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工作汇报共23篇 宝鸡市政府工作报告

工作汇报 时间:2022-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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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工作汇报共23篇 宝鸡市政府工作报告

宝鸡市工作汇报共1

  第二十四条 加强社会中介机构信用管理,构筑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经营环境。

  第二十五条 各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社会中介行业的实际和特点制定社会中介行业的管理要求和规则,为营造诚信的市场环境创造条件。

  第二十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对各类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和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行业协会有义务将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和信用状况向中介机构发展指导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通报,并可以建议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七条 行业协会应当及时掌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执业情况和违法违规情况,并向中介机构发展指导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协会会员通报。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由中介机构发展指导部门审查确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 凡是经审查确定被列入向社会公示名单的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三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中介业务。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并向中介机构发展指导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中介机构违法的,可以向中介机构发展指导部门或者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宝鸡市工作汇报共2

宝鸡市工作汇报共3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遏制习惯性违章现象,规范工作行为,根据省公司“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检查和调研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公司结合现阶段的实际工作,从9月下旬起在全公司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反违章”检查和调研,以及“反违章”工作的书面调查问卷活动。同时,紧密结合“百问百查”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等专项活动,将“反违章”活动贯穿于各项工作的始终,做到了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有总结,做到了协调有序,稳步推进。

  一、积极组织进行安排与部署,全方位的开展检查和调研工作

  公司领导充分认识到了开展“反违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收到省公司的文件后就立即组织成立了公司经理为组长的“反违章”检查和调研领导组,对相关工作做出了安排与部署。9月22日,公司正式下发了《安全生产“反违章”检查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了领导组织机构、工作方式、工作内容及重点检查内容。同时,进一步在全公司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反违章 ’工作调查问卷活动”。

  在此次“反违章”的检查和调研工作中,公司领导深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与检查,组织管理人员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讨,针对具体问题做出详细部署。在组织进行“两节”期间安全检查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反违章管理年”、“百问百查”推进工作、“安全日活动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等活动,公司于10月上旬组织成立了以主管副经理为组长、主管部室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的施工安全督查组、机械安全督查组、施工技术督查组等三个专项督查小组,先后对两个变电站工程项目,六个电力基建工程项目进行了全方位的“反违章”检查与调研,对工程项目进行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标责任制专项督查活动,并完成了本年度的“达标”现场考核评分工作。

  为了对“反违章”工作进行充分地调研,全方面地收集各级人员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此次调查问卷活动的调研范围覆盖了公司机关本部、多经企业、专分业公司及外协队伍等单位及各类作业现场。截止到10月25日,已收到“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调查问卷”共计七百六十份。目前,公司正在对相关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并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远期规划进行修订和调整。

  二、“反违章”工作检查和调研的具体成果

(一)各级人员对“反违章”工作的认知状况

  在“反违章”工作检查和调研活动中,各基层单位都结合实际工作及时制定了工作方案或做出了具体部署。各级人员也都清晰地认识到,通过“反违章”工作的开展,不仅将进一步消除安全生产中的“粗放管理”行为,消除流于形式、应付差事的检查。而且,通过对存在的行为性违章、管理性违章和装置性违章进行细致排查与深入分析,透过违章现象本身进行管理方面深层次问题的剖析,将进一步为工程项目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为建立更高效的管理模式提供新的思路。

  在调查问卷工作中,各基层单位还认真结合“百问百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等活动,组织召开了“反违章”工作专题会议,安排进行了自查自纠。作业班组在“违章就是事故之源、违章就是伤亡之源”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方面,采取了多种多样的形式,如有的安排违章人员进行“现身说法”,有的组织进行“反违章”工作专题讨论,有的对下发的事故通报等文件进行了重新学习等。

(二)检查中发现的主要行为性违章、管理性违章和装置性违章

  通过进行工程现场监督和检查,与各级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对调查问卷进行收集和整理,发现主要存在以下行为性违章、管理性违章和装置性违章:

  1、行为性违章主要有:(1)安全帽和安全带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没有得到正确佩戴或使用;(2)非电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3)在厂内超速驾驶;(4)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吸烟、接打电话;(5)氧乙炔气瓶旋转距离达近;(6)消防器压力不足未及时更换;(7)施工前未对施工机具进行检查;(8)未经安全教育、安全考试就上岗作业;(9)乱拉乱接临时施工电源;(10)未组织进行班前活动并进行安全工作交底。

  2、管理性违章主要有:(1)布置施工任务时不同时安排布置安全技术防范措施;(2)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3)不能及时组织施工人员学习上级文件、工作规定等;(4)对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或不能及时制止,或现场纠正不力;(5)对自身的安全职责或不清晰,或不履行,或不落实,或不到位;(6)作为管理人员不能带头做到遵章守纪;(7)现场负责人不能及时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例会,不能及时组织进行现场安全检查;(8)在不具备安全作业的条件下,进行违章指挥,盲目地抢进度、抢工期。

  3、装置性违章主要有:(1)个别三级配电盘柜设计不合理,无法做到分级控制;(2)现场使用的电源线轴有漏电保护器失灵而没有及时更换的;(3)外协单位自行配置的安全帽有不合格的;(4)室内电缆沟等沟道没有铺设临时盖板;(5)高处平台临边处没有设置安全警告警示标识;(6)外协队伍自带的中小型施工机具日常维修保养不到位,存在带病运行情况;(7)外协单位临时租用的汽车吊等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的情况;(8)个别工程现场存在拼机械的情况,使用中的老旧大型起重机械定期维修保养工作不到位。

(三)“反违章”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

  通过对调查问卷进行收集与整理,许多人员都认为违章现象屡禁不止的根源既同电力施工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外部环境有关联,也同电力施工企业自身的管理模式有着密切的关系。

  1、企业面临生存与发展的窘境,在工程中标价偏低的情况下,有的业主方还违背《合同法》的规定,压缩约定的合理工期,作为处于相对弱势的承建单位不得不在一定时期内拼人力、拼机械,且有时又要受到图纸不到位或设备不到货等客观条件的制约,致使“反违章”工作反复性大,不能始终保持一种良好的在控状态。

  2、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综合监管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职能部室和管理岗位在安全职责划分方面存在不清晰,工程现场缺乏有效的综合监管和专项监管机制。

  3、现场施工负责人对安全工作不够重视或支持力度不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自身的安全意识淡漠,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缺乏针对性,且外协施工人员的流动性大,不易进行有效管理。

  4、基层管理人员不能正确区别安全管理与安全监督,不能处理安全生产与其它工作之间的关系,对安全工作抱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不能做到以身作则,以实际行动支持安监人员的工作。

  5、在机械安全管理方面,在企业转变管理模式的过程中,机械管理“四个队伍”出现专业人员流失、后备人才匮乏的情况,且自有的大型机械存在超期服役和老化严重的实际情况。在中小型机械的使用管理方面,基本上都由外协队伍自带,而由于其缺少专业维护保养人员,运行中出现的故障难以得到及时和有效的排除。

  6、安全经费不能及时投入到位,安全设施缺乏有效地投入管理模式,“谁施工谁负责”原则没有切实贯彻落实到位。在“代”责任管理单位对外协队伍进行监管的过程中,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体制。

  7、现场专职安监人员配置不足,安监力量偏于薄弱,且其自身素质不能完全实际管理需求,需进一步强化和提高。同时,目前还存在“安置型”上岗,高素质安监人员不愿继续干而转岗等实际情况。

  8、外协从业人员流动性大,从业人员素质相对偏低,缺乏有效的培训教育和日常监管方法,也是行为性违章现场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9、安全奖惩规定和“一票否决制”等企业的规章制度的执行缺乏严肃性,违章违规责任人员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处理,无法真正做到全员、全过程的施工生产安全动态监管。

(四)解决违章问题、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反违章”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安全管理内容,是一项需长期坚持才能取得实效的工作,它与施工生产管理等是密不可分的,涉及到日常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通过对调查问卷进行整理,具体的措施和建议主要有:

  1、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的积极作用,继续完善综合监管和专项监管的监督机制,提高标准化、规范化的作业水平。

  2、加大培训教育工作力度,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素质;开展现场管理人员上岗前的专项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印制安全宣传手册,组织开展趣味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定期地组织开展现场性岗位培训活动等。

