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工作汇报(共8篇)

工作汇报 时间:2021-06-04
【www.wendang123.cn - 工作汇报】

第1篇:执行难

“执行难”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提 纲

一、引言;

二、探究造成"执行难"的原因:

(一)立法滞后方面的原因。

(二)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

(三)法院本身存在的问题造成的"执行难";

(四)部分被执行人规避法院的执行造成"执行难";

三、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第一,修订民事强制执行法之迫切;

第二,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因;

第三,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

第四,加强内部机制建设;

第五,加大执行力度。

摘 要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终体现。执行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全面履行宪法赋予的审判职责和当事人权利的真正实现,关系到能否维护国家的尊严和法制的统

一。执行难问题目前已忧为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因此,认真、探索和解决“执行难”的现状,全面正确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责,强化执行体制和方式改革,改善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前提和保障。

一、引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及仲裁和公证文书,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而这种强制力的实现,除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外,都需要人民法院去强制执行。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任何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都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任何地方、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1]。从当前的执行工作来看,并不尽如人意。各级法院都有许多积案执行不下去,使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变成了一张盖有法院大印的"白条"。执行难不仅严重地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破坏了我国法制的权威的尊严,且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尊严。为此,在这里,将认真剖析"执行难"形成的原因,并积极筹划、设计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方案,有效地为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空间。

二、探究造成"执行难"的原因

(一)立法滞后方面的原因。

对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的资产及负债状况缺乏法律调整,这是造成执行难的根本原因,因为这种法律上的缺陷使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可能无法操作。《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有关条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

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但是执行这些法律条款前提首先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十分了解。而这又有赖于国家对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的资产及负债状况的法律调整。民事主体占有资产的形式有多种,这些资产可以是存款、股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以及各种收藏等。它们的处所以及流向,只有所有权人最清楚。一个被法律文书确定为被执行人的、拥有以上财产的所有制主体,假定他有足够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他根本就不愿意履行这种义务,他可以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将其财产转移或隐匿司法机关对公民的资产和负债状况一无所知,这正是国家对民事主体资产及负债状况缺乏调整的后果。为此我们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全民资产及负债申报制度。事实上,这种法律缺陷造成的不仅仅是“执行难”,它还使市场经济的其他法律无法实施。

(二)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

这是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最主要的原因。1999年中央的11号文件虽然专门对执行工作作出指导,党委、人大也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解决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问题,为法院的执行工作撑腰,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问题仍然存在而且还是相当严重,这主要是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一般作用于被执行人在本地区、申请执行人在外地的执行案件,由于诉讼当事人分属不同地方的诉讼案件,民事判决的执行结果在一定的程度上与地方利益相联系。因此,地方保护主义主要来源于各地方政府;各地的地方性立法囿于地方利益而忽视法制性原则;对国家法律执行不力,下位法违背或架空上位法;引进外资立法方面具有盲目性,缺乏计划性、透明性、连续性在司法方面,表现为片面保护本地当事人,违背或滥用诉讼程序。现在随着大量的执行工作的规定、批复及通知的出台,执行工作的可操性虽有所加强,但仍有不足之处。在强制执行工作中,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渗透在各个方面,它的存在、原因十分复杂,可以说是众因素复合作用的生成物。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直接关系法院发展和前途的人、财、物等权力基本上掌握在地方手里,导致法院难以真正地独立于地方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产生了司法地方化的倾向,使公正司法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三)法院本身存在的问题造成的"执行难";

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实现所进行的司法活动[2]。但是,长期以来,执行机构的队伍建设就存在着些许多问题。

1、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与执行严重脱节,将造成执行困难。比如在立案和审判阶段采取保全措施不力,需要先予执行和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没有及时采取,结果错失执行良机。

2、执行管理效率低下和执行程序缺乏监督造成的"执行难"情况。现行执行模式同审判模式一样,实行由承办个人负责到底的制度,个人执行不仅力量分散、效率低,影响到案件的执行质量,而且在大案、要案及群体性案件越来越多的形势下,个人对案件的处理显得势单力薄。执行案件处理均由个人决定,任意性很大,案件执行的正确与否完全取决于执行人员的水平和素质,执行程序缺乏有效监督。这两个方面处理不好也会造成案件的"执行难"。

