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汇报材料共3篇(行政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情况报告)

工作汇报 时间:202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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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汇报材料共3篇(行政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情况报告)

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汇报材料共1

【每日一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出如下意见。

1.遵循司法规律推进繁简分流。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审判资源,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严格规范审理复杂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根据案件事实、法 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选择适用适当的审理程序,规范完善不同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做到该繁则繁,当简则简,繁简得当,努力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较好的 法律效果。

2.推进立案环节案件的甄别分流。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科学制定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区分标准和分流规则,采取随 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方式,确保简单案件由人民法庭、速裁团队及时审理,系列性、群体性或关联性案件原则上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对于繁简程度难以及 时准确判断的案件,立案、审判及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会商沟通,实现分案工作的有序高效。

3.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 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依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积极运用电子方式送达; 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充分利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完善 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

4.发挥民事案件快速审判程序的优势。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 定,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对于标的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简单民事案件,或者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但标的 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依法适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积极引导当事人将债权人 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转入督促程序,推广使用电子支付令。

5.创新刑事速裁工作机制。总结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经验,加强侦查、起诉、审判程序的衔接配合。推广在看守所、执法办案单位等场所内建立速裁办公区,推动案件信息共享及案卷无纸化流转,促进案件办理的简化提速。

6.简化行政案件审理程序。对于已经立案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案件,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起诉。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探索建立行政速裁工作机制。

7.探索实行示范诉讼方式。对于系列性或者群体性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选取个别或少数案件先行示范诉讼,参照其裁判结果来处理其他同类案件,通过个案示范处理带动批量案件的高效解决。

8.推行集中时间审理案件的做法。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立案、移送、排期、开庭、宣判,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同一时段内对多个案件连续审理。

9.发挥庭前会议功能。法官或者受法官指导的法官助理主持召开庭前会议,解决核对当事人身份、组织交换证据目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关程序性事项。对 于适宜调解的案件,积极通过庭前会议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庭前会议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和证据,在庭审中作出说明后,可以简化庭审举证和质 证;对于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归纳争议焦点。

10.创新开庭方式。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可以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同步视频作证室等作证。

11.推行庭审记录方式改革。积极开发利用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实现庭审语音同步转化为文字并生成法庭笔录。落实庭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的要求,探索使用庭审录音录像简化或者替代书记员法庭记录。

12.推进民事庭审方式改革。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庭审,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对于案件要 素与审理要点相对集中的民事案件,可以根据相关要素并结合诉讼请求确定庭审顺序,围绕有争议的要素同步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13.探索认罪认罚案件庭审方式改革。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探索简化庭审程序,但是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可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

14.促进当庭宣判。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原则上应当当庭宣判。对于适用民事、刑事、行政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

15.推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根据法院审级、案件类型、庭审情况等对裁判文书的体例结构及说理进行繁简分流。复杂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有 针对性地说理。新类型、具有指导意义的简单案件,加强说理;其他简单案件可以使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简化说理。当庭宣判的案件,裁判 文书可以适当简化。当庭即时履行的民事案件,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法庭笔录中记录相关情况后不再出具裁判文书。

16.完善二审 案件衔接机制。积极引导当事人、律师等提交电子诉讼材料,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和诉讼档案电子化,运用电子卷宗移送方式,加快案卷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移送。优 化二审审理方式,围绕诉讼各方争议问题进行审理,避免二审与一审在庭审和裁判文书方面的不必要重复。强化二审统一裁判尺度、明确裁判规则等功能。

17.提升人案配比科学性。在精确测算人员、案件数量和工作量的基础上,动态调整不同法院、不同审判部门的审判力量。根据法院审级、案件繁简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配置比例,科学界定各自职能定位及其相互关系,最大程度地发挥审判团队优势。

18.推广专业化审判。在充分考虑法官办案能力、经验及特长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确定审理类型化案件的专业审判组织,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 确定专门审理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审判人员。推进办案标准化建设,健全案例工作制度。构建法官轮岗机制,完善业绩评价体系,激发和保持审判队伍的活力。

19.推进审判辅助事务集中管理。根据审判实际需要,在诉讼服务中心或者审判业务等部门安排专门的审判辅助人员,集中负责送达、排期开庭、保全、鉴定评估、文书上网等审判辅助事务。

