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有关租赁合同3篇 租赁合同内容,供大家品鉴。
有关租赁合同1
甲方:
乙方:
甲方因 工程施工需要,向乙方申请,租用 _ 型塔机 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了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誉,经双方同意特立本合同,以便共同监督执行。
1、 结算方法:
1、塔吊租赁费用按月包干,每月租费人民币 。(不开发票)不满一月按实际天数计算租赁,每天人民币 。
2、机械进出场费为人民币 ,机械安装调试完毕,由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甲方付清进场费,从即日起开始计算租金。
3、租金每月结算一次,满一个月后次月的10天内付清上月租金,如甲方未按时支付租金,乙方有权停机并要求付清租金。因此而造成的停机,停机期间租金不变。()因停电、节假日或施工原因而造成的停机,停机期间租金不变。
4、甲方通知乙方拆除塔吊时,付清所有租赁费,如甲方不付清租赁费,乙方有权延续计算租赁费,直到塔吊拆除。
二、甲方责任:
1、负责设备基础施工,并承担基础制作费用。
2、提供安全,可靠的电源,并将电源引到塔吊下的电源箱。
3、积极配合乙方设备安装,拆除工作,保证道路畅通。
4、负责设备进场后的安全保卫工作,如设备零件被盗,甲方负责赔偿。
5、免费给乙方操作人员安排住宿,在本公司食堂就餐(餐费自理)。
6、必须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设备的进场和出场。
三、乙方责任:
1、积极配合甲方施工,准备两名操作人员,提供24小时优质服务。
2、做好设备维修、保养,及时处理故障,做到一天故障4小时内解决,大故障24小时内排除,月累计停机维修,不超过3天,如果超过3天,甲方扣相应的台班费。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杜绝安全事故,拒绝一切违章指挥,严格违章操作,凡属操作原因发生事故,乙方承担责任。
4、乙方应配备专职指挥人员,因指挥造成的失误或乙方人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5、服从甲方、总包、监理、业主等管理人员的现场管理,不得与现场管理人员发生冲突,否则后果自负。
四、双方权利:
1、甲、乙双方不得无故单方撕毁本合同,否则将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2、本合同仅限 工程使用。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本合同必须有双方负责人(代表)签字、盖章,经签字、盖章,合同即日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有必要,可上诉至法院,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以合同附件形式补充其条款,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益。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有关租赁合同2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合同法》的规定,就土地使用权租赁事宜,友好协商后订立如下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所属之土地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望麓街道办事处藕塘村 ,面积 亩,田名 (以现状地形实测面积为准)。
二、租赁期限
1、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拾年(10年),自20xx年月日起至20xx年 月 日止。
2、合同期限届满后,乙方有优先承租权,但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三、土地使用权所属土地的租赁用途
乙方用于挖鱼塘作为休闲农庄的配套。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按每年每亩元的标准,按年度支付,每年的租金为 元(即 亩× 元= 元)。
2、本合同签订且该租赁土地交付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一次性付清当年度租金,其余年度乙方均按此日期和金额支付当年度租金。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据本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2、本合同期限届满没有延续的,有权收回该土地使用权;
3、保证该出租土地属于依法流转并有权出租;
4、处理好周边各种社会关系,为甲方的正常营业创造有利条件,提供各种便利;
5、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单方提前终止合同。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在该租赁土地上挖鱼塘;
2、租赁期内如遇政府征收、征用,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在承租土地上建设、管理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补偿归乙方所有,但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自身土地价值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
3、按时足额支付租金;
4、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将租赁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抵押。
六、违约责任
1、因一方过错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被终止,过错方应赔偿守约方相应的合理损失。
2、乙方不按时支付租金,按所欠租金额的.日千分之伍支付违约金,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正常营业,每停业一天甲方应按乙方应缴纳租金额的日千分之伍支付违约金。
七、其他
1、本合同附件及图纸经双方签字认可后,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未尽事宜双方再另行协商解决。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关租赁合同3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交付租赁物的一方为出租人,接受租赁物的一方为承租人,被交付使用的财产即为租赁物,租金就是承租人向出租人交纳的使用租赁物的代价。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以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只存在于房屋租赁中。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要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利。
(1)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
(2)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赔偿损失;
(4)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人与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发生冲突的,前者优先于后者.
形成权
承租人以同样条件声明承租者,出租人有出租之义务,即优先承租人依其一方的意思,无须义务人(出租人)的承诺即可形成与原协议条件相同的租赁内容之契约。
附限制条件的物权
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本应享有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但在优先承租权存在的情况下,所有权人行使权力反受没有所有权人的承租人的限制,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保护弱势群体承租方的利益。
优先条件
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按照房屋优先购买权产生原因的不同,可将其区分为法定优先购买权和意定优先购买权两类。前者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仅特定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之人才能够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后者则是指在法律并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等法律行为而设定的优先购买权。准此以观,中国《合同法》所规定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显然是一种法定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