3、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和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的"执行难"。有些执行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线索置若罔闻,工作拖拉,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有些执行人员不深入调查研究,不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式和方法;还有些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态度粗暴、蛮横、生硬,使当事人怀疑其有不轨执行或越法行为。总之,这部分执行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工作作风有待改善。

(四)部分被执行人规避法院的执行造成"执行难"。

当前大部分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地履行这也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问题,主要是由于债务人对于法院的执行工作认识的还不够透彻,总是认为即使逃避执行被法院执行

人员找到了,受到民事拘留但以履行法院判决相比还是划算,因此,就出现了被执行人抓了又放,放了又逃,逃了又追,追到又抓,抓了又放,就这样的翻来覆去判决也就始终得不到执行。但也会出现被执行人确实是无法履行法律文书内容的,可有些债权人明知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却仍然四处告执行人员的状,指责执行人员收受好处、偏袒债务人,并四处举报、告状,或者到法院吵闹,干扰法院办案,甚至于搬来各种力量敦促执行。让执行人员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调查,最后查实债务人确实没有财产。就这样,执行人员常常被几起明知无法执行的案件牵扯了所有的精力,无法及时帮助其他申请人实现债权。这种原因实际上是反映了市场主体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和相对缺失,很突出的表现就在于"赖帐逃债"不良的文化上。要解决这个问题,有赖于社会道德风尚的不断纯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三、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第一,修订民事强制执行法之迫切。执行工作的立法滞后,有关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之一,行则无矩,使执行工作随意性很强;但如果法条不全,处理某些问题时,也会无法可依。我们现有的强制执行法规主要表现形式有三个: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执行程序有专门规定。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的某些条款。三是宪法和单行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有关的强制执行的内容。另外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的司法解释,以及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吸收各地经验制定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强制执行工作是我国司法建设工作的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繁荣,审判、执行实践的不断深入,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产生,执行人员深感立法的不足,当前,在我国把执行程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来,单独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的条件已趋成熟[4]。其表现在:一是执行难的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债务人利用执行法规不健全的漏洞,逃避执行。执行立法滞后的现象已明显暴露。二是我国法制工作的开展,立法技术的成熟,以及民事、经济、行政法律的逐步出台,法律的综合作用将更充分发挥出来。民事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三是世界各国的立法模式采取了制定强制执行立法的趋势。如日本、奥地利、比利时等国采取了制定强制执行法的体例。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吸纳更具体、更确实、更充分的内容,以适应日趋复杂的执行工作的需要的观念已在许多国家形成共识。

第二,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氛围。各级党委、政府、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为指导,把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列为当前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要使各级党委、政府认识到,确保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是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以往权利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将申请书及执行依据交与法院立案便不闻不问,待其有时间则到法院向执行法官索要执行款项,认为案件不能执行或不能执结系法院执行工作不得力,执行措施不到位,忽视其应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将市场金融风险责任转嫁与法院,不能正确理解法院的执行仅是审判的辅助,法院强制执行有限行使,因此,通过宣传,让权利人知晓自己的义务和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在宣传中,对那些身份特殊的义务人身份、债务进行爆光,公告限制其高消费,采取悬赏举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的办法,让全社会支持、理解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对那些确有能力而不履行义务的措施到位,决不手软,该拘留的拘留,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案件,执行法官应耐心细致给申请人做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使他们能够接受风险责任自负这一道理。

第三,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光靠法院的自身力量是不够的。只要党委高度重视、政府积极支持,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就有了坚强的后盾,执行难的问题是完全可以解决的。在执行工作中,

应主动向党委汇报,向上级法院执行局汇报,求得地方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党委应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上级法院执行局应切实、高效地协调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了解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进展情况,对基层法院的疑难案件提级执行、指定执行,这样既松解了基层法院的执行包袱,也可避免地方保护。对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与法律相违背的,给人民法院执行设置障碍的规定和文件,应当立即按照有关程序予以撤销,对那些觉悟不高,组织纪律观念涣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搞地方保护主义,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的部门和个人,坚决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加强内部机制建设。各级人民法院应做好自身净化建设,对来自外界的违法干预案件,敢于依法办理,以理据争。同时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的建设,充分认识执行工作的重要性。配备好执行人员,把那些思想好、业务精、为人民服务思想树立比较牢的人员选配到执行队伍。定期开展思想整顿教育,及时清理执行队伍中的违法违纪人员,净化执行环境,确保执行工作沿着法律的轨道畅通行驶。