20.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综治组织、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各类治理主体发挥预防与化解 矛盾纠纷的作用,完善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建设,加强诉讼与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促进纠纷的诉前分流。完善刑事诉讼中的和解、调解。促进行政调解、行 政和解,积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

21.发挥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积极支持律师依法执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重视律师对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讼程序选择的意见,积极推动律师参与调解、代理申诉等工作。

22.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 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 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2日

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汇报材料共2

  公诉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实践与探索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庭审实质化是其重要内容和 标志,对检察人员出庭提出更高、更具体要求,需要以更多精力、时间 来保证诉讼质量。 但是公诉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与公诉人员不足已经成 为许多基层检察院共同面临的难题, 成为制约公诉工作质量提高的瓶 颈,因而导致简单案件不能迅速结案,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能办精办 细,出庭公诉成为应对高强度的工作压力, 难以提高公诉人出庭水平 和能力的工作局面。 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刑 事司法快速通道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 检察院的相关文件精神,我院积极探索公诉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 ,在外出学习考察的基础上,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院繁简分流工作机 制。经过试运行,较好地解决了人少案多矛盾,提高了公诉案件质量和 办案效率。

一、公诉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背景

  近年来,丰满区刑事案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且上升幅度较大,使 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工作压力逐年加大。 多数基层院的公诉干警在平 均三天的工作日内就要办理一件案件, 还要做出告知权利、讯问被告 人、制作审查报告、出庭支持公诉等多项工作。按照传统的办案模式, 案件不分类别和繁简程度, 按受理先后顺序逐件轮流分派给承办人,案 件的审批工作也是不分繁简、类别逐一进行。 这种“轮作“分案和案 件管理方式追求了表面的公平合理, 但是存在一定的缺陷: 一是忽略了案件之间的差别, 轻简案件和复杂案件均按同一操作流程办理 ,造成“撞车”问题,使轻简案件办案期限过长,降低了整体办案效率 。二是忽略了办案人员个体办案特点以及素质、能力的差异,忽视了公 诉人职业化和专业化的培养, 导致整体案件质量不能得到有效提高。三 是忽视了主任检察官在办案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轻简案件仍要通过部门 负责人和主管检察长两个层面的审批, 既增加了人力、时间成本,又 防碍了主诉检察官办案权限的正常行使。 四是案件繁简不分、使办案人 员把有限的时间和精力集中放在案件的书面审查, 忽略了重大疑难复杂 案件的出庭支持公诉,影响了案件的庭审效果。

  针对上述问题, 自 X 年开始,我院积极探索“繁简分流” 工作机 制,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公诉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主要内容

  根据繁简分流工作机制重要意义和在检察环节具体要求, 创新办 案模式和办案机制,确定“案件分级、按级分组、按组分案”的“三分 ”工作原则, 以达到节约诉讼成本,用最精干力量啃骨头办铁案的目的 ,以“简”提高效率,保“繁”提升质量。

  首先,确定刑事案件分级办法。 刑事案件分级,是指本院所受理 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刑事案件, 由刑事检察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 结合我院办理刑事案件司法实践,本着合理区分、便于操作原则,综 合考虑案件类型、性质、嫌疑人及案卷数量、认罪认罚情况等因素, 共同确定分案原则和标准,实现案件分级、按级分组、按组分案。其 中一级案件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案件: 1、公安机关直接移送的带有“速办”标识的案件; 2、危险驾驶、交通肇事和解、故意伤害和解、寻衅滋事和解、一人实施五次以下盗窃、故意毁坏财物、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等单一罪名案件; 3 前款罪名二人以下、二册卷宗以下的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犯罪案件。 三级案件是指五人以上共同犯罪或五 册以上卷宗、多罪名、职务犯罪、重大社会影响、涉众案件、犯罪嫌疑 人及辩护人认为不构成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其它案件为二级案件 。对于不同级别的案件,经案件承办人初步审查后,如果符合其它级别, 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实际转化。

