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劳动合同模板6篇

合同 时间:202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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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模板6篇(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多久),供大家品鉴。

试用期劳动合同模板6篇(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多久)

试用期劳动合同模板1

  不管是在试用期,还是正式员工按照法律规定都应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试用期只是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相互考察时期,在这个期间,如果有一方不满意,是否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呢?针对这个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我们一起来分析分析!

  首先,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很明确地说,试用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即使是试用期,企业与员工都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合法流程来解除合同,如果是在《劳动合法》实施之前(就是还没签劳动合同)双方可以随意解除劳务关系。如果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就是已经签了劳动合同)就必须按照合法流程来。

  具体而言,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三种合法形式: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如果是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必须提前3日用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提出辞职,则可以按照合法流程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不需要负法律责任,但是企业也不需要支付员工任何经济补偿。

  如果员工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办理离职,没有理由擅自离职的,员工需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是公司规章制度的处罚。

  当但是,如果在试用期间,企业有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形或者用不法手段逼迫员工的,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负担法律责任,企业也需要支付工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同样的,员工如果在试用期间有违反法律规定或企业制定的情形,企业同样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比如以下的情形: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3)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8)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如果员工在试用期有以上的情形,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员工和企业一致解除合同

  如果在试用期间,员工和企业双方都不满意,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协商解决!区别是:

  如果是员工先提出解除合同,双方一致同意,那么企业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如果是企业先提出解除合同,双方一致同意,那么企业需要支付员工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所以,不要以为试用期无所谓,这要签了合同,就必须按照法律流程走,不然可能惹上官司!

试用期劳动合同模板2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提前几天?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想要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参考以下方法: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内容链接:

  一、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一般只针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劳动者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法律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却没有做出相关规定。更多解除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知识,欢迎你到网站进行详细了解。

试用期劳动合同模板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性别: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国籍: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性质为劳务合同。

  第一条 工作内容

  1.1 乙方同意在被聘用期间,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企业应用事业部从事______________产品销售工作。

  1.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规定的标准完成工作。

  第二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本协议期限为________年。

  第三条 劳动时间

  3.1 乙方在被聘用期间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即在保证完成甲方安排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休息时间由乙方自行安排。

  3.2 乙方必须尽职尽责完成甲方规定的劳动内容,并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3.3 乙方不能以甲方的名义开展任何与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无关的业务、活动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一切后果乙方自己负责,同时甲方保留追究其法律及经济责任的权利。

  第四条 劳动纪律

  4.1 乙方在聘用期间,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

  4.2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甲方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调职、降薪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第五条 兼职劳动报酬

  5.1 甲方将在每月________日前以人民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上月的税前劳动报酬,乙方应缴纳的所得税在每次发放报酬前由甲方代扣。

  5.2 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劳保福利待遇,并且不负责承担乙方的任何医疗保险费用。

  第六条 保密义务

  协议期内,乙方须在甲方许可之范围内使用甲方商业信息;协议期内以及协议终止后,乙方必须为甲方之一切商业信息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以外的第三方泄漏、给予或转让。

  如果乙方违反上述义务,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乙方自愿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合同的终止

  以下情形发生时,本合同可以终止:

  7.1 合同期限届满;

  7.2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不能达到甲方的工作要求,甲方将给予警告;如果在一次警告后仍然不能达到甲方的工作要求的,甲方提前30日告知乙方,本合同即可提前终止。

  7.3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甲方可以单方终止合同。

  7.4 对于非因7.1、7.2和7.3的原因,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且违约方在非违约方书面通知后15日内仍未予改正的,非违约方可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合同。

  本合同的提前终止不影响已经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八条 其他

  8.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2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并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8.3 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范文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时间: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系甲方自__________公司借用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借用期间各自的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__________公司派往甲方参加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管理工作。

  二、乙方在甲方借用期间,须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完成甲方交给的工作任务。乙方如有严重违纪行为,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并通知__________公司,由该公司对乙方进行处理。

  三、甲方承担乙方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元/月,每月___日支付上月工资。

  四、乙方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按国家规定由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五、甲乙任何一方若解除本协议,均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向对方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以乙方月工资为标准)

  六、甲乙任何一方若终止本协议,应于协议期满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本协议自动延续一个周期。

  七、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纠纷,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签字或盖章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试用期劳动合同模板4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还未处于正式状态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进行考核,同时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就职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需要注意的是,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法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由此可以看出,试用期并不是法定条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约定不需要试用期;试用期的长度不是由用人单位说了算,而是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应确定的,即试用期长短应依法与合同期限挂钩;试用期在法律的规定的幅度内浮动,有上限但没有下限。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可以把试用期的期限问题具体化: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0天;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另外,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不得约定试用期。而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同时需要重点指出的是,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如今是一种双向选择的社会,在用人单位对我们进行一系列的筛选、考评的同时,作为劳动者,我们也应该在法律允许或者说授权的范围内,与用人单位进行“斗争”。知法、懂法、用法,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才能尽量避免用人单位因我们的无知对我们“剥削”。

试用期劳动合同模板5

  《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是: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在用工过程中,目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般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问题是劳动合同立法中劳动者意见最多的问题之一。

  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1.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具体是: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进入单位时应该做好防范措施,譬如:

  1.员工要求入职当天即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充分实现企业的用人自主决定权,在劳动合同中依法设立相应的条款;尽可能在试用期内决定该员工的去留;

  2.可将“一年一签”改为“三年一签”或“五年一签”;让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不连续,即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办理退工手续,过一定时间后再办录用手续;让员工自己书面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程序要求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试用期劳动合同模板6

  引言:笔者曾经在劳动合同法一颁布就首次提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存在重大漏洞,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现针对劳动合同法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条款提出如下意见,供各位批评指正。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条为预告性解除条款,也称无过失性辞退,在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在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又排除了第(三)项的适用,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似乎自相矛盾。

  我们都知道,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可避免的会正好遇到劳动者正处于试用期的情形,既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在试用期内理应也可解除。()如果非要把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时段理解为试用期后的“正式合同期”,那么,既然“正式期”用人单位可依据第四十条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而双方仍处于互相考察阶段的“试用期”却不能依据该项解除劳动合同,似乎不合情理,显得本末倒置。

  同样的问题,发生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身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如果劳动者处于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却不得依据本条解除劳动合同。笔者认为,在符合法定裁员条件及程序下,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可裁减“正式”员工,却无法裁减“试用”员工,这不得不令人感到奇怪。难道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的权利还更大于处于“正式期”的劳动者的权利?“试用期”本来就是一个双方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的磨合期,这段时期劳动关系并不稳固,劳动者提前三天通知就可离职,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解除合同。既然法律规定在“正式期”可解除合同,为何要限制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遇到这种情况,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完全可以等多几天(毕竟试用期不长),等到试用期满再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裁员,同样可达到目的,对于劳动者来说,只是结果迟几天到来而已,法律做出这种限制意义又何在呢?(文: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李迎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