年月日

销售代理合同 篇4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乙方销售代理甲方的相关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代区域乙方的代区域为:

  二、代理产品乙方销售代理甲方的产品为:

  三、代理权限

  1、甲方授权乙方为地区的独家代理商,全面负责该地区的销售和经销商管理。

  2、甲方不得在乙方代区域内另设其他代理或经销商。如出现上述情况,甲方须退还乙方保证金,乙方有权立即终止代理合同及得到相应补偿。

  3、乙方严禁跨区域窜货,对有跨区域窜货行为的乙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收回发出的全部货物,费用乙方全部承担;如果乙方不收回货物,甲方将取消其代理资格,本合同将自动终止,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4、对于乙方代理的销售区域,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销售政策,原则上甲方不予干涉,但乙方对于自己以及下属经销商的经销行为负无限连带责任。

  四、代理期限

  1、本合同的代理期限为年,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续期。

  2、乙方要求对本合同续期的,应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壹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同意的,与乙方签订续期合同。

  3、甲、乙双方约定,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续约:

  (1)较好地履行了本合同的义务,没有发生过重大违约行为;

  (2)已经向甲方支付了到期的全部款项;

  (3)签署放弃可针对甲方提起诉讼和仲裁的文件。

  五、最低代理销售量乙方承诺向甲方的订货量为每月平均,如果年内不能完成销售指标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六、代理商品价格

  1、配送价格:甲方向乙方统一配送产品的价格。

  2、销售价格: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建议(规定)的零售价格销售产品(服务)。如果甲方建议(规定)的零售价格不符合本地区市场情况,乙方需调整销售价格时,应当向甲方报告。甲方应当根据系统的统一性要求和乙方所处地区的市场情况综合考虑,作出调整价格的决定。

  七、奖励乙方年销售量达到,甲方赠送给乙方;年销售量达到,甲方赠送乙方

  八、商情报告

  1、乙方有权接受客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并及时通知甲方,以关注甲方的切身利益为宜。

  2、乙方应尽力向甲方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半年需向甲方寄送工作报告。

  3、甲方应将产品价格、销售情况或付款方式的任何变化及时通知乙方。160;

  九、发货方式采取物流发货方式,乙方承担物流费用。

  十、售后服务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持续地对乙方提供开展经营所必需的营销、服务或技术上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2、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产品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质保书和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质保服务。

  3、乙方在销售完成后,应按甲方要求填写客户登记表,并应于每月定期以传真或其他形式向甲方返回客户登记表,以便于日后的售后服务和例行巡检工作。甲方:乙方:代表人:代表人:电话:电话:

  返

销售代理合同 篇5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在公平、信任、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资格、区域

  1.甲方指定乙方为产品“特约批销商”。

  2.乙方特约批销区域:。

  3.批发对象为:; 零售对象为:。

  第二条 双方提供

  4.甲方免费提供:甲方直属营业厅内长一米以上的展销柜台一节,供乙方展销相关产品。

  5.甲方免费提供安全的仓库,可存放相关产品、办公设备;供乙方授权的员工存取相关产品及办公用。

  6.甲方向乙方提供甲方下属经销商所享有的一切优惠政策,包括话费卡、各种优惠套餐等。

  7.乙方以其网上的批发价格加上比例的售后服务费向甲方提供手机。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手机均为行货。

  8.乙方提供:市场部、售后部、营销部等相应的人员;员工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从甲方的员工管理制度。

  第三条 利益

  9.甲方确保乙方在特约批销区域内的批发价不低于如下价格:“网”上每日的“批发价”+“批发价”乘以%的售后服务费。

  10.乙方展销柜在甲方的支持和配合下实行独立运营、独立核算。

  第四条 售后服务

  11.乙方在展销柜上所零售的乙方相关产品售后,保证按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执行。

  12.乙方在特约批销区域内批发给经销商的产品必须遵从与经销商之间的协议(详见“经销商协议”);乙方承诺对所售出产品做到更快更好的服务保证。

  第五条 其他事项:

  13.本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不得单方面擅自变更或解除。因故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经过双方协商,依法另立协议。

  14.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满后双方可另行签订。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1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或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章及盖双方合同用章后生效。补充协议与本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应。

  16.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本协议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销售代理合同 篇6

  制造商:

  地址:

  邮码:

  电话:

  代理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本销售代理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制造商同意将下列产品(简称产品)的独家代理权授予代理方(简称代理人)。代理人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简称地区)推销产品:国市(区)。