第五,加大执行力度。近年来老百姓对"白条"现象非常反感,"法律白条"一词也经常出现在老百姓日常话题之中。所谓"法律白条",即指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及时得到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迟迟得不到保护[5]。要想改变老百姓这种既有的认识,就必须重塑执行工作的权威性,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要依法及时地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搜查、划拨、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强制执行措施;对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财产交付义务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32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不能让他们在经济上占到便宜。执行法官要正确引导申请执行人举证和主动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采取多种方法,通过各种途径,千方百计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被执行人的财产,最大限度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具体案件的执行让全社会公众明白:依法履行义务光荣,赖帐可耻,协助执行应当,妨碍执行违法,抗拒执行有罪。

参考文献:

[1]、刘家琛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

[2]、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3]、沈德咏主编:《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法律出版社。

[4]、裴莹硕主编:《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法律出版社。

[5]、项存奇主编:《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法律出版社。

第2篇:执行难

浅析“民事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

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做好民事执行工作,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必要措施,可以保证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同时,能够维护国家的主权,保护人民利益。

近年来,民事执行难一直是法院工作迫切解决的难题,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不断加快这一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逐渐引起全社会的密切关注。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遵法守法、依法办事正在成为当今社会人们思想观念的主流。但是,不容讳言,在现实生活中,仍有少数人法制观念淡薄,他们无视法律,故意逃避或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造成了民事执行中的“执行难”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不仅影响了法律所保护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更重要的是它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产生“民事执行难”的问题,既有体制方面的原因,亦有法律、法规不完善或者说有缺陷方面的原因,还有人们的思想观念方面的原因,现概述如下:

一、现行司法体制难以保证司法独立,是产生“民事执行难”问题的根本原因。

首先是执行机构设置的不健全,执行人员的法律定位模糊。法律对执行机构的重视不够,《法院组织法》只字未提执行机构,虽然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各级法院都“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执行机构,但从其话语中不难看出立法者对执行机构的重视程度不够,“可以”就是说法院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或者说从机构的设置上看,它是一个可有可无的机构,不象民庭、刑庭那样是必须设立的,这种立法上的取向,是与当今中国执行机构的重要性不相符合的。

其次,执行权的行使的集中化。在法院的实际执行工作中,包括执行的审查权、纠纷解决权、复议权、命令权、调查权、措施施行权等执行权,都由同一个执行机构行使。各案的执行由承办的执行员独办,权力过于集中。执行权力的过于集中,必然会造成执行权的滥用,不但会造成“执行难”,还会造成“执行滥”。

最后,没有统一的执行体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执行人员因为工作需要,可以到异地进行执行工作。但,异地的执行,需要当地法院和相关部门的配合,事实上是,很多时候,基于地方保护主义,当地法院和相关部门不给予必要的配合,甚至故意包庇被执行者,阻碍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异地执行的法官被当地的公安局以种种理由扣押、拘留也并非罕见。所以,建立统一的执行体制,实行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调配,对于提高执行的效率,解决执行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是有重要的意义的

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产生“民事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更新和变化,在各种民事活动或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虽然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两高院也做出了很大努力,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出台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国务院行政部门也相继颁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对解决这些问题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的稳定性,滞后性,总是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即使是那些已经出台了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也难免有不完善或者说有缺陷之处。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4项、第5项规定,对于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民事执行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在保护加强民事执行工作方面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应当看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各种民事关系、经济关系错综复杂,各种纠纷也日渐增多,这些都增大了民事执行工作的难度,这就不仅要求司法工作者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而且也要求法律不断发展,赋予司法工作者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

2、《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1款规定:“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的批准。”,而没有将这些强制措施的实施权授予实际从事执行工作的执行员,以使他们在执行现场不能适时地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拖,从而丧失了最佳的执行时机。强制措施由院长批准,实际上是“司法行政化”的表现。我们认为,只要法律对采取强制措拖的条件、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要求执行员严格依法执行,违反规定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使执行员在执行工作中有职、有权、有责,保证其在执行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灵活地采取各种强制措施,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3、《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法律对于一般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按此规定制裁自无不可,但是对于那些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标的额巨大、性质恶劣的违法者来说,按此规定制裁未免显得力度不够,不足以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在履行义务性质不同、标的额相差悬殊的不同义务人之间适用同一标准的拘留期限显然有失公平,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平等的理念。

