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党委政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工作汇报 时间: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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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关于村级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

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村级重大事项

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

近几年,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民负担逐年减少,2005年我镇实现了零税赋。为了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加集体收入,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与法制,减少干群矛盾,保持社会稳定,经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全镇上下建立、完善村级重大事项报告、审批制度,特制定本意见 。

一、村级重大事项的范围:凡涉及与本村村民切身利益有关的,都属于村级重大事项。如我镇是建材业之乡,不少村有丰富的水泥石资源,石青的承包以及承包费的收取、使用;我镇是农业镇,农业是我镇的主导产业,土地是农民基本的生产资料,农村土地承包(包括机动地、集体示范园的承包)、山岚及荒山、荒滩、荒坡的承包;集体资产如房屋的出卖、租赁;村里公益事业如自来水改造、村内道路硬化;“一事一议”资金的收取和使用;涉及村级财务方面,收入、支出1000元以上的收支事项等等。

二、村级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1、由村党支部、村委会主持召开村两委会议、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表决通过。2、包片领导要全程参与,并亲自参加有关会议,审查把关。3、书面报请镇党委、政

府批准。4、镇党委政府安排相关部门进行考察论证,必要时要申报上一级党委、政府核实、批准。5、镇党委下达书面批准意见。

三、依法办事。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办法》来解决和处理农村土地承包问题;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定矿山合同等有关合同,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纠,不断增强村级依法办事的能力。

四、建立村级重大事项责任追究制度。1、列入考核,和农村党支部书记、村干部工资挂钩。2、依法认定、废止无效合同、非法合同。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刑事责任。

五、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制度。村文书要妥善保管好村委会印章、重大事项会议记录、承包合同等重要资料,及时存档。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保管。因管理不善,使重要资料丢失,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张格庄镇党委

张格庄镇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日

篇二:xx乡责任追究制度

xx乡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工作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我乡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是指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不到位、执行不力、行政效能低下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乡政府各办(室)及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通报批评;(二)责令作出书面检讨;(三)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四)诫勉谈话;(五)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六)建议免职;(七)纪律处分。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其中,建议免职的, 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进行报批。

第五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与惩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检举、控告责任追究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单位及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通报批评,办(室)主要负责人

向乡党委、政府写出深刻检讨;情节较重的,取消单位评先评优资格;违反纪律和法律法规的,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因工作不力未完成乡党委、政府及上级部门下达的目标任务和按职能职责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

(二)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乡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安排贯彻落实不力的;

(三)牵头单位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单位不配合牵头单位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

(四)不按规定编制并公布本办(室)办理事项流程和未按规定建立单位内部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并落实到位的;

(五)不按规定向社会承诺本部门办理事项时限的;

(六)没有按要求服务事项进入便民服务中心,中心窗口存在“只挂号,不看病”的;

(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

(九)本办(室)出现服务窗口无人值班或窗口工作人员粗暴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十)被xx区监察系统监察到问题并通报的;

(十一)单位管理混乱、行政效能低下,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作风粗暴、办事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因措施不当,导致群体性事件、责任事故或其他影响社会安定的事件,或者在这些事件、事故或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未及时、有效处置的; (十三)弄虚作假,瞒报、虚报、迟报、漏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十四)公务时间干与公务无关的事情或擅自离岗的;

(十五)违反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情形的;

(十六)单位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国债、救灾、扶贫、教育等财政专项资金的;

(十七)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十八)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等财经制度;

(十九)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国有资产交易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没有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彻底脱钩的;

(二十一)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和信访问题,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或不认真查办、不及时处理,故意拖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十二)其他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

(三)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四)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行政管理相对人已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本乡政府责任追究,接受区委、区政府或区纪委监察局监督、考核。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调查审结应当在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 个工作日。

处理决定作出后5 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

第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

第十三条 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发现追究对象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篇三:永丰镇机关干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永丰镇机关干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建立层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一级对一级负责。镇长对全镇负责,副职领导对镇长负责,站办所长对副职领导负责,站办所长对一仍然是干部负责。各站所长是该站所办业务范围内的第一责任人。如出现责任事故,直接责任人负总责,副职领导、站所长、一般干部负领导责任,依次类推,划分责任承担后果。

第二条 责任追究范围:

1、不按政策法规办事,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和事;

2、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经济损失;

3、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影响机关形象的;

4、服务态度不好,群众意见很大,经多次教育不改的;

5、执法不按程序、执法不公或马虎了事,造成错案、冤案等不良影响的;

6、印章管理不严,造成错盖、乱盖或盗盖的;

7、未严格履行职责,不按程序操作,造成岗位设备重大损失的或贵重物品管理不严被盗失的;

8、机关干部参与赌博等违法违纪活动的,一经发现或经群众举报查证落实的;

第三条 违反上述情况的,镇党委将根据党政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将按责任大小、损失程度,分别给予相关责任通报批评、罚款、行政、纪律处分、辞退,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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