  第二条 代理人的职责

  代理人应在该地区拓展用户。代理人应向制造商转送接收到的报价和订单。代理人无权代表制造商签订任何具有约束的合约。代理人应把制造商规定的销售条款对用户解释。制造商可不受任何约束地拒绝代理人转送的任何询价及订单。

  第三条 代理业务的职责范围

  代理人是市场的全权代理,应收集信息,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代理人应精通所推销产品的技术性能。代理所得佣金应包括为促进销售所需费用。

  第四条 广告和展览会

  为促进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代理人应刊登一切必要的广告并支付广告费用。凡参加展销会需经双方事先商议后办理。

  第五条 代理人的财务责任

代理人应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当地订货人的支付能力并协助制造商收回应付货款。通常的索款及协助收回应付货款的开支应由制造商负担。

未经同意,代理人无权也无义务以制造商的名义接受付款。

  第六条 用户意见

  代理人有权接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及时通知制造商并关注制造商的切身利益。

  第七条 提供信息

  代理人应尽力向制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个月需向制造商寄送工作报告。

  第八条 正当竞争

代理人不应与制造商或帮助他人与制造商竞争,代理人更不应制造代理产品或类似于代理的产品,也不应从与制造商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同时,代理人不应代理或销售与代理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任何产品。

此合约一经生效,代理人应将与其他企业签订的有约束性的协议告知制造商。不论是作为代理的或经销的,此后再签定的任何协议均应告之制造商,代理人在进行其他活动时,决不能忽视其对制造商承担的义务而影响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保密

代理人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

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制造商所有,代理人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制造商。

  第十条 分包代理

  代理人事先经制造商同意后可聘用分包代理人,代理人应对该分包代理人的活动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工业产权的保护

  代理人发现第三方侵犯制造商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制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行为,代理人应据实向制造商报告。代理人应尽最大努力并按制造商的指示,帮助制造商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制造商将承担正常代理活动以外的费用。

  第十二条 独家销售权的范围

  制造商不得同意他人在该地区取得代理或销售协议产品的权利。制造商应把其收到的直接来自该地区用户的订单通知代理人。代理人有权按第十五条规定获得该订单的佣金。 第十三条 技术帮助

  制造商应帮助代理人培训雇员,使其获得代理产品的技术知识。代理人应支付其雇员往返交通费用及工资,制造商提供食宿。

  第十四条 佣金数额

  代理人的佣金以每次售出并签字的协议产品为基础,其收佣百分比如下:

  1.美元按%收佣。

  2.美元按%收佣。

  第十五条 平分佣金

  两个不同地区的两个代理人为争取订单都作出极大努力,当订单于某一代理人所在地,而供货之制造厂位于另一代理人所在地时,则佣金由两个代理人平均分配。

  第十六条 商业失败、合约终止

  代理人所介绍的询价或订单,如制造商不予接受则无佣金。代理人所介绍的订单合约已中止,代理人无权索取佣金,若该合约的中止是由于制造商的责任,则不在此限。 第十七条 佣金计算方法

  佣金以发票金额计算,任何附加费用如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海关税或由进口国家回收的关税等应另开支票。

  第十八条 佣金的索取权

  代理人有权根据每次用户购货所支付的货款按比例收取佣金。如用户没支付全部货款,则根据制造商实收货款按比例收取佣金。若由于制造商的原因用户拒付货款,则不在此限。 第十九条 支付佣金的时间

  制造商每 季度应向代理人说明佣金数额和付佣金的有关情况,制造商在收到货款后,应在30天内支付佣金。

  第二十条 支付佣金的货币

  佣金按成交的货币来计算和支付。

  第二十一条 排除其他报酬

  代理人在完成本协议之义务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除非另有允诺,应按第十八条之规定支付佣金。

  第二十二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执行一年后,一方提前3个月通知可终止协议。如协议不在该日终止,可提前3个月通知,于下年的12月30日终止。

  第二十三条 提前终止

  根据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一方无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除非遵照适用的法律具有充分说服力的理由方能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四条 存货的退回

  协议期满时,代理人若储有代理产品和备件,应按制造商指示退回,费用由制造商负担。

  第二十五条 未完之商务

  协议到期时,由代理人提出终止但在协议期满后又执行协议,应按第15条支付代理人佣金。代理人届时仍应承担履行协议义务之职责。

  第二十六条 赔偿

  协议除因一方违约而终止外,由于协议终止或未能重新签约,则不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 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或附加条款,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第二十八条 禁止转让