三、法律观念淡薄是产生“民事执行难”问题的社会思想根源。

我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封建传统的专制国家,历代的统治者对广大人民实行的都是残暴的封建专制,法律只不过是他们统治压迫广大人民的工具,而广大人民深知:统治者制定的法律是为“有产阶级”服务的,离自己则是遥远的事情。所以民间发生纠纷,老百姓宁肯“私了”,而绝不愿意去“打官司”。 社会主义中国的建立,虽然改变了中国法制的性质,在形式上建立了立法、司法与行政分立的政治体制,但却未能在实质上消除传统政治制度的影响。

其次,部分人民法院的领导对执行工作的重要程度缺乏正确的认识,也是造成民事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因素。虽然从应然的角度讲,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的职责,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部分法院领导没有正确认识到这一点,认为执行工作就是简单地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办事就好,认为其是没有什么技术含量的粗活、累活,没有看到其实执行工作也需要一定的业务水平、社会经验和物质条件。在这种错误思维的指导下,往往法院的执行机构的人员配置是最查的,“谁的水平差,谁就被调到执行机构”已不是什么秘密,执行人员的素质跟不上,执行工作的质量当然会大打折扣。 另外,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相对落后。很多时候,是公民自己的一时大意,才造成了随后的“执行难”,而往往大家又把批评的矛头指向了人民法院,认为是人民法院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比如,公民的不签定合同,不对对方的资信进行核实,没有妥善保管好企业重要文件、公章等行为,都是造成“执行难”的导火索。

下面对解决“民事执行难”的问题的提出三项对策。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

通过各种宣传和媒介,结合普法工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在普通公民思想中形成一种“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风气,在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亦应自觉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而不能违反法律,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尤其应认真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更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另外,有关部门特别是金融、工商、房管、车管部门也要积极配合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这不仅是法治社会公序良俗的正常实现方式,而且协助法院执行工作亦是其法定义务。

二、深化体制改革,确保司法独立,为民事执行工作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1、由于人民法院在人、财、物等各方面处处受制于地方政府,因而在司法工作上受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难以确保司法独立,可以考虑将人民法院的人员编制、工资、经费收支、装备的配备等统一收归中央管理,法院院长和法官的调配可采取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法院共同管理的体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民法院不受干扰,独立办案,公正司法。

2、建立法官和执行员异地交流制度。法官和执行员久居一地,往往容易处于各种人情、关系网之中,陷于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很难做到公正执法。实行法官和执行员异地交流制度,可以避免上述弊病,并可以保证司法人员公正执法,亦是对司法人员的爱护,使其少犯错误。

三、加强立法工作,及时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使其适应不断变化了的新情况。

1、采取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执行工作同时进行的程序,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

2、适当扩大执行人员的权限,如可以将对妨害民事执行等民事诉讼程序的违法行为人的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实施权赋予执行员,使其有职有权,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3、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当事人可根据其履行义务的性质和标的额大小确定对其不同的罚款金额和拘留期限。应比现行法律规定的金额更大一些,在拘留期限上应该更长一些,以使法律足以起到制裁和威慑的作用。同时,对抗拒、逃避、阻碍执行的行为人要借助传媒及时予以“曝光”。

4、实行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执行异议审查权的“三权分离”的制度。执行命令可以由受理申请执行案件的法官在对执行申请审查合格后,由院长批准签发,交由非受理人予以实施,而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后执行员应及时汇报由执行机构组织合议审查,作出决定。这样做,可以强化法院内部对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有效维护民事执行工作的秩序。

5、建立法院网络监管制度。可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若干法院信用查询网络,其内容一般应包括法院判决、案件执行等资讯。如果一个人一旦被列入法院信用网络,其将伴随一生,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在执行中,执行员可以通过法院信用网络随时掌握被执行人的情况,随时向社会公布被执行人的违法情况。

