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工作汇报共3篇 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总结

工作汇报 时间:202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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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工作汇报共3篇 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总结

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工作汇报共1

《出生医学证明》领取、发放管理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属地管理,逐级申报、订购和发放制度。

二、县妇幼保健院和签发单位根据需要制定年度订购计划,并按规定时间上报下一年所需的《出生医学证明》计划数量以及当年实际使用数量。填写“订购《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加盖公章于每年11月30日前逐级上报订购计划。

三、《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负责领取、发放,建立《出生医学证明》领发、签发和管理人员档案。各助产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签发和管理人员要向妇幼保健院备案。如更换人员,应提前申请备案。

四、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须当场审验数量、质量,核对无误后领取。对运输、发放、保管过程中出观的损毁、丢失,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对运输,发放和签发等工作中出现的破损、作废《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单上分别标明作废标识。并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每月底将作废证明逐级上交管理部门。

五、证件管理和签发单位要建立领取和发放登记制度,核对申购数量及编号做好出入库登记,并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领发和发放登记本”项目认真登记。

六、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应注意保密,不得将信息倒卖、泄露。签发机构不得伪造、倒卖、转让,出借《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向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助产技术工作的任何机构和人员发放、倒卖《出生医学证明》。

七、《出生医学证明》应按照永久保存档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管理人员定期对存储证明和存根进行检查,发现潮湿、破损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保证证明清洁、完整。出生医学证明出现被盗、丢失、损毁等情况要立即报告上级证件管理部门。

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工作汇报共2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吉林省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的规定,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权的助产机构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出生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与父母的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和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凡在我市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据本细则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在本辖区内的发放、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县(市)、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管理人员,并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七条长春市卫生局负责统一制作“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报公安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签发机构名单。

  第八条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助产机构,必须通过盛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验收,获榷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权,方可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九条助产机构负责对本机构出生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条助产机构应当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并且制定专门的签发管理制度。

(一)经过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专门培训,并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备案的人员,方可承担本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

(二)应当由2人分别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使用,并实行证、章分开,相互监督,严格管理。

(三)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在领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上签名。

(四)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应当配备微机、打印设施,使用全省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软件。

  第十一条助产机构接收孕产妇住院时,应当向孕产妇或家属发放《签发告知书》。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依据《分娩登记本》、父母身份证及户口簿,家庭住址以户口簿为准(流动人口以落户地址为准)。《分娩登记本》作为核查、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依据之一,应当妥善管理,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凡户口在外地的产妇在长春市助产机构分娩,助产机构应当依据《分娩登记本》和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

  第十四条未在助产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由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签发。签发时应当核实有关情况,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二)具备下列材料之二者可作为亲子关系的旁证:

1、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社区民-警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和当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机构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

2、具有鉴定资格的相关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助产机构出具分娩证明,并有接生人员签字和助产机构公章。

  初审合格后打佣出生医学证明》,待接生人员签字后,复审盖章生效。

  证明材料由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永久保存。

  第十五条单亲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由母亲或者父亲任何一方出具书面说明,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助产机构应当给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正、副页允许只填写一方信息,并将公证资料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效:

(一)无接生人员签名的;

(二)无新生儿母亲签名或未盖名章的;

(三)新生儿母亲和接生人签字未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的;

(四)被涂改、字迹不清、项目填写不全(单亲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除外)或某些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五)私自剪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六)未盖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七)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未在当地公安部门备案的;

(八)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七条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一)因助产机构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由原助产机构及时予以换发,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

(二)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换发,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

  无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由换发机构收回保存。

  第十八条因《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等原因要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向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原签发助产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出生时的基本情况、病历号、原编号的证明,并且加盖原助产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公章;

(二)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户口簿及身份证;

(三)持在《长春日报》登载的《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及交款凭证。经核实情况属实可予补发。无接生者签字,应由原助产机构医务科负责出具证明并盖公章,由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保存。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均在其副页上注明“补发”字样。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自查报告

  出生医学证明公证

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工作汇报共3

  编号:

  关于换领《出生医学证明》凭证(家属联)

  新生儿姓名:出生时间:性别:

  母亲姓名:身份证号码:

  父亲姓名: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县镇村

  联系电话:

  由于目前我县《出生医学证明》暂缺,待我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后再凭此证到我单位领取正式《出生医学证明》。

  此凭证一式两份,一份留医疗机构,一份留申请人。

  单位盖章

  2014年月日

  编号:

  关于换领《出生医学证明》凭证(医院联)

  新生儿姓名:出生时间:性别:

  母亲姓名:身份证号码:

  父亲姓名: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县镇村

  联系电话:

  由于目前我县《出生医学证明》暂缺,待我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后再凭此证到我单位领取正式《出生医学证明》。

  此凭证一式两份,一份留医疗机构,一份留申请人。

  单位盖章

  201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