  其次,确定刑事案件分组办案模式。 设立轻简案专办组、普通办 案组、疑难复杂办案组,按照“轻简案件专办速办,普通案件捕诉一体 快办,疑难复杂案件捕诉分离精办”工作要求,分别对应办理各级案件 。为确保工作机制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我们按照分级标准,通 过对 X 年办理 443 件刑事案件(审查逮捕 157 件、审查起诉 286 件)倒 推实验,确定各级案件数量、规模,并根据重新分组要求,在统一 业务软件系统进行了分案、审批权限的试运行。考虑实际情况,针对案 件变更分级,明确规定了变更条件、时限、审批权限等。同时规定了按 照办案进度及综合考虑办案人素能提升等因素, 跨级调整分配案件。 新机制还规定了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部长参与轮案系数,纳入系统 按系数自动分配,落实入额院领导办案规定。

  再次,确定“繁简分流”机制的具体操作流程。 坚持简案速办、疑 案精办的原则,对各级案件的办理要求各有侧重。对“一级案件”的办 理重在要求提高效率,简化书写审查报告、减少书面审查时间;案件起诉的审批权交由主任检察官行使, 减少审批程序; 建议适用简 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审理,减少出庭工作量。严格控制办案时限,明确规 定轻简刑事案件从受案之日起十日内办结。对二级案件办结时限、退回 补充侦查次数及说明理由、审批权限等作出规定, 要求二级案件退回 补充侦查次数不得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必须经部门负责人许

  可。对三级案件精办,要求全面细致审查案件,形成能全面、客观地的 反映案件事实、证据以及适用法律的审查报告, 必须严格履行主任检 察官、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三个层次的审批程序, 主任检察官、部 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既要对签署意见的案件负责, 也要对签发的起诉 书等法律文书负责。 必须制作详尽的出庭预案, 并在出庭公诉时加以 运用,保证庭审效果。

三、公诉案件实行“繁简分流”的成效

“繁简分流” 机制试运行两个月以来, 初步达到了提高办案效 率和案件质量的预期效果。

一是“繁简分流”机制有效地提高了办案效率,确保案件在公诉环 节的疏通。通过繁简分流机制的运行, 一方面简化了轻简案件的书面审 查和审批程序, 通过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 大幅度地减少了办案 工作量,有效提高了办案效率。另一方面,给疑难复杂组的办案人员挤 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办案, 加快了办理节奏, 相应地提高了这类案件 的办案效率。如 X 年本院一类案件的平均办案期限为 47 天, X 年同期 相比仅为 天。二是“繁简分流”机制切实提高了公诉案件的质量,保障了庭审效 果。公诉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有效地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分流出来重点办 理,集中有限人力突出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使办案人员能不断总 结经验,深入研究相关业务, 切实地增强了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 能力和专业素质。通过开展起诉书精细化、量刑建议精准化、办理案件 精品化“三精”活动,提高了干警的素质,从而保证了庭审实质化过程 中案件质量和出庭效果。

三是“繁简分流”机制能够有效地防止“罪刑不相适应”现象出现 ,从而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繁简分流工作机制的运行加快了轻简 案件的办案节奏, 充分保障了轻简案件的及时处理, 确保被告人迅速 接受审判, 有效地防止了审前羁押期限与实际刑期倒挂现象, 充分保 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公诉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和 案件质量,为实现庭审实质化,确保“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 改革工作落到实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汇报材料共3

  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探索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全国各地法院收案数量连续增长,2015年全国法院新收一审案件突破千万,其中民商事一审案件占比为%,而司法机关人员编制短期内增长较慢,各地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更为突出。实行繁简分流和探索案件速裁的新模式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破解案多人少矛盾难题的一剂良方。繁简分流和案件速裁机制的建立是适应我国司法现状的创新,与司法体制改革“高效、简明、先进”的目标相一致,在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的背景下,繁简分流机制的完善和案件速裁模式的探索更具有现实意义。

一、繁简分流的基本含义

“繁简分流”是法院约定俗成的术语,对其实施机制各地法院有不同的探索。从民商事案件的角度,繁简分流是指在立案以后,通过定性分析,将复杂案件与简单案件区别开来,通过建立简案快审的工作机制,实现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大限度的提升案件审判效率。