第3篇:执行难问题

如何破解“执行难”

作者: 何林 发布时间: 2006-04-25 14:07:33

当事人打官司的目的是为了最终实现自己的权利。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实现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在执行程序中支持、鼓励自觉执行、自行和解,试行悬赏执行,但不允许私力执行,视私力执行为违法行为。而法院执行机构事实上存在执行力度小,执行制度不完善,导致执行不力。法院的执行不力使权利人对法律公正、执行公正丧失了信心,从而出现了“执行难”的现象。这种现象出现的历史根源和具体原因?怎样才能解决“执行难”?笔者结合多年来的执行工作经验,从源头进行分析,并谈谈破解“执行难”的对策。

一、什么是“执行难”

现在社会上流传这样一种说法,认为打官司赢了执行不了,无异于打了张“法律白条”。这种说法似乎给人一种认识:“执行难”是因为法院没有作为而造成。这种观念已成为一种习惯思维。其实这是对“执行难”认识的一个误区,这种观念对于法院执行工作会产生负面影响,影响法院形象和司法权威,亟待纠正。

“执行难”的原因很多:

1、由于商业风险等原因造成的“执行难”;

2、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干扰造成的“执行难”;

3、由于司法权威没有树立而造成的“执行难”;

4、由于有关法律制定不科学、不完备而造成的“执行难”;

5、由于法院对执行工作不够重视,个别执行人员执行不力甚至违法执行而造成“执行难”等等。

市场经济刚刚建立的时候,由于“重审判、轻执行”思想的影响,最高法院和多数高级法院没有专门的执行机构,不少中级、基层法院没有设立执行机构,造成执行工作的被动局面。这几年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执行工作,健全了各级执行机构,建立执行工作新机制,加强了执行措施,加大了执行力度。但是,执行难依然存在,全国各地法院的执行兑现率仍然只有30—40%左右。

那么原因究竟何在?我们不得不反思“执行难”的观念问题,避免“执行难”认识误区,科学、全面地认识“执行难”,从而找到解决的办法。否则,“执行难”问题不但依然得不到解决,反而会损害本来就薄弱的法院“司法权威”。 总之,我们应该把“执行难”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去考量,不仅仅是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改进执行工作,更重要的是当事人要有市场经济的意识,社会应当进一步培育法律意识,法律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如果上述问题不解决、观念不改变,不但“执行难”问题不可能根本扭转,反过来,必将阻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执行难”的表现形式及成因

(一)“商业风险”与“执行难”

“商业风险”是一个经济概念,从经济学角度去认识“执行难”,我们会发现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一些必然联系。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初期,社会缺乏诚信意识,许多经济交往从一开始就孕含着巨大的风险,市场经济中企业的出生率高,关闭率也高。欧美企业的平均寿命是40年,而中国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8年。在中关村注册的企业有6000家,寿命已经超过8年的不到3%。而由于人们的经营风险意识不强,一些当事人贪图利润,同一些信誉、资产状况差的企业甚至“皮包公司”做生意,结果是,账面利润是有了,但最后不能兑现。于是就诉至法院,当然胜诉是胜诉了,但执行就根本不可能。这样当事人就把自己原本的经营风险转嫁到法院的身上,说法院为当事人打“法律白条”,法院难道要成为“皮包公司”骗局的埋单人?

(二)“人权”与“债权”的对抗

“执行难”还有一个表现形式是:被执行人找到了,但是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所谓“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一些被执行人家徒四壁,上有老,下有小,仅仅靠摆小摊维持自己和家人的生计,甚至是吃低保、享受社会救济维持生活,如果法院执行了他和家人赖以生存的房屋和生活必需品,将使被执行人生活陷入困境甚至绝境,把问题转嫁给社会和政府,从而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又如何去执行?因此,我们在法律上应当遵循一个原则:生存权大于债权。

我们不能因为实现申请人的债权而牺牲被执行人的生存权。生存权是优先于债权的,因为生存权是人权中的基本权利,这也是法律精神中人道主义的体现。因为“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被执行人也是社会中的一员,我们同样要保障其基本的生存权。 还有就是现在的市场经济发展,外出打工人员增多,笔者所在的山区小县是一个农业县,农村人口占85%以上,农村中的青壮年大部份外出打工,有相当一部份被执行人欠债后,因无法还债就外出打工,家中留下一些老人和孩子看守几间破草房,法院也不可能因为几百元或