  3、提高专职安监人员的准入门槛,杜绝“安置型”人员上岗,通过培训和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强化其业务素质与综合管理能力;由公司对安监队伍进行垂直管理,同时提高其岗位待遇,吸引高素质的`人才加入。

  4、认真落实协作单位的准入规定,逐步建立淘汰机制,对不合格者和信誉不佳者进行剔除,保证施工作业力量的长期稳定和持续提高。

  5、加强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二次规划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安全责任区域考核奖惩机制,确保安全设施得到及时的投用和维护,切实消除装置性违章。

  6、对过期和落后的工艺和设备进行淘汰,加快老旧机械设备的改造和更新;进一步稳定机械管理“四支队伍”,积极探索人机资源优化组合的最佳管理模式,提高可用机械的完好率和使用率。

  7、进一步推进应急和风险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风险与隐患的举报激励机制,在公司范围内全力营造良好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氛围。

  8、在公司内部组织开展同类工程项目之间的“达标”竞赛活动,组织开展“平安工程”、“安全在我心中”等企业安全文化宣教活动。

  9、加强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力,真正落实安全工作重奖重罚制度,要做到“奖得动心,罚得痛心”,起到切实的激励作用。

  10、进一步完善企业的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调整企业管理模式,在注重培养一支优秀的管理人员队伍的同时,还要注重培养一批优秀的技术工人。

  三、下一阶段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措施

  经过一个阶段的反违章活动,各级人员已对“反违章”工作有了一个更深刻地认识,对“违章就是事故之源,违章就是伤亡之源”的根本含义有了更清晰地理解。在今后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我们将重点采取以下持续改进措施:

  1、加快安监队伍后备人员的储备及培养工作步伐,积极探索更为有效的安监体系管理模式,建立良好的内部竞争上岗秩序,并选拔优秀人员充实到基层管理单位,加强工程现场的安全监管工作力度。

  2、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特别是提高其对超前控制事故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其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的能力,以及对危险因素进行辨识与评价的能力。

  3、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培训教育活动,对固有的三级安全教育模式进行调整,坚持抓好各类人员入厂后的持续培训工作。

  4、继续深入地组织开展“反违章”工作,积极推进标准化作业,进一步加大对违章行为的纠查力度,建立反违章工作的常态机制,为“反违章”工作长效机制建设进行积极的探索。

  5、进一步加强对在用的老旧机械的日常安全管理,为每台大型施工机械建立健康档案,并结合大修、技改工作对报废机械做强制性淘汰,提高可用的完好率和利用率,采取切实措施消除机械设备存在的装置性违章。

  6、以机组试运安全管理为工作重点,对无票操作、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措施不完备、操作行为不规范、违反正常作业程序等违章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确保安全生产隐患专项整治活动得到持续深入地开展。

  7、继续修订和完善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公共安全及社会稳定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进一步加大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及事故调查体系的建设力度。

  8、积极总结变电站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经验,完善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规划标准,并编制一套行之有效的施工管理规章制度,形成一个更为高效的项目管理体系。

宝鸡市工作汇报共4

宝鸡市工作汇报共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行为。

  第四条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当年涌现出的见义勇为人员或集体进行一次表彰奖励,有重大影响的可随时表彰奖励。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系统和本单位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应当组织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先进事迹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确认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申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同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

(二)同正在实施的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

(三)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抓获在逃或者被通缉的罪犯、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抢险救灾中,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在他人遇险时,救死扶伤的;

(六)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第八条 公民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申报确认本人或者其亲属的见义勇为行为,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申报;公民也可以直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申报确认本人或者其亲属的见义勇为行为。

  对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单位或公民个人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举荐。

  第九条 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接到申报、举荐或者发现有本实施办法第七条所列的行为,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一)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有关基本情况;

(二)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

(三)公安、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或者有关单位、人员的证明;

(四)其行为是否属于本人的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

(五)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况。

  第十条 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经调查、核实,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报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核实确认应当在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并将核实确认结果书面通知申报人、举荐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 申报人、举荐单位或者个人对核实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

  第三章奖励和保护

  第十二条 对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下列表彰奖励:

(一)见义勇为事迹突出,在本县(区)有较大影响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5000元以上奖励,在全县(区)范围内公开表彰。

(二)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较大贡献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0元以上奖励,在全市范围内公开表彰;

(三)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推荐意见,经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由省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群体的表彰奖励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应当逐级推荐评选。评选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评选结果要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推荐评选活动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评选结果和推荐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五条 见义勇为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升学、入伍等方面的优先待遇。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推诿或者拖延。

  第十七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及丧葬费,依法由加害人承担,但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先行支付。先行支付的单位和部门依法享有对加害人的追偿权。

  没有加害人的,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承担。

  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及丧葬费,受益人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八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方式支付:

(一)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规定支付;

(二)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三)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医疗保险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支付;

(四)其他见义勇为人员,从当地见义勇为奖励专项资金或者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基金收益中支付。

  按照前款规定支付不足部分,由行为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财政解决。

  第十九条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丧葬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有用人单位的,由该单位支付;无用人单位的,从当地见义勇为奖励专项资金或者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基金收益中支付。

  第二十条 因见义勇为致残的,其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的,由民政、人事、劳动部门按各自职责予以评残并享受有关待遇;有用人单位的,由单位视同工伤对待。

  第二十一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期间,属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的,享受在职职工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无用人单位的,从当地见义勇为奖励专项资金或者见义勇为基金收益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二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由所在单位比照因公死亡对待;无用人单位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因战死亡的民兵民工抚恤规定办理。

  因见义勇为牺牲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授予烈士称号,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 对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员,其亲属生活确有困难的,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四条 对需要保密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本人要求保密的,有关部门在确认、表彰奖励和宣传过程中应当为其保密。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因见义勇为致使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五条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行为需要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款项作为见义勇为奖励专项资金,各县(区)人民政府也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款项作为见义勇为奖励专项资金,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管理和使用,用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可以依法成立见义勇为基金会。

  见义勇为基金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应当到同级民政部门登记,并接受其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基金来源是:

(一)社会捐赠、赞助;

(二)人民政府财政资助;

(三)其他合法途径。

  第二十九条 见义勇为奖励专项资金和基金会的基金收益应当用于:

(一)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慰问金;

(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丧葬费、抚恤金;

(三)向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亲属和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伤残人员提供资助,为见义勇为伤残人员的康复治疗提供经费补助;

(四)办理因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无记名人身保险;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规定可以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 见义勇为奖励专项资金和基金会的基金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及时核实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违反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有条件抢救治疗而故意推诿或者拖延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医疗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待遇不按规定办理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有关情况应当保密而不保密,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未采取措施予以保护,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表彰奖励的,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核实后,报原确认机关撤销表彰奖励,追回奖金和其他补助费;当事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贪污、挪用见义勇为奖励专项资金或者基金会的基金及其收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和保护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宝鸡市工作汇报共6

  一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

  二是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

  三是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见义勇为行为。

宝鸡市工作汇报共7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宝鸡市工作汇报共8

-宝鸡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年)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109号)精神,为加强我市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乡村教育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结合宝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落实教师队伍建设各项政策,前,建立起乡村教师“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政策保障机制,乡村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显著提升,城乡师资水平差距明显缩小。到2020年,力争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师德为先,立德树人。着力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发挥乡村教师立德树人、言传身教的作用,确保乡村教育正确导向。

(二)确保数量,优化结构。拓宽乡村教师的补充渠道,足额配备乡村学校教师,不断优化乡村教师队伍年龄和学科结构。

(三)提升质量,提高待遇。加强乡村教师培养培训,完善对乡村教师的激励机制,提高地位待遇,改善工作生活条件,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

(四)稳定队伍,促进交流。完善教师校长交流轮岗机制,推动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有序、有度、有效流动。

(五)强化统筹,注重实效。加强编制、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合力,推进乡村教师队伍及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具体措施

(一)强化乡村教师师德建设。实施乡村教师师德提升计划,开展师德模范进乡村活动。促进乡村教师师德学习,丰富师德教育内容,提升乡村教师的师德水平。落实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师德考核评价,为每个教师建立师德档案,严格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建立完善师德建设责任追究制度。采取巡回宣讲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扎根乡村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弘扬乡村教师精神。