  繁简分流的实施在基层法院中主要体现为简易程序的适用和案件速裁机制的推进,对简单案件通过独任审判、加大调解、简化流程等来合理配置审判资源,进而达到繁简分流的目的,这无疑是基层法院对繁简分流机制的有益探索。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因此,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在审理时可适用简易程序,为实现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破解案多人少的矛盾难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基层法院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必要性 (一)民商事审判“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民商事案件的案发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反应国家经济运行的健康状况,反应经济社会关系的和谐与否,各类商事案件和家事纠纷能够直接折射经济社会关系的活跃与波动态势。2004年以来,我国民商事案件收案数量连续十年保持高增长势头,2015年民商事一审收案数量突破千万,案件基数不断增大,审判和执行压力倍增。在司法体制改革“公正、高效、简明”的目标指引下,“重数量、轻质效”或以大批招录新进人员的“人海战术”显然都是不可取的。因此,在基层法院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成为化解案多人少矛盾的必由之路。在立案阶段即对案件进行分析定性,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与较为复杂的民商事案件区别开来,做到“简出效率、繁出精品”,以强化司法执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强化审判团队为手段,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二)大部分一审民商事案件具备快审快结的条件 在审判实践中,一审民商事案件中大部分属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对于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的案件,审理内容应当更具有针对性,审判流程更具有技术性。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收案数出现了井喷增长的态势,收案数量的增加无疑增加了法院的工作强度。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大多数民间借贷纠纷和简单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争议不大,案件争议焦点一般集中在支付金额、付款期限、利息及违约金数额上。对于这类案件如果能够做到快审快结,将大大提高该类案件的审判效率,防止小案拖成大案,简案拖成难案。

三、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探索

  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建立和操作应当具备充足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可行性,将复杂案件和简单案件分类处理,做到“当繁则繁、宜简则简、难案精审、简案快审”,提高简单案件的处理效率,通过分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保证复杂案件审理的质效,使不同案件获得不同的审判保障,缓解有限的司法资源和激增的司法需求的突出矛盾,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合理平衡。

(一)科学划分案件认定繁简的标准

  案件繁简的划分标准没有既定的答案,因为具体案件具备自身的特殊性,各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尚没有一致的结论。因此,划分案件繁简的标准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这是一条具有原则性的前提。结合司法实践,简单案件可概括为“一明确、二不大”,即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较为明确、争议标的额不大、当事人争议不大。这样,兼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不拘泥于法律条文的限制,结合当前多发的争议类型,尽可能地拓展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针对具体的案由,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对于简单合同纠纷的案件,对于有书面合同、法律关系较为明确或者诉讼标的较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对于侵权赔偿类纠纷案件,可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具有明确赔偿主体、对事故发生经过没有争议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对不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育问题的离婚纠纷适用简易程序。值得注意的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简易程序适用的标准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有所区分,不能排除小额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存在当事人争议大、事实不易查明的复杂情形,此时为了个案公正,应当及时变更适用程序,但是不能因为个别的例外情况而放弃普遍规律的适用。

(二)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基本原则

1、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法院在民商事审判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归责的法律,是司法人员规范审判程序、保障公正司法的前提。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是进行繁简分流的首要原则。基层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必须以一审审判程序的法律规定为基础,通过紧凑审判节点或者集约化利用审判资源的方式实现案件的快审快结,不能为了结案速度牺牲程序公正,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拓展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2、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程序公正是保证实体公正的第一步,法院象征着公平争议、代表着法律的权威,司法审判工作应当是严肃、明晰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大都涉及最基层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诉讼参与主体的法律素质参差不齐,这就要求基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仅要重视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诉讼参与人的实体权利,更应当重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当事人传唤和调解过程中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包括举证责任、举证期限等,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享有平等的程序性权利,只有当事人同意放弃的程序性权利并书面确认后才视为放弃,不能因为简案快审的目的而忽略正当程序的重要性。

3、整合司法资源,最大限度提升司法效率

  繁简分流应以“简出效率、繁出精品”为基本工作思路,在时间和空间上有效整合司法资源,以简明、便民的原则,经过当事人同意,通过简单高效的方式进行审理,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物力、财力的无端消耗,保证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三)繁简分流机制的具体操作 1、庭前工作准备流程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不同类型案件的需要,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集中在程序性事项上,主要包括当事人传唤和证据交换等。为了达到简案快结的目的,简化庭前准备工作更为必要。在审判实践中,探索出一套庭前准备的流程,将庭前准备工作按照既定的模式进行,主要集中在开庭前必须信息的收集、证据质证、庭前调解等,使争议焦点明朗化,为更有针对性地进行庭审做好准备。