  本协议未经事先协商不得转让。

  第二十九条 留置权

  代理人对制造商的财产无留置权。

  第三十条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均适用国之现行法律。

  第三十一条 仲裁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经协商未果时,提交国仲裁委员会按法令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制造商: 代理人:

  代表: 代表:

  年月日 年月日

销售代理合同 篇7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采购办公用品及耗材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向乙方购买办公用品及耗材,具体见采购清单,乙方向甲方免费提供送货及售后退换等服务。

  二、在同等商品中,乙方应按最低优惠价格提供给甲方,具体价格见清单。价格调整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三、一般送货时间为一个工作日或以订单上甲方要求时间为准,如遇甲方有急用商品订单,则以最短时间将所订商品送到指定地点。

  四、办公用品送到甲方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对数量进行清点,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乙方仍应负责更换或退货,或根据甲方要求进行价格折扣。

  五、每个月结束后个工作日内,乙方提供发票及甲方签收的送货回执单,经甲方确认后按实际发生的金额每月结算一次。

  六、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所有商品为原厂产品,质量符合甲方的要求和有关质量标准,如不符甲方有权退货。

  七、乙方应提供有效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如有变更,乙方应及时、主动通知甲方。

  八、如乙方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商品或提供的商品有瑕疵,每出现一次承担元违约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九、其它约定

  1、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单位地址:

  授权代表:

  传真:

  电话:

  乙方:

  单位地址:

  授权代表:

  传真:

  电话:

  签订日期:

销售代理合同 篇8

  甲方(委托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乙方(受托方):武汉汇得行地产投资顾问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186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乙方独家代理销售甲方开发经营或所有的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方式和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独家销售策划及代理单位,策划并销售产权属于甲方的位于 项目,该项目为(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总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委托销售面积共 平方米。

  项目详细指标及相关资料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一),甲方于合同签订后的天内提供给乙方,以保证销售策划和代理的顺利实施。

  第二条 委托销售代理期限及进度

  1、本合同代理期限:(1)自的 个月;

(2)自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

  在本合同到期前的天内,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反对意见,本合同代理期自动延长个月。本项目开盘销售的条件为:

  A. 甲方就所委托的物业取得《预售许可证》等开盘所需的全部合法证件;

  B. 销售中心完成并具备销售条件:大堂、电梯厅、样板楼层装修完成;

  C. 在开盘后的3个月的销售期内确保一个秋季或春季的销售黄金季节;

  D. 至少一部电梯到位;

  E. 宣传物料到位;

  F. 距离入伙时间不能超过九个月;

  G. 整体广告推广费用(报纸广告、户外广告、电视/电台广告等)不低于销售总金额的 %。开盘前广告投入不低于整体推广费用的 %。

  2、销售代理进度

  A. 第一阶段:从项目销售开盘之日起 月内,乙方完成委托销售总面积的%,广告费投入原则上不低于广告总预算的%;

  B. 第二阶段:从项目销售开盘之日起 月内,乙方完成委托销售总面积的%,广告费投入原则上不低于广告总预算的%;

  C. 第三阶段:从项目销售开盘之日起 月内,乙方完成委托销售总面积的%,广告费投入原则上不低于广告总预算的%。

  3、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除非甲方或乙方严重违约,双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代理期满后双方视销售合作情况再行协商后续合作事宜。

  第三条 费用负担

  1、本项目的推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报纸电视广告、印制宣传材料、售楼书、 制作沙盘等)由甲方负责支付。该费用应在费用发生前一次性到位。

  2、具体销售工作人员的开支及日常支出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四条 销售价格

  销售基价(本代理项目各层楼面的平均价)由甲乙双方确定为 元/平方米,乙方可视市场销售情况征得甲方认可后,有权灵活浮动。甲方所提供并确认的销售价目表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二)。

  第五条 策划费、代理费及支付

  1、策划费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支付乙方营销策划费共计人民币 元(¥);

(2)合同签订后的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首期款计人民币 元(¥ );余款 元(¥)于乙方所提交的《项目销售执行报告》经甲方确认后的三日内付清。

  2、代理费计算及支付方式

(1)代理费率:

  备注: ① 销售率:实际售出面积和可销售面积的百分比;实际售出面积以客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累计面积为准,当期计算的代理费率根据此销售率确定。