(二)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完善新任教师补充机制,每年末由教育部门在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数额和人社部门确定的年度增人计划限额内,科学编制下一年度教师招聘计划。在中小学编制“总量控制、城乡统筹”的原则下,试行以镇为单位的紧缺学科教师“无校籍”管理。镇统编,中心校管理,实施一人多校或远程教学模式,确保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

(三)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依法依规保障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实现乡村教师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零拖欠。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社会捐赠等渠道建立县(区)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基金。实施乡村教师年度健康体检制度,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有条件的可由县(区)财政单列资金予以保障。各县(区)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对乡村教师实行有差别的补助标准。加快实施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解决。

(四)落实乡村教职工编制标准。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其中规模较小的中小学和教学点可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乡村寄宿制学校根据情况可适当增加教职工编制。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按需配备、结构优化、动态管理”的原则,采取余缺互补、有增有减的办法,根据班额、生源变化、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进行编制调剂,统筹使用教职工编制,确保乡村学校教师编制落到实处。乡村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纳入实名制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挤占、挪用和截留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禁其他行业和单位长期借用教师。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

(五)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改进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注重乡村教师的师德素养、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教育教学方法和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等。职称(职务)评审中对乡村教师不作外语、计算机成绩(外语、计算机教师除外)、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增加乡村学校中高级岗位数量,实现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城区中小学教师晋升中、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的,应有在乡村学校任教1年以上经历。对在乡村学校任教满30年且现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在职称评审中予以倾斜,在同等条件下,乡村教师优先。

(六)建立乡村青年教师专业成长培养机制。鼓励城市(县城区)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乡村优秀教师队伍相对稳定。实施乡村青年教师培养计划,由县(区)教师培训机构牵头,建立青年教师成长档案及“三级三类”优秀教师青教培养奖励基金,实行定向施策,精准培养,培养对象分别达到县、市、省级三类目标,分别给培养人一定数量奖金。

(七)推动城镇优秀教师校长向乡村学校流动、交流。按照“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的原则,加快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教育行政部门对县域内教师实行统筹管理、按需调配组织聘用,编制、人事、财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为组织城市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长效机制,每学年按照要求完成规定比例的交流轮岗任务,实行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实名考核备案制度。各县(区)要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大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多种方式,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交流。城区优秀骨干教师(市级以上骨干教师、教改标兵、教学能手、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交流到乡村任教,交流期间享受乡村“三级三类”优秀教师同级补贴。县域内重点推动县城学校校长教师到乡村学校轮岗交流,乡村学校青年教师到县城学校学习交流;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教师到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县级政府要落实好交流轮岗教师校长有关补贴待遇。

(八)促进乡村教师校园长专业发展。实施好乡村教师能力素质提升工程,到2020年,对所有乡村教师和校园长完成不少于360学时的培训。构建和完善乡村骨干教师体系,加强名师工作室、学科带头人工作坊和教学能手工作站的建设管理,为乡村教师提供更多的学习提升平台。启动“名校长培养计划”,通过出国深造、名校送培等方式,培养中小学优秀校长100名。加强乡村学校音乐、体育、美术、英语、信息技术、科学等紧缺学科教师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采取学习型跟岗交流、专家带领、送教下乡、远程培训等多种形式,精准帮扶乡村教师专业成长。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不断提高学历层次。加快推进教师进修学校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教研机构、培训机构、电教机构“三位一体”的乡村教师专业发展服务体系。建立市、县教研员定点联系、包扶乡村学校制度,以大学区为单位形成乡村学校集中教研制度。构建城乡学校发展共同体,形成不同学校之间优质资源共享机制。全面深化乡村学校校本研修,形成乡村教师自我发展平台。

(九)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加大对优秀乡村教师的表彰力度,在评选特级教师、教学能手和各类评优树模活动中向乡村教师倾斜。对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30年以上的教师,市、县分别建立完善奖励机制。落实教师荣誉休养制度,实施对乡村教师的专项计划,安排优秀乡村教师学术度假和疗养。吸引、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表现优秀的乡村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大力宣传优秀乡村教师的先进事迹,在全社会营造关心乡村教师、支持乡村教育、关注乡村学生的良好氛围。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区)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把乡村教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制定落实措施、细化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要将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纳入年度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加强考核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编制、发改、财政、人社等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履职尽责,确保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顺利实施。

(二)落实保障经费。市上将通过相关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各县(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大力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要把资金和投入用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迫切需要的领域,切实用好每一笔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要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强化督查落实。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落实工作的考核和监督,建立政策落实、成效评估和追责机制。对实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把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情况纳入县级党政领导履行教育工作职责考核和同级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考核内容。市、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都要把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实施情况作为专项督导的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督导,督导情况在市、县范围内通报,并适时在有关媒体公布。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备案。

宝鸡市工作汇报共9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市场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向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中介机构有下列类型:

(一)社会会计、审计机构;

(二)资产、土地、矿产资源、安全、房地产等评估机构;

(三)检测、检验、认证、监理、拍卖机构;

(四)法律、档案等服务机构;

(五)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调查等咨询机构;

(六)职业、人才、婚姻、教育等介绍机构;

(七)工商登记、广告、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

(八)保险、证券、期货、担保等金融中介机构;

(九)各类经纪机构;

(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介活动、对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介机构的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统一领导,中介机构发展指导部门综合协调,业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行业协会自律规范,中介机构自主经营的原则。

  第五条 市中介组织发展局是中介机构的综合协调指导部门,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是本级政府的中介机构管理部门,同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介机构的综合协调管理,研究、制定各类中介行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扶持政策。

  工商、发改、建设、劳动、人事、司法、财政、国资、房管、质监、国土、民政、公安、税务、教育、商务、物价、安监、审计等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本行业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做好自律管理和监督,指导本行业中介服务业的发展。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

  第七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开展中介业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其合法执业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宝鸡市工作汇报共10

  宝鸡市热岛效应变化特征分析

  通过城郊对比分析法,使用1959-气温的3个要素值(月平均气温、平均最低气温、平均最高气温)表征宝鸡市热岛效应.分析宝鸡市近50 a热岛效应年、季节变化特征.结果表明:宝鸡市热岛效应年变化呈上升趋势,升幅为0.245o C/10 a,在1976年发生了突变,最低气温的升高是热岛效应增大的`主要原因.宝鸡市热岛效应以春季为最强,冬季次之,秋季最弱.各季以热岛效应Ⅲ值为最大.热岛效应Ⅰ、Ⅱ、Ⅲ四季变化均呈上升趋势,除冬季外,均以热岛效应Ⅲ的上升速度最快.

作 者:李建芳 LI Jian-fang ?作者单位:宝鸡市气象局,陕西宝鸡,721006?刊 名:陕西气象?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AANXI METEOROLOGY?年,卷(期):?“”(4)?分类号:P423.3?关键词:热岛效应 ??趋势变化 ??四季 ?

宝鸡市工作汇报共11

  宝鸡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事业的发展,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和全社会应当采取措施,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提高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医疗保健水平,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五条 市、县区老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县区财政部门按市、县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人均2元的年度标准,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老年事业发展。

  鼓励社会各界为老年事业提供捐赠,积极支持老年事业发展。

  第七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第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或者有损其健康的劳动。

  第十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丧偶、离婚的老年人有再婚的权利。对再婚的老年人,子女要给予理解和支持,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后家庭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十一条 赡养人有保证老年人居住和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义务,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公有住房,任何人不得侵占,需要改变产权关系和租赁关系的,应当征得老年人同意。

  第十二条 老年人对自己的合法收入和其他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赡养人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强行索取、克扣老年人的财物。

  第十三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第十四条 农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集中发包的部分土地、山林、果园、荒坡、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也可以兴办其它经济实体,收益用于老年人养老。

  第十五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生活特别困难的,民政部门应当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抚养能力的老年人,居住在城镇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定期发放救济款或者由社会福利院供养;居住在农村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或者由集体办的敬老院供养。

  第十七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应当得到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为老年人办理医疗保险。

  第十八条 农村老年人参加合作医疗,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给予照顾。有条件的地方,对老年人可以减免合作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采取各种投资形式兴建老年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老年福利设施。

  第二十条 文化、教育、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和指导社区开展老年人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帮助老年人丰富精神生活和提高健康水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辟老年人活动场所,组织老年人参加活动。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需要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律师帮助。

  第二十二条 凡有本市12县区常住户口,70岁以上的城乡寿星老人,凭《寿星优待证》可享受下列优待:

(一)免费进入市、县区各公园、旅游景点和名胜古迹(包括园中园)参观游览。免费参观市、县区包括外地来宝举办的各种文物、书画、摄影、花鸟、灯会、民间工艺、改革开放成果等展览。免费观看各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上映的电影和举办的演出。

(二)免费使用市区、城镇收费公厕。

(三)市区寿星老人凭《寿星优待证》申办寿星乘车卡后,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市辖9县(包括外地)寿星老人凭《寿星优待证》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在火车站、客运汽车站乘车优先购票。在市内公交车和长途客运班车上设寿星专座,寿星老人乘车时由司乘人员优先安排座位。

(四)在市、县区各医院看病免交普通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减半),并优先就诊、治疗、缴费和取药;需CT、B超、磁共振等大型检查的,其费用优惠10%;需住院的优先安排床位,其费用减免lO%。

(五)“老人节”当天,市、县区各浴池、理发店、照相馆等社会服务组织对寿星老人免费提供服务;拍寿星全家照和金婚、银婚照均实行六折优惠。

(六)独立居住的寿星老人安装有线电视工料费优惠50%;百岁以上寿星老人免费安装有线电视。

(七)寿星老人安装住宅电话工料费按标准优惠50%,百岁以上寿星老人免费安装住宅电话:“老人节”当月免收寿星老人移动通信(手机)月租费和来电显示费。

(八)80周岁以上寿星老人因各种原因造成家庭特困的,每年由省、市、县区老龄办和老年基金会及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供一定数量的经济资助。鼓励支持社会各界为寿星老人开展“送温暖、献爱心、办实事”活动。

(九)年满90周岁和百岁以上寿星老人,由户口所在地市、县区老龄办每人每月分别发给50元和100元的生活补贴。

(十)寿星老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关部门给予免费咨询并提供法律援助;需要诉讼时,其费用可减交、免交。

  第二十三条 省内外70岁以上来宝鸡市及各县区旅游、探亲的寿星老人,凭《寿星优待证》同样享受以上第二十二条(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优待政策。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老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发放《寿星优待证》,并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定期督促检查寿星优待政策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机关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陕西省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宝鸡市工作汇报共12

  宝鸡市滨河景观生态建设评价

  目的 通过对宝鸡滨河景观生态建设评价,为宝鸡环境建设提供依据.方法 采用公众调查问卷以及模糊统计方法.结果 滨水区生态功能以及人工湖水面景观的可持续性差,开放空间系统性不足.结论 渭河人工景观美感好,但生态自然恢复功能差,应从景观视觉形象、环境生态绿化、大众行为心理考虑,进行渭河滨水景现建设的动态监测和管理.

作 者:刘引鸽 文彦君 马瑞刚 LIU Yin-ge WEN Yan-jun MA Rui-gang ?作者单位:宝鸡文理学院,地理科学与环境工程系,陕西,宝鸡,721013?刊 名:宝鸡文理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英文刊名:JOURNAL OF BAOJI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S(NATURAL SCIENCE EDITION)?年,卷(期):?29(1)?分类号:Q149?关键词:滨河景观 ??生态建设 ??评价 ??宝鸡市 ?

宝鸡市工作汇报共13

  宝鸡,三面环山,中间有一条渭河横穿而过,所谓风景优美。渭河之上架了许多桥,而我只喜欢其中一座桥。

  它南接宝鸡高新开发区高新五路,并直通宝鸡南站,北连宝鸡市行政中心,横跨了整个渭河和西宝高速公路,是我市“西横十纵”主干道路网框架之一。大桥南北总长1146米,宽28米,双向六车道。

  从远看,它像一条笔直的公路,车来车往,人来人往。时刻都在变化。从近看,那红色“人”字形的标志想一个大巨人,支撑和保护着它。站在它上面遥望渭河,我们能看到那郁郁葱葱的小树林,一排排的守护着渭河和那遥远的高山。

  到了夜晚,彩灯打开。它有多美,只有你亲自看了才能明白。各式各样的彩灯,把它打扮的绚丽多彩。整个渭河都好似要全都照亮。这时你在桥上遥望,还想整个渭河都在为它翩翩起舞,我不禁的陶醉了。

  它的建设方便了我们的出行,方便了我们坐高铁。特别是在春节等热闹的节日,桥上的车流量特别大,一直从桥这头到排桥那头。最近高新区开始建设,它可以帮工人们运输材料……

  这回你知道了它的名字了吧,它就叫宝鸡蟠龙大桥!

  它的好处可真多,还是一座雄伟的桥!

宝鸡市工作汇报共14

  最新版宝鸡市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宝鸡市工作汇报共15

(一)权责分明原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与责任应当非常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各部门的权利与职责要分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物业的产权是物业管理权的基础,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权的主体,是物业管理权的核心。

(二)业主主导原则:业主主导,是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以业主的需要为核心,将业主置于首要地位。强调业主主导,是现代物业管理与传统体制下房屋管理的根本区别。

(三)服务第一原则:所做的每一项工作都是服务,物业管理必须坚持服务第一的原则。

(四)统一管理原则: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五)专业高效原则: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不等于所有的工作都必须要由物业管理企业自己来承担,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六)收费合理原则:物业管理的经费是搞好物业管理的物质基础。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的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约定。收缴的费用要让业主和使用人能够接受并感到质价相符,物有所值。物业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要依法管理和使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通过实行有偿服务和开展多种经营来增加收入。

(七)公平竞争原则:物业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中应当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在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时,应该坚持招标、投标制度,委托方发标,一般要有3个以上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招标要公开,揭标要公正。

宝鸡市工作汇报共16

  宝鸡市渭北苹果树腐烂病防治新技术

  陕西省宝鸡市渭北塬区是全国苹果发展的优生区,目前已发展苹果4.67万hm2,苹果生产已发展成为农村经济的'主导产业.但近年来有些果农盲目追求产量,果园管理粗放,导致苹果树腐烂病发生,并呈上升蔓延趋势,逐年加重.据在宝鸡地区调查,管理水平较高的果园,病株率在10%左右,单株病疤1~4块.中等管理水平的果园病株率在18%~30%,单株病疤4~7块.管理差的果园病株率达40%以上,枝干病疤数多,树冠残缺不全.如果不重视防治或防治措施不当,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作 者:郭永良 ?作者单位: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桑果工作站,陕西,宝鸡,721300?刊 名:中国园艺文摘?英文刊名:ZHONGGUO YUANYI WENZHAI?年,卷(期):2009?25(11)?分类号:S6?关键词:?

宝鸡市工作汇报共17

  宝鸡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行为,保护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定着于建筑物、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符合设置规划,设置位置适当,布置形式与街景协调。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第五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资格、发布的内容审查和登记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审批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城市建设局参与利用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工作。

  市教育局、人事局、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局、房管局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负责相关广告内容的审查工作。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

  第六条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户外广告发布、设置的时间、地点、形式符合市政府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要求及有关管理部门要求的事项。

  第七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设计方案。在供电、供气、供暖、供水、排水和通讯及其他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八条下列场地和设施,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置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利用市政公用设施、场地的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方案,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市城市建设局拟定。

  第十条招标拍卖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应当参加招标拍卖,有偿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十二条拍卖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十三条招标、拍卖的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受让人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后,持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等有效法律文件,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置、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其他单位做广告宣传的,依本办法出让。

  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做广告宣传的,其户外广告设置权可以不实行招标拍卖。广告设置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审批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办理审批手续。广告主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设置审批文书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设置。逾期作自行放弃设置权处理。

  第十七条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有效期满后应当立即清除。

  利用升空气球做广告的,还应当符合国务院《通用航空管制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单位、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张贴各类广告,应当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意,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并到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简易登记手续。

  禁止在指定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杆、灯杆以及公共场所、街道、信箱、垃圾箱、护栏等张贴或乱涂乱画广告。

  禁止在公共场所散发印刷品广告。

  第三章户外广告管理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必须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内容设置,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由户外广告经营者申请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7日内,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手续。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60日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设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内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修,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

  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权使用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6年。具体期限在招标或拍卖公告中标明。

