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特扶工作汇报(共6篇)

工作汇报 时间: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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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奖扶、特扶工作要求

规范管理,维护班子团结。去年以来,该同志能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业管理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的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民主生活会上,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正义,弘扬正气。遇事与其他班子成员交心通气,共同商量解决办法。带头执行局里的决定,并狠抓落实,维护了全局的团结和统一。能以平易近人的姿态与班子成员和干职工相处,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指导工作、并与其他同志一道研究解决办法,使大家共事感到心情舒畅,营造了一个比较好的工作环境。同时,引导全局党员干部职工自觉遵守廉政建设规定,落实公开办事制、承诺服务制和执法工作责任制,对外资企业实行跟踪服务,创优经济发展环境,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有效地促进了各项事业的发展。

附件:

2012年奖扶、半边户和特扶工作要求

各报表单位:

1、2012年奖扶、半边户和特扶档案(一式三份),在3月1日前,交到局发规股。

2、2012年新奖扶、半边户和特扶人员名单生成电子表(表在规统信箱)和纸制表两种,电子版发到规统信箱,纸制名单交给局包管人员。

3、往年奖扶、半边户和特扶确认工作:照片,名单(生成电子版发到规统信箱),纸制报送局包管人员。

4、往年奖扶、半边户和特扶未确认人员名单,纸制盖计生站戳报规统股(同时电子版发到规统信箱)。

5、往年奖扶、半边户和特扶退出名单,纸制名名单盖计生站戳报击规统股(同时电子版发到规统信箱)

计生局发规股 2012年2月23日

第2篇:奖特扶认定条件

奖特扶、主动放弃二胎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今年是1954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夫妇双方或半边户(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

(2)本人1933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

(3)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按赣人口字[2004]17号文件执行)

(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相关认定条件:

1、关于生育史认定:一对夫妻,婚后未生育过子女或死胎,只抱养一个子女的,不予认定。

2、生育第一个孩子的认定条件。1980年12月31日以前结婚的夫妇,结婚年龄要男满20周岁、女满18周岁,并办理了合法结婚手续(结婚证)后260天以上生育的(早产除外);198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时间段结婚的夫妇,结婚年龄要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并办理了合法结婚手续(结婚证)后260天以上生育的(早产除外)。

3、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认定条件

A、农村户口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认定条件

(1)1973年1月1日至1979年8月3日时间段,在此期间生育的,可以生二胎,可以不管生育间隔年限,但在他(她)们一生中,必须没有同时存活小孩数超过两个的情况;

(2)1979年8月4日至1981年4月23日时间段,生育第二个孩子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间隔年限不少于3周年;

(3) 1981年4月24日至1983年1月17日时间段,生育第二个孩子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间隔年限不少于3周年;

(4) 1983年1月18日至1985年11月3日时间段,生育第二个孩子与生育第一孩子的间隔年限不少于4周年零260天以上; (5) 1985年11月4日至1990年8月31日时间段,生育第二个孩子与生育第一孩子的间隔年限不少于4周年零260天以上;

(6) 1990年9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时间段,生育第二个孩子与生育第一孩子的间隔年限不少于5周年。

B、“半边户”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认定条件。在生育第一个孩子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条件后。

(1)1983年1月18日至1985年11月3日时间段,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83]2号文件)第六条: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孩子,包括一方在农村吃农业粮者,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要求生育一胎者,经夫妇双方申请,本单位同意,所在街道(公社)审核报县(市、区)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在孩子年满4周岁以上,方可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的

1、第一个孩子经县以上医院会诊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

3、婚后五年未育,抱着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2)1985年11月4日至1990年8月31日时间段,省政府关于《江西省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修改和补充规定(赣府发[1985]102号文件)

三、农村人口《即吃农业粮的人口,包括男方吃商品粮,女方吃农业粮的》中,再增加只生育一个女孩的育龄夫妇,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胎。

4、对小孩死亡的认定:在未违反以上规定,小孩在14周岁以前死亡(生育一男一女或二男的,没有同时超过二个子女),给予认定,但超过14周岁死亡的不予认定。

5、对再婚家庭子女数的认定:

(1)夫妇双方再婚前双方各只生一个女儿的(指再婚前双方均只生育一个女儿,不是只带一个女儿,且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存活)或一方再婚前只生育两个女儿,另一方未生育过,且再婚后也未生育子女的,可享受农村奖励扶助政策;

(2)再婚后双方合计子女数为二男或一男一女或3个子女及以上的不给予认定。

6、对单身汉与人相生育的,不予认定,原因是其没有事实婚姻。

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的今年是196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对象;独生子女死亡的今年是1974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按赣人口字[2008]45号)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从2013年开始,把女方年龄40-48周岁、独生子女死亡且尚未再生育家庭也纳入特扶)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废,伤病残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及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制度对象年龄满60周岁后,按照不重复、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再重复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三、主动放弃二胎:今年是1968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对象 主动放弃二胎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农村家庭。指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的家庭。

2、符合生育二胎政策。指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规定可生育二胎的政策;

3、该夫妇现存一个女孩且符合生育二胎的政策而放弃再生育,且在独女十八周岁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因离异、丧偶、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生育的除外。

4、女方年满45周岁。指对象上申报上一年12月31日前年满45周岁。

第3篇:奖特扶条例解释

奖特扶解释:

一.1.各镇街,夫妻一方或双方从外地迁入,迁入前的婚育史不清楚的,应由迁入者提供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证明材料

2.夫妇一方下落不明,需按法定程序宣告死亡或失踪,或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下落不明满4年以上,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一方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下落不明的一方出现后,应对双方资格条件进行重新审核确认。 3.子女死亡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死亡子女曾办理户籍登记的,应提供注销户籍证明或医院出具的证明。

二.