② 代理费率:当期代理费率根据同期销售率确定;代理费的结算时间以客户合同签约后的实际到款时间为准。

③ 根据实现的销售金额按照以上约定费率计取代理费,代理费率随代

  理期内实现的销售率递增而递增,并在执行较高消费率进行结算时,其超过上档部分按照上述表格中分段对应的代理费收取。

(2)每月应收代理费计算公式为:当期应收代理费=当期合同签署累计到帐金额(以市场公开的价格表和同期付款方式为准)×当期代理费率;

(3)双方商定每月 日为结算日,甲方自结算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结算代理费;甲方应在结算认定后的三日内支付当期代理费。

  第六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在本合同约定的销售代理委托期限内,甲方不再委托第三方销售或自行销售本合同委托销售物业。

  2、在开盘发售前配合乙方处理有关销售事宜,向乙方提供所委托物业的有关证照(包括但不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和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开工证、商品房销售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旧有房地产,甲方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甲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银行帐户;)及关于代理销售该项目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外形图、平面图、地理位置图、室内设备、建设设备、电器配备、楼层高度、面积、规格、价格、其他费用的估算等),确保销售工作的顺利开展。

  3、保证本项目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确保乙方合法向认购者销售该物业。负责与有关部门申办该项目有关售楼、按揭的所有手续,并承担相关责任。甲方保证若客户购买的 的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或产权不清,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由甲方负责。

  4、协助乙方制定整体销售策略,在项目营销各阶段与广告公司、制作公司、装修公司及各媒体等签订合约,承担有关宣传推广、广告、销售资料及销售现场包装等所需的各项销售推广费用。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销售,负责提供看房车,并保证乙方客户所订的房号不发生误打。

  5、向乙方提供合法的销售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及公摊面积证明。

  6、甲方按双方共同商定的销售执行方案确保工程进度。负责销售现场清理、销售中心的装修、包装布置、办公设备(如电脑、文件柜)到位等工作。

  7、合同正式签订后,甲方应在本项目所有甲乙双方确认的推广宣传品(楼书、折页、媒体及各种形式广告载体)上和营销活动中标识“代理商:武汉汇得行地产投资顾问公司”字样。

  8、按时与乙方结算代理费并及时支付。如有拖欠,则按所欠代理费总额每日的计付滞纳金,按天累计计算。

  9、负责收取客户购房定金、首期款、房款及相关的房地产税费,与客户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办理各种购楼手续。

  10、非乙方之过错造成的索赔或其他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第七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承接甲方项目策划、销售代理业务,成立项目专案工作小组,按照销售代理进度要求尽责尽职为甲方服务,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甲方委托的各项工作内容,并对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保密。乙方责任:

  2、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做以下工作:

(1)制定推广计划书(包括市场定位、销售对象、销售计划、广告宣传等等);

(2)根据市场推广计划,制定销售计划,安排时间表;

(3)按照甲乙双方议定的条件,在委托期内,进行广告宣传、策划;

(4)派送宣传资料、售楼书;

(5)在甲方的协助下,安排客户实地考察并介绍项目环境及情况;

(6)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销售活动;

(7)在甲方与客户正式签署售楼合同之前,乙方以代理人身份签署房产临时买卖合约,并收取定金;

  3、在签署本合同书及甲方支付策划费之首期款后,在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项目销售执行报告》(见附件三),在得到甲方认可后收取策划费末期款。同时制定销售方案和宣传推广计划,经甲方确认后组织实施。

  4、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

  5、如果乙方代收款项,乙方收取客户所付款项后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代售房地产以外的任何其他活动。

  6、与甲方在委托范围内合作,完成有关推广及宣传活动。指派专业人员参加必要的本项目相关的联席会议,从销售角度为甲方提供意见和建议。

  7、依据确认的《项目销售执行报告》,严格按照双方共同商定的销售方案组织好楼盘的销售工作,负责管理销控表,可根据销售各阶段的实际情况合理调配资源。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销售计划,不得任意放盘和调价销售;若遇特殊情况,乙方应获得甲方书面认可后作为个案协调处理。

  8、详细记录广告效果及销售情况,并每周向甲方书面报告销售进度,供双方及时调整销售策略。

  9、乙方应信守甲方所规定的销售价格,非经甲方的授权,不得擅自给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在客户同意购买时,乙方应按甲乙双方确定的付款方式向客户收款。若遇特殊情况(如客户一次性购买多个单位),乙方应告知甲方,作个案协商处理。

  10、对每个单元的代理责任,在客户缴付首期购房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协助甲方督促业主提供按揭资料、签订商品房担保按揭合同后即告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