  户外广告设置权使用期限已满需要继续发布广告的,其户外广告设置权应重新进行招标或拍卖。

  第二十四条在户外广告设置权使用期限内,户外广告内容或图案变更而设置地点不变的,应当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权转让时应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在户外广告设置权有效期内,因城市建设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书面通知户外广告经营者限期拆除,因拆除给户外广告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户外广告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利用市政设施、场地设置户外广告招标拍卖所得收益由市城市建设局用于城市建设。

  利用财政供养单位场地、设施、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招标拍卖所得收益全部上缴市财政。

  除前两款规定外,利用其他场地、设施、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招标拍卖所得收益,除按照约定付给场地、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所有者占用费外,其余金额上缴市财政。

  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权招标拍卖所得及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另行制定。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条发布户外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办法》,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从事户外广告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权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对侮辱、殴打户外广告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妨碍户外广告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户外广告管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5月17日起施行。7月9日发布的《宝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号)同时废止。

宝鸡市工作汇报共18

  第八条 中介机构设立实行登记制度。法律、法规规定中介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应当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对中介机构设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规定对中介机构实行专业资质认定制度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鼓励支持中介机构实行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

  新设立中介机构可以采用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制,原有中介机构可以改制为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

  中介机构可以按照经营领域及服务对象进驻中介大厦,实行集中办公。

  第十条 支持中介服务业所有制结构调整。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外,所有中介服务领域,允许各种经济成份进入。

  第十一条 支持吸引境外资金、技术、人才,利用外资开办中介机构。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经营范围,除前置审批项目外,由中介机构按照章程或协议规定申请。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不得隶属于行政机关,应当独立建制并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对中介执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中介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执业资格。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不得执业。

宝鸡市工作汇报共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居住物业管理,保障居住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住宅小区、住宅组团、住宅及其相关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物业所有人或使用人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护、维缮和整治、服务,或其他物业管理组织对其出售(出租)的居住物业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自用人、承租人、借用人或其他实际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其他物业管理组织,是指居住物业出售(出租)人为了对自己已出售(出租)的居住物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所成立的内设物业管理机构。

  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对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件的居住区进行治理,完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使其达到实施物业管理的条件。

  第六条 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作好有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物业管理逐步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八条 业主依照办法规定享有对物业管理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行使对物业管理的决定权;

(二)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享有与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相符的服务;

(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的义务:

(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二)遵守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遵守物业管理制度;

(四)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维修基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全体业主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除新建住宅小区外,物业管理区域由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十条 物业综合验收合格,且住户人住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可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第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召开业主大会或为主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或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或为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应当经过出席会议的业主或业主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决定通过应当予以公布。

  业主或业主代表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二)通过或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或业主公约;

(三)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订立、变更或者解除;

(五)决定维修基金的续筹、使用的管理;

(六)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由五至九人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思想素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办事公道、遵纪守法、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定期召集。召开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公布。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到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筹备、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二)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或业主公约;

(三)执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

(四)采用招投标或其他方式,聘用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五)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

(六)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

(七)监督管理用房、经营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的合理使用;

(八)负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九)调解物业使和纠纷:

(十)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核通过,由全体业主分担。

  业主委员会因履行职责引起的民事责任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逐步实行招标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招标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

  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后,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要认真执行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严格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和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对住宅区全体业主(包括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人住的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约束力。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对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决议、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 业主公约是由业主承诺的有关业主在住宅使用、物业维护及其管理方面权利义务的行为守则。

  业主公约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示范文本,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住宅区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补充,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金、专业管理技术人员和固定的场所,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经审批,领取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单位内设的物业管理机构不得接受其他单位的委托,对外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物业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岗全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 居住区的物业管理,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居住区的物业管理办法(方案),应当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物业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

(三)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

(四)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五)物业的养护与维修;

(六)合同的期限、变更和解除的约定;

(七)合同终止时,物业资料、财物的移交方式;

(八)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九)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应当在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和管理;

(二)业主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

(三)绿化养护和保洁服务;

(四)保安服务;

(五)车辆进出、停放的管理;

(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一)依照有关法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业主公约制定区域性物业管理办法;

(二)依照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服务费;

(三)制止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进行物业管理;

(五)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管理和维护业务;

(六)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管理经费。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一)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依法经营;

(二)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及使用人监督;

(三)提交业主委员会审议批准重大管理措施;

(四)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

(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全体业主公布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六)保证服务质量,提供优良的居住环境。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

  物业管理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根据居住区类别、服务项目和内容,按业主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核定,并予以公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参照政府指导价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基本服务的价格。

  为业主、使用人提供基本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价格由双方商定。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环卫等单位的委托,按规定标准向业主统一收取有关费用,委托收费的单位应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劳务费,但不得增加居民负担。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公布。

  物业管理企业已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业主、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其他作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性质相同的费用。

  未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自行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业主及使用人有权拒付。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十五日内,物业管理企业应各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事项,并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结算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二)移交全部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和有关帐务;

(三)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经营用房和设施、设备、场地。

  物业管理企业在移交上述财物时,不得损坏、遗失、隐藏、销毁。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物业管理企业和其他物业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综合考核、评定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受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投诉。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投诉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人。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居住区房屋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

  前期物业管理按照“谁出售(出租),”谁管理“的原则,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分有住房出售(出租)单位自行管理,也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新建居住区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亦不能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新建住宅前期物业管理终止时,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完整地移交物业,并向业主委员会或其指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物业区域的规划图,竣工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竣工图等有关工程建设资料,移交物业综合验收档案、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三十五条 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时,应当同时移交按规划建设的管理用房和经营用房。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管理用房和经营用房出售或改作它用。

  第三十六条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不得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得转让住宅的共用部位、共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十七条 已建成投入使用而未形成住宅小区规模的住宅和按房改政策出售的住宅,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管理区域,制定治理主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在划定的管理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建围墙等有碍物业管理的构筑物或设施。

  第三十八条 住宅区经治理改造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由建设单位或售房单位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所列资料及房屋和设施设备。

  第三十九条 前期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有关物业管理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要示的规定。前期物业管理费用,由入住的业主或使用人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交纳,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提供必需的管理用房和经营用房,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管理用房提供给物业管理企业有偿使用,经营用房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经营,其收入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其他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及时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委托开发建设单位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二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受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第四十三条 物业使用禁止下列行业: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门厅、楼梯间、走郎、户外墙等进行违章凿、拆、搭占等。

(三)存放易燃、易爆、居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五)践踏、占用、损毁绿地、树木、园林和公共设施;

(六)占用通道等公用部位及场地,乱设集贸市场;

(七)乱倒乱堆垃圾、杂物;

(八)发生超出规定标准的噪音;

(九)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环境的物质;

(十)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十一)改变按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共用设施的使用性质;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业主或者使用人装修住宅,应当遵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规定,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按要求施工。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住宅楼进行指导和监督。

  业主、使用人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征得相邻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 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时,相邻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使用人阻挠维修,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

  因物业维修、装修造成相关业主、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应当负责赔偿。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四十七条 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定合同,并支付设置费用。收取的费用于物业的日常维修和养护。

  第四十八条 房屋的维修责任,按下列是规定划分:

(一)室内部分,由业主负责维修;

(二)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共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共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共用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组织定期养护和维修,其费用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列支。

  第四十九条 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绿化、娱乐场所、停车场、连廊、自行车房、(棚)等住宅区共用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管理维修和养护。管理维修和养护费用从管理服务中列支。

  人为造成共用设施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五十条 住宅区的水、电、燃气、暖气、通讯等管线的维修养护,由有关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及通讯单位负责,维修养护费用按照有关行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设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简称维修基金)。

  第五十二条 维修基金按下列是规定交纳和提取:

(一)商品住宅出售时,多层住宅的购房者按购房款的2%交纳,127;高层住宅的购房都按购房款的3%交纳;

(二)公有住宅出售时,购房者按购房款的2%交纳;

(三)公有住宅出售单位出售公有住宅时,多层住宅按不低于售房款的20%提取,高层住宅按不低于售房款的30%提取。

  购房者交纳的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提取。由售房单位代收。由售房单位提取和购房者缴纳的维修基金,不计入售房收入,归业主共有。

  第五十三条 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交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交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监督使用。业主委员会委员不竿侵占、挪用维修基金。

  第五十四条 维修基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中修、大修、更新和改造。

  使用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申请,经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并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由业主委员会按业主的住宅建筑面积向业主续筹。