(1)简化通知程序。对于当事人同意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可以通过电话通知的简便方式告知当事人案件受理情况、审判人员,并初步了解案情和证据提交情况。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经当事人同意的并确定当事人确能到庭的,可以电话口头通知调解和开庭时间。

(2)简化证据交换,组织庭前质证和调解。为明确案件当事人的争议所在,明确开庭审理时争议焦点,审判人员可以组织庭前调解,并通知各方当事人携带证据原件到庭,将庭前质证和庭前调解程序合二为一,即使调解不成,也应当留存质证笔录,为快捷庭审打下基础。

2、调解审判一体化,发挥法院诉调对接机制的效用 在简案快审机制中,调解始终应该占有重要地位,也是高效处理案件的重要手段。法院目前的诉调对接机制可以通过简案快审与各审判庭有效衔接,促进双方着眼实体问题达成调解或者撤诉。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或者诉前调解成功的,则启动简案快审工作机制,及时对当事人进行传唤并预定开庭时间,在传唤当事人时进行询问并形成笔录,将调解融入询问和开庭过程中,使得调解笔录、询问笔录和开庭笔录相互补充,减少环节上的重复,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对于最终能够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的当事人,应及时制作民事调解书并送达,同时加强对其义务履行的督促。通过调解代执行等方式,将审理、调解和执行工作有机结合,最大限度的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法院的审执压力。

3、积极推行案件速裁和小额诉讼制度

  案件速裁和小额诉讼程序是要对简单案件运用简单程序快速审理,提高审判效率,是“简易程序的再简易”。从世界范围看,许多国家都在探索一种既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又具有本国特色的民事司法制度,诉讼程序的简化成为民商事审判的趋势。许多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小额法庭,对小额诉讼适用更加简化的程序进行审理,以快速解决纠纷。我国各地法院对于适用较为简化的程序实现纠纷迅速解决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建立“速裁法庭”或“速裁组”,成立“一乡一庭”“便民法庭”,构建“诉调对接”机制,都是对提高审判效率,快速有效解决纠纷的有益尝试。借鉴引入小额诉讼和速裁制度,将那些确实简单的案件利用快速有效的方式消化在矛盾初期,改变当前大量简单案件占用大量司法资源的局面,为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提供有效方式。

  小额诉讼程序和案件速裁模式比简易程序更加简化,针对确实简单的案件,为了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可以实行格式化诉状、提纲式庭审、纠问式审理、令状式裁判,减省庭审辩论环节,并将调解程序与开庭过程有机融合。

4、推进裁判文书改革,实行格式创新。

  在审判实践中,裁判文书写作存在大量罗列证据和质证过程,造成裁判文书冗长而重点不突出、主次不明的问题。在提倡“简明、高效、便民”的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裁判文书写作的创新迫在眉睫。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指出,民事裁判文书可以简要写明证据质证和认证的一般情况,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证据不再进行罗列。在审判实践和速裁模式的探索中,桃城区法院对令状式判决的书写进行了大胆探索和尝试。对于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列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开庭情况等基本信息后,不再罗列当事人诉、辩称和证据,不再明确划分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的模块,将查明的事实与本院认为的法理释明过程有机融合,判决文书短但逻辑清晰,说理简短有力。

5、审判力量的最佳配置。

  繁简分流机制是克服案多人少难题的制度保障,最关键的因素仍然在于作为审判主体的法官。各地法院审判人员的法律素质和审判实践经验并不平衡,这就需要在审判队伍的配置上动脑筋。对于简单案件,可以分配给年轻的审判人员进行调解和审理,经验丰富的审判员作为坚强后盾,有意识地培养新晋审判员的办案经验;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则优先由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员负责,同时也要注重以老带新,倾听和尊重年轻法官的意见,建设新型审判团队,用其所长,尽用其才。

四、结论

  民商事诉讼繁简分流机制的建立和应用是应对现实中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激增的司法需求矛盾凸显的必经之路,也是我国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措施之一。民商事审判领域实行繁简分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的矛盾,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时推进案件速裁、裁判文书改革,引进小额诉讼制度为案件繁简分流,最终实现“简出效率、繁出精品”提供了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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