1、“半边户”再婚夫妻,城镇户口一方合法生育过子女,农业户口一方无生育史,农业户口一方能否纳入奖扶?

答:可以纳入。但城镇户口一方违法生育的,另一方不能纳入奖扶。

2、成建制转至2012年算起,包不包括2012年?

答:根据2013政策口径答疑第九条解释,包括2012年,以2012年为起点,2015年作退出处理。

3、女方再婚,以前生育过两个女孩,男方初婚,双方婚后又生育一男孩,后男孩死亡,请问夫妻双方各符合什么奖扶啊?男方可以享受特扶标准吗 ? 答:根据工作手册第44页第

6、8条之规定,女方再婚后虽属于合法生育,但是三个孩子已同时见面(非合法生育的双胞胎及多胞胎),现存子女数虽然为2女,但不符合奖扶条件,因此女方不纳入奖扶;根据工作手册第7

9、80页第3条、第8条之规定,以及“政策口径答疑”第27条之规定,男方现存子女数应为0,应此男方应纳入特别扶助范围,享受1620元标准。

4、关于收养:收养子女: 1982年2月底之前:事实收养;1982年3月1日—1999年3月31日:司法公证或收养登记,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符合当时收养条件的证明;1999年4月1日之后: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第4篇:奖扶、特扶系统信息修改补充说明

奖扶、特扶系统信息修改补充说明

一、关于奖扶系统同时变更两项及以上内容的问题

镇乡修改好一项内容保存后,待县级复审,县级审核通过后对其进行撤销,镇乡再操作第二个变更内容

二、奖扶错误信息的选择:

1、进入系统

2、在省、国扶系统中分别编辑导出花名册

3、在导出的花名册中筛选现存子女数为“0”和“两个男孩”的名册

4、将筛选出现存子女数为“0”的人员,在奖扶系统中用身份证号码逐个查询,并逐个转入特扶,同时手工填写好转特扶的申请表。

5、将筛选出现存子女数为“两个男孩”的名册,在奖扶系统中用身份证号码逐个查询,并依据真实情况(审报表)逐个修改信息,如不符奖扶条件的,手工退出审报表,并在系统中退出。

6、所有导出的名册中,身份证号码必须及时在系统中换成第二代证的18位号,。

三、以前已进入省扶、国扶的对象,如现存子女数为“0”,请及时按程序转入2013年的特扶,从2013年起,符合省扶、国扶条件,现存子女数为“0”的对象,均直接申报录入特扶系统。

第5篇:奖扶工作总结

平政字〔2011〕号

平安镇人民政府

2011年度计划生育奖扶工作总结

2011年度我镇计生奖扶工作在县计生局的正确领导下,严格按照奖扶程序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摸底,审核上报,对符合奖扶政策条件对象,做到一个不漏,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申报,现将2011年奖扶工作开展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镇上首先成立奖扶工作领导小组,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包村工作负责人,计生办及全体计村生专干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计生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并负责业务指导及培训工作。

二、组织培训,认真摸底调查。年初镇上召开了镇村干部及中心户长奖扶工作专题培训会,明确包村工作组负总责,各村村支书、村主任为第一责任人,计生专干为直责责任人全面开展本村奖扶摸底调查、申报等相关工作,要求必须深入小组、农户召开群众会,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全镇共召开奖扶工作培训会16场次,出宣传专栏6期,发放计生宣传品150余份册。

三、严格审批程序。各村对摸底上报人员,通过召开村支部、村委会“两委”工作会议,认真研究,审批公示,无异议后再上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填表上报县计生局。

四、严格审查。镇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奖扶对象,召开镇长办公会,专题研究。经审查2011年度平安镇符合国家奖扶对象10人,独女户2人,特别奖扶4人“半边户”奖扶1人。以上16人均严格程序审批上报、公示,无不符合条件上报对象,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

第6篇:新版奖特扶对象自查自纠工作报告

最新整理奖特扶对象自查自纠工作报告

按照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关于对奖特扶对象进行自查自纠的通知》的要求,我乡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经过深入细致的入户调查考证,摸清底子,找准症结,为年底奖特扶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现就开展工作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为了切实做好奖特扶工作,乡党委、政府要求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成立了以乡长XX同志为组长,亲自安排部署此次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自纠工作负总责,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XX同志为副组长(第二责任人),计生办主任王力同志及各村支部书记、主任、文书、计生专干为成员(直接责任人)。

二、入户调查,精心审核,确保享受对象真实无误。

此项工作开展以来,领导小组于8月11日至9月11日期间定期召开会议,按时段安排部署工作,了解工作运行情况,督促抓好落实,保证了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我乡截止,入户调查了全乡自2004年以来享受计划生育奖特扶对象的98人,共查出10名人员不符合条件,其中:

三、建章立制,规范管理,真正把计生奖励优惠政策落实到实处。

为了确保奖特扶政策合格率达100%,我们在制度上下狠功夫。一是设立责任追究制度。采取“谁的联系点,谁承担责任”、“谁出错,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进一步严格把握政策口径,做到不重、不漏、不错。明确对在奖特扶工作中以权谋私、克扣贪污奖励扶助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二是建立监督举报制度。乡计生办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三是增添考核管理制度。把奖特扶工作纳入到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中,乡上对各村的目标责任书中设有奖扶对象政策符合率、漏报率等考核内容,对不符合政策隐瞒实情上报的,对符合政策由于工作疏忽各村上报不及时、不准确、漏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对责任人予以一定的处罚。三个制度的建立有效的保证了我乡奖励扶助政策落实的准确性、实在性。

奖特扶自查报告

社区汇报奖励扶助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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