  业主转让物业时,维修基金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让。

  住宅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灭失的,绫结余的维修基金应当按业主个人交纳比例退还业主。

  第五十五条 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建立使用计划报批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和业主查询对账制度。

  第七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五十六条 对居住物业管理成绩显著的住宅小区,由市、县人民政府授予“优秀物业管理小区”称号,并给予奖励。

  第五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是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降低资质等级:

(一)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生效、终止、解除、未按规定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从业人员未持有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岗位证书上岗的。

  第五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或者年检不合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

(二)擅自改变居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性质的;

(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15日内,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或者损坏、隐匿、销毁应当移 资料、财物的;

(四)擅自占用、控掘居住区道路、场地的。

  未取得或者已被吊销物业管理资质证书以及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解除后,非法占用物业管理用房、场地和物业管理资料、财物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做出责令限期移交的决定,拒不履行移交决定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衣照《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承担前期物业管理责任的;

(二)出售住宅,未同时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或者在同一居住区收取基本服务费不一致的;

(三)不承担未出售住宅的物业管理费的。

  第六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建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居住区未经综合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

(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使用维修基金或者将管理用房转让、改作它用的。

  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后,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居住区管理用房和有关工程建设资料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主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房屋外貌或者在外墙体开设、扩大门窗或者私自占用、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改变住宅用途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违反本办法规定将物业管理用房转让或者改作它用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

  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挪用维修基金的,应当返还;造成损失的,由现任人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对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行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早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个人处以三千地以上、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和吊销资质证书处罚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 拒绝、阻碍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非居住区写字楼、商住楼物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中有关的专业用语含义:

(一)自用部位是指一套住宅内的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天井、庭院以及室内墙面等部位;

(二)自用设施设备是指一套住宅内的门窗、卫生洁具和通向总管的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管道、电线以及水、电、气户表等设备;

(三)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四)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居住区内,全体业主共同拥有、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燃气管道、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备和公益性文体设备和共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宝鸡市工作汇报共20

  1、参保人通过“陕西省养老保险查询”可获取更多信息。

  2、使用身份证或社保卡在各县区社保卡查询终端机可查询账户信息。

  3、通过各县区建立的业务档案室查询。

  4、宝鸡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查询:点击查询>>

[宝鸡养老保险查询数据由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

  宝鸡养老保险查询电话

  宝鸡市养老保险中心统一查询电话(0917)12333,同时可以咨询养老保险办理、养老金补缴(补交)、退休金转移等问题的查询。

  宝鸡养老保险上门查询

  宝鸡市养老保险经办处

  简介:宝鸡市养老保险经办处成立于1986年,辖12个县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为省级垂直管理的事业单位,隶属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承担全市各类城镇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地址:宝鸡市陈仓园市民中心西厅二楼

  电话:0917-3901822

  邮编:721000

  宝鸡市养老保险经办处网站:

  宝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

  地址:宝鸡市陈仓园市民中心西6楼

  电话:0917-3901700

  邮编:721000

  宝鸡养老保险金查询网址:

宝鸡市工作汇报共21

  我家住在宝鸡,有一条渭河穿城而过。它的身上架了很多座大桥,有宽大的胜利桥、美丽的彩虹桥、历史久远的金陵桥,而我最喜欢蟠龙大桥。

  大桥南接宝鸡开发区高新五路,北连行政中心,跨越渭河和西宝高速公路。桥面全长1446米,宽28米,双行六车道。大桥上不仅干净,四周的风景也很美丽。站在桥面上向南望去,有大片绿色的草地,在河边的草地上有许多钓鱼的老爷爷,每当周末就有穿着花衣服的儿童在玩耍,像给草地上添了几多五颜六色的花朵。

  大桥从正面看去非常的雄伟壮观,只见两个红色的斜塔,像两个巨人迎风矗立。桥面上很干净放眼望去,只见一条湍急的河流蜿蜒流淌 。夕阳照到河里,水面上泛起一层层涟漪,让我想起了唐代大诗人白居易的古诗“一道残阳铺水中,半江瑟瑟半江红。可怜九月初三夜,露似珍珠月似弓”我很喜欢这座大桥,不仅桥建的漂亮,而且四周有花有草景色也很美丽。

  夜晚桥面上的灯光五光十色、色彩斑斓像一个个可爱的女孩提着无数的小灯笼,又像一朵朵盛开的莲花,有时又像天上的小星星在眨眼,非常美丽!

  这就是我喜欢的大桥—蟠龙大桥。

宝鸡市工作汇报共22

**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验审办公室:

  根据**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的通知》、《**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市局有关20**年度收费验审工作通知精神,**县2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于20**年3月开始至4月28日结束,现将验审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20**年度收费验审工作基本情况

  20**年3月至4月,我局组织对全县75家(包括副本单位)有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进行年度审验,验审率达100%。20**年度全县行政事业性收入总额20991.41万元,占财政收入6.3%。其中行政性收费15245.54万元,比上年**076.22万元增加8.3%;事业性收费5745.87万元,比上年5791.28万元,减少0.8%。通过验审,74个单位验审合格,1个单位建议整改。

  二、工作措施

(一)精心安排,责任到位。

  为顺利完成20**年度收费验审工作,今年3月份我局和县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20**年度收费验审工作的通知》,制定了验审工作计划、工作规程、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工作纪律,结合市发改委关于开展清费减负政策落实情况专项督查工作要求,整理了近几年相关清费减负文件,并编印成册,发放到每个验审组,便于验审工作的实施和行为的规范。对今年的年审工作局领导重视,把收费年审工作列为当前的重点工作,以相关职能科室为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年审组,明确审验的重点范围,重点内容,重点部门及注意的事项,落实了责任。

(二)严格程序,突出重点。

  今年验审工作继续要求验审人员严格按照验审工作规程实施验审工作,依法行政,验审工作中重点放在被审单位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收费依据是否准确,国家有关清费减负政策是否落实到位,对一些收费比较敏感、群众比较关注的单位,抽调物价检查分局精干人员对其进行重点验审和收费排查,充分利用验审手段深入了解执收单位的收费情况,排查乱收费现象,给一些意图违规收费的单位起到震慑作用。

(三)强化统计,认真总结。

  为深化收费管理,摸清底数,在今年的收费验审工作中,要求各被审单位如实填报自查表,并在网上做好填报工作,写出收费自查情况报告,验审人员认真核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一步健全收费档案数据库,同时在验审完成后,认真开展统计分析,深入了解收费额增长或减少的原因,做好收费验审工作总结,及时上报统计数据、分析报告和总结材料,为今后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及上级部门对收费政策的决策提供基础性材料。

  三、存在问题

  通过对75家(包括副本单位)单位的收费验审,从总体上看,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不断规范,收费秩序不断好转,乱收费现象逐年减少,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有的收费单位仍存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填写不规范。

(二)收费公示不够规范,部分收费单位未坚持常年公示,或对已变更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在公示牌上予以及时变更。

(三)收费依据不明确,政策上需进一步完善,如**县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收取的保安工种鉴定费,套用物业管理员工种标准收费依据不明确。

**县20**年度收费验审工作已全部结束,我局在总结成果、查找问题的基础上将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营造良好的收费环境。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作出贡献。

  工作汇报范文(二)

  尊敬的各位领导:

  首先,我代表**区各大班子向调研组各位领导莅临**区督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按照此次调研要求,我就**区当前的经济运行情况作一简要汇报。

  一、**区经济运行基本情况

(一)固定资产投资情况

**年,按照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不低于18%的要求,我区固定资产投资预计完成73亿元,较20**年增加11亿元,增长18%。拟实施项目134个,总投资额达199亿元。按建设性质分,新建项目96个,续建项目38个,拟竣工项目30个;按投资额度分,5000万元以上项目65个,5000万元以下项目69个;按建设类别分,社会事业类项目35个,工业类项目29个,商贸流通类项目20个,房地产类项目19个,基础设施类项目17个,农牧业及生态类项目11个,交通类项目2个,旅游类项目1个。(具体见附表)

  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重点抓好以下四方面:一是工业方面,主要抓好亚新隆顺稀土合金钢一期续建、经纬能化捣固焦、国惠纸制品包装生产、普凡生植物切片及提取物、中海高岭土生产、祥光捣固焦、亚新隆顺自备电厂、西水水泥搬迁技改工程、宝时达年产20万台镁合金电动自行车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预完成16.6亿元。二是城市建设方面,主要抓好新区道路、供水、燃气、供配电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普惠安置区基础设施工程、棚户区二期改造工程、廉租房、公租房、包头至**一级公路、数字**及云计算中心、地质环境及生态恢复治理(一、二期)、金政大厦等行政办公场所、垃圾处理场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预完成12亿元。三是商贸流通产业方面,主要抓好五当召景区开发、内蒙古闽南石材装饰建材城、猛光医药物流配送、包头北生一仓储物流配送中心、兴石达建材、钢材电子交易城、内蒙古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预完成9.5亿元。四是房地产方面,主要抓好新加多房地产美百纳城市广场、泰邦新城、天义商务广场、金石商业中心等项目,固定资产预完成6.6亿元。累计可完成固定资产投资44.7亿元,占全年固定资产投资预计完成目标的61.2%。

(二)财政、税收情况

**年,我区地方财政总收入预计完成6.5亿元,较20**年同比增加2.3亿元(剔除神华集团一次性收入3.7亿元),同比增长54.7%;其中,国税预计完成3亿元,同比增长0.88亿元(剔除上年一次性收入因素),同比增长41.3%;地税预计完成3.2亿元,同比增长1.4亿元,同比增长78.2%;非税收入预计完成0.3亿元,同比增长4.2%。预计一季度全区地方财政总收入将完成1.63亿元以上,完成年度预算的25%以上,同比增长35%,实现收入与时序进度的均衡增长。

  在财税方面将主要抓好神华阿刀亥、亚新隆顺、凯越、三维集团、柯达化工等5户重点纳税企业,预计可完成税收3.4亿元,同比增加1.5亿元,占全年税收预计增加额的65.2%。

(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

  我区经济主要以工业经济为主,第二产业增加值占全区GDP的89%。全区48户规模以上企业中,非公有制企业46户,占比96%。20**年,全区工业增加值累计完成75.5亿元,同比增长17%,其中非公有制企业累计完成工业增加值63.8亿元,同比增长24.3%,占全区工业增加值的84.5%,非公有制经济总量比重较大。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全区GDP的10%,其中经营性经济主体都属于非公有制,占比仅4成多,非公有制服务业经济发展缓慢。

(四)招商引资开展情况

  20**年,围绕包头市政府下达全年引进国内(自治区外)资金20亿元的目标任务,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扎实有效开展各项招商引资工作。全年共引进国内(自治区外)资金29.8亿元,完成了全年目标任务的149.1%。共签约落地项目10个,累计协议投资达55亿元,完成年计划的147.8%。

**年,我区将依托包头市原材料物流园区、五当召旅游景区和新区建设,继续在现代物流、装备制造、文化旅游、金融保险、宾馆酒店、商业地产等多方面进行重点招商,不断壮大全区项目建设规模。全年计划引进国内(自治区外)资金25亿元,引进落地项目13个,签约合同金额达45亿元。

  二、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近些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当前**区正处在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面临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艰巨。

  一是经济总量小,产业结构不合理。**区GDP全市排名倒数第二,自治区排名60位;地方财政收入全市排名倒数第二,自治区排名61位。三次产业比例1:89:10,产业结构极不合理,转型发展难度较大。

  二是两个收入低,改善民生任务重。城乡居民两项收入全市倒数第二。20**年,全市城镇可支配收入33485元,增速13.02%;**区城镇可支配收入23880元,增速仅12.4%。全市农牧民人均纯收入11421元,增速13.5%;**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8474元,增速仅13.0%,两项收入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此外,小康社会6大类23项指标中多数指标在全市排名较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任务十分艰巨。

  三是可用财力少,债务负担重。近年来,**区通过几届政府的艰辛努力,虽然基本上能够实现自给自足,能够保工资、保运转,但可用财力较少,债务负担压力较大。预计**年我区实际可用财力仅1.2亿元,报表债务14.2亿元,隐性债务5亿元,新区各类工程总欠款5.5亿元。

  四是新区建设任务重,旧区改造压力大。新区建设进入关键时期,基础设施、办公场所、居民住宅、征地拆迁、招商引资等各项建设任务繁重。旧区实施沉陷区治理、棚户区改造、普惠区安置等民生工程后,共可搬迁安置居民22855户、68380人,但仍剩余城镇居民7000多人,且多数为困难群体,城区整体搬迁改造压力仍然很大。

  五是税源单一,后续企业贡献弱。**年,全区前10名重点纳税企业共纳税5.9亿元,占全部税收的比重为74.7%,其中仅神华一户就占到49.1%。全区规模以上企业48户,其中工业企业47户、商业企业1户,税源单一,抗风险能力低,后续企业发挥作用乏力。

  三、今后的工作重点和主要做法

  针对当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结合区情实际,今后,我区的工作重点和努力方向主要是打好资源枯竭城市、文化旅游、区矿合作、作风建设“四张牌”,推动地区经济实现转型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一)打好资源枯竭城市政策牌

  一是初步完成新区建设。重点抓好质量、程序和进度,加大新区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尽快解决水、电、气、暖等问题;加快办公楼装修进程,力争今年10月份实现政府和居民、职工同步搬迁入住。二是全力做好棚户区二期1070户2889人和普惠安置区4381户14020人的民生工程搬迁安置工作,筹划启动旧区居民2701户7208人的棚户区改造工程,共需投入资金7亿元左右,真正实现城区的整体搬迁改造。三是加大原材料物流园区、工业园区投资力度和强度,认真把好招商引资关。通过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腾笼换鸟,全面提升两个园区的发展品位,促进园区及产业上档升级。四是用足用好国家和自治区的各项支持政策,积极争取相关金融、财政和政策支持。紧紧围绕资源枯竭地区转型实际,认真研究国家产业政策,找准项目争取切入点,积极与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对接,最大限度地争取资金、政策和项目,为地区后续发展增添活力。

(二)打好包头市建设文化大市机遇牌

  紧紧抓住包头市构建文化大市的契机,重点推进五当召旅游开发,全力加快文化强区建设。一是加强五当召景区管理,通过抓好重点文物保护,提高宗教人员待遇,修建完善出行道路,探索整合五当召与**区管理机构等措施,全面提升五当召旅游文化品位。二是加强五当召周边生态建设,加快推进围封禁牧工作和五当召水库建设,通过积极争取自治区文化旅游发展资金,全面提升五当召旅游文化内涵。三是结合旧区“收缩、集中、转移”发展,通过抓好赵长城、矿山文化、影视基地的前期规划工作等措施,加快**区文化产业的发展。

(三)打好与包头神华经济转型合作牌

  我区先后于20**年、分两批次共接收神包矿业公司企业办社会人员1442人。五年过渡期内,财政共支出35725万元,缺口资金8530万元。自20**年起,财政每年支出9720万元,扣除中央财政补贴3146万元/年,每年缺口资金6574万元,给我区造成了巨大的财政负担。鉴于神包矿业公司仍然是我区税收的`主要来源,今后要继续要强化区矿合作,全力做好与神包矿业公司的跟踪对接。积极与国家神华总部进行沟通,力争使神包矿业公司的总部落户**区,充分发挥总部经济效应,在税收、棚户区后续改造等方面继续给予大力支持,共同推动地区全面转型发展。同时,积极帮助神包矿业公司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推动其在鄂尔多斯梅林庙煤矿的开发,进一步提升神包矿业公司后续发展的活力,实现区矿共建、合作共赢的目的。

(四)打好改进作风建设落实牌

  我区将**年定为作风建设年,根据中央、自治区、包头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精神,认真研究制定了符合我区实际的贯彻意见,要求在管理上要实现“四化”即: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在改进作风上要做到“七讲”即:讲政治、讲大局、讲团结、讲纪律、讲责任、讲廉洁、讲规矩。**年要重点加强滨河新区的社会管理工作,派驻民政、就业、居委会等办事机构全力服务滨河新区,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四、关于经济运行中的一些工作建议

  一是建议市政府尽快出台促进**区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发展的意见,在产业发展、社会发展、财税金融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和支持,推动**区经济社会迈上可持续发展轨道,实现资源枯竭型城市全面转型,确保我区在包头市实现提前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上不拖后腿。

  二是建议市政府将**旧区改造纳入自治区和包头市的计划中通盘考虑,真正意义上实现资源枯竭城区的整体搬迁改造,打造全市乃至全国棚户区改造的亮点工程。

  三是建议市政府全力支持五当召文化旅游开发建设,在政策、资金、管理体制等方面给予适度倾斜,将五当召打造成为包头市文化旅游的知名品牌。

  四是建议市政府在推动包石一级公路延伸工作上给予大力支持,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将**大桥――乌兰此老――311省道固阳至武川路段城湾申报为省道,并将一级公路延伸到五当召景区,从而最大限度地争取国家资金支持,推动五当召景区旅游线路升级改造,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五是建议市政府尽快协调各有关地区、部门,进一步明确职责,按照人口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快办理沉陷区和棚户区户籍移交等相关手续,彻底解决我区人户分离现象严重的问题,消除各种潜在的安全隐患和矛盾。

  各位领导,**区的转型发展已经到了关键时期,在党的十八大精神的正确指引下,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区将始终坚持发展目标不动摇、发展力度不减弱、发展劲头不松懈。我们有信心、有决心一定能够突破困境,走出低谷,站在新的起点上全面开创科学发展、转型发展的新局面,为全市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以上汇报如有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工作汇报范文(三)

  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大家好!

  首先感谢领导给了我,在课改推进会上发言的机会。现将二中前一阶段的课改工作,向在座的领导和老师做一汇报。我发言的题目是《总结经验,正视不足,扎实推进课堂教学改革》。

  我校的课堂教学改革经历了曲折的发展之路,在这中间既有收获的喜悦,也有失败的伤心,但更多的带来的是深深的思索。下面我将半年来学校进行课堂教学改革的点滴和下一步的设想提出来,与大家共享。

  第一点二中进行课堂教学改革的背景

(一)我去年暑假,有幸来到二中,开学后学生的报到情况,令我非常吃惊:学生流失现象非常严重。我和中心校领导、老师们反思,谈心,达成共识;只有实施课改,狠抓内部管理,优化课堂教学,大力提高教学质量,才能重塑二中的形象,才能取得当地父老乡亲的信任,让上级领导放心。

(二)从当前的教育发展形势看,教育改革是时代的大潮。只有改革才有出路,不改革,只能被时代淘汰。二中只有顺应时代的发展,扎扎实实搞课改,才能获得生存、发展的机会。

(三)从教学实际看,搞课改,是师生的强烈要求。陈旧的教学模式,严重束缚了教师的创造性,影响了学生的健康、快乐成长。只有提高课堂效率,教师、学生和才能心情舒畅,教师才能在课堂教学中,切实落实学生的主体地位,把课堂还给学生,教给学生学习方法,把学生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让学生乐学,才能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促进学生快乐成长。教师才可能各显身手,尽情展示自己的才华。

  第二点二中是如何进行课堂教学改革的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是课堂教学改革进行的必要保证。改革伊始,首先中心校领导召开了二中领导班子会议,接着又召开二中全体教师会议。通过学习、反思、讨论,大家深深认识到,搞课改是学校全部工作成败的关键所在。除了搞课改,别无选择。所以,我校根据中心校提出的自主学习五步教学模式,开始了行动。在实践中,我们坚持不搞一刀切,不同的年级,不同的班级,不同的学科,不同的学生,教师应根据各自的特点,走自己特色的课改之路。学校又制定了关于备课、上课、作业等一系列的制度,严格落实教学常规,保证了课堂教学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为充分发挥多媒体教学的优势,中心校特邀了教体局刘玉田主任、对全体教师进行多媒体的使用、资源上传等技能的培训。接着,中心校在二中安排计算机能手张绍宾老师进行教学课件下载、制作进行了专题培训。特别委托张绍宾老师负责学校多媒体工作。

  我们中心校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仍拨出专项资金,为学校装上光纤,保证了学校多媒体教学的顺利开展。

(三)二中教导主任李海荣老师,工作身先士卒,脚踏实地,在开学第一次教师例会上,李主任就制订出学校教学行事历,对教研组活动进行了安排,特别是按照中心校的课改精神,对所有教学人员全部详细地安排了赛课(公开课)。每逢赛课,中心校领导和全体教研组成员全部参加听课、随时评课。授课老师成功之处,不足地方,及时得到反馈。同时也给下一个授课老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让一位教师在教学中走弯路。

(四)以德育促课改。学校通过开展开学第一课、学雷锋主题活动、母亲节、观看《让世界充满爱》视频、节约纸张,保护环境等等一系列德育活动,让学生感受成功,享受快乐,净化心灵。只有让学生先做合格的人,才能让学生在课堂中积极、主动配合、促进教师的课堂教学改革工作。

(五)重视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凡是上级布置的各种培训,各种教学培训会议,都积极参加。鼓励老师在课余时间进行网络培训和学习新教育理念。开阔教师视野,提高教师业务能力。同时,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带动作用。我们紧紧围绕课堂教学,积极参加各种活动,如;多媒体课件制作比赛、“三字一话比赛”。加强交流是课堂教学改革进行的活力之源。教师们在活动中能力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升。

(六)以抓初三教学工作为龙头,进一步促进课堂教学改革。首先,初三学生住校,中心校领导和二中教师共同参与值班,和学生同吃同住。这一点,可以说是咱们县,乃至更多地方应该是绝无仅有的。中心校吴校长带头值第一班,师生舒心、顺心。领导的实际行动,就是对二中无声的鼓励和关怀。其次,二中今年初三实验、体育加试工作,中心校领导,都是和二中教师共同参与,让学生仿真模拟训练,实战练习。功夫不负有心人,今年学生的实验、体育加试成绩,非常理想。我认为,这就是就是真正的课改,是具有团队意识、团队精神的课改。

(七)在课堂教学中,每位老师全部参与,集思广益,费尽心机,进行科学设计。如六年级老师加强“小组合作学习”的课题研究,让学生在合作中提高,调动学生参与课堂的积极性。关注学生个性发展,力求做到解放学生思想,使其真正成为课堂的主人。其次加大对学生的培训指导力度,使其有章可循。重点落实课堂中学生学习行为规范教育,做好小组长的培训工作,使“小组合作学习”在规范中得以发展。同时,让每位学生扮演小老师的角色,先在堂上板演,后进行讲解,然后让其它同学说出不同的解法或者不同答案。七年级尝试快乐学习,教师在仪态、教法、学法、课件设计上狠下功夫。让学生真真正正体会到什么是快乐学习,针对学生基础不同,进行分层教学,学生的作业分层次布置、使每位学生有成功感。八年级尝试自主学习,为暑假后升入初三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三点学校下一步课改工作打算。积极响应教体局的课改号召;()吃透、领会文件精神,真抓实干不浮夸,鉴于大多数科目已经进入复习阶段,学校下一步安排每位教师复习课的赛课工作。继续实行听评课制度。通过今天的课堂教学推进会,学校将重点从提高教师业务素质和强化学生自主学习习惯,努力让学生们的个性得到以发挥,采取措施,消除发展障碍,使学校课堂教学改革能够深入的走下去。加强教师培训,丰富活动内容,大幅度提高教师整体素质。关注学生发展,培养学生能力,真正落实“以生为本”。为暑假后全面课改奠定基础。

  最后我们将持续推进课堂教学改革,要坚持做到不松劲、不变调、不摇摆,在全校师生的共同努力下,将课堂教学改革向纵深推进,实现教学效益的最大化。

  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因我个人水平有限,在今天的汇报当中,一定有许多不到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宝鸡市工作汇报共23

  宝鸡市农业银行预约发行兑换网点及兑换数量信息

  宝鸡市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发行兑换网点以及兑换数量信息

  宝鸡市中国航天普通纪念币、中国航天纪念钞发行注意事项

  一、预约发行

  中国农业银行宝鸡分行为宝鸡市采取预约发行方式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预约发行分为互联网预约和兑换网点柜面预约两种类型。互联网预约和兑换网点柜面预约时间均为11月10日至月25日。互联网预约网址 。互联网预约和兑换网点柜面预约的兑换时间均为年11月26日至2015年12月16日。

  二、现场发行

  除中国农业银行宝鸡分行外,承担兑换工作的其它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采取兑换网点柜面现场兑换发行方式。现场发行时间为2015年12月14日至2015年12月16日。

[宝鸡市航天纪念钞纪念币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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