一、二千元的案件到全国各地去寻找被执行人,即使找到了也没有条件执行。

反过来说,如果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执行而使申请人的生活陷入绝境怎么办?这种现象也是存在的,此类案件中申请人、被执行人往往均属生活困难群体,无论是加大执行力度,还是暂缓执行,均会引起当事人强烈不满,矛盾都集中到法院身上,执行工作非常被动。笔者认为建立、完善这方面的法律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我国处于市场经济初期,面对社会资源配置中的突出矛盾,难免在追求地方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中产生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是执行中的拦路虎。我国国家公权划分的不尽合理、权力制衡中的不够协调以及权力交叉运行状况的存在,必生部门保护主义,且常以行政机关强大的公权力对抗执行,使个案执行之难难于上青天。这种经济上的地方保护主义带来的是司法上的地方保护主义。地方法院院长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经费是由同级政府财政拨款,法院基建、物质装备建设等都有求于当地政府部门,在执行的时候难免遇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四)“执行难”与司法权威的树立

在“执行难”的问题上,除了行政干预外,还常常出现暴力抗法案件,这表明在中国存在法院司法权威没有得到应有尊重的情况。在西方法治发达国家,为什么被执行人常常会主动履行法院判决,因为在一个法治传统十分强有力的国家,一般民众和企业都以尊重法院、服从法院为光荣的事情和应尽的义务。西方发达国家有发达健全的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有颇具权威的司法,法官由社会的精英群体构成,具有很高的公信度,人们法制观念和信誉意识都比较强。

一般来说,即便当事人不同意裁判结果,他也认为裁判是应当履行的。但是也有例外,如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联邦法院作出要求消除种族隔离的判决,而这些生效判决在南方各州受到白种人以及州长们和官员们的有组织、有计划的抵制,黑人学生仍然无法进入专收白人的学校。后来联邦法院向联邦政府提出要求,美国总统派出了联邦军队执行联邦法院判决。荷枪实弹的军人让黑人学生理直气壮地进入学校校园,而白人和州长们只有遵守联邦法院的判决。

显然,西方国家政府在产生司法信任危机的时候,无条件地支持法院判决,无疑增加了判决的权威,在全社会树立了“法律至上”的神圣信仰。所以西方国家把选举“国家总统”等决定国家命运的政治事件产生的纠纷,也通过司法途径给予解决,可见法律在公众、政府和社会上的权威。在我国市场经济建立初期,制假售假、合同欺诈等社会失信现象时有发生。这导致案件不断上升,法院生效裁判大量增加,而另一方面由于有的当事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淡薄,不履行法律义务,采取软拖硬抗,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甚至以死相要挟,这和我国社会信誉制度和法治社会还没有真正形成是有关系的。

(五)“执行难”与法律规定的不完备和法官素质

我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篇仅有30条,约占执行程序应当立法规范内容的十分之一,大量的程序操作无法可依;近几年陆续出台的关于执行方面的司法解释也未能有效地填补空白。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还在逐步完善中,不讲信用的行为被发现和追究责任的可能性还较低,对失信行为的惩罚程度还不够严厉,失信成本远没有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

另外,法官素质等法院、法官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是导致“执行难”的一个原因,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执行依据是生效法律文书,包括法院制作的民事、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仲裁机关制作的裁决书、公证机关制作的公证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制作的决定书。其中实体处理错误时有发生,再加上执行队伍先天不足,后天培训乏力,调整、调配困难,严格依法执行的水平不高,对实体上的错误往往又因法律障碍不能纠正而继续执行,必然最终导致错误执行。这种违规执行,作为执行队伍的内伤,虽已在整治,但其加剧执行难的负面影响远没有消除。

三、破解“执行难”的对策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了“执行难”的表现形式和产生的主要原因,那么,怎样才能解决“执行难”这个问题呢?下面笔者就自己在工作中的实践谈一谈自己的看法,不对之处,请大家指正。

(一)进行执行机制改革 在司法改革这样一个系统工程中,执行改革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1999年7月,中共中央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党的十六大报告又郑重地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这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

人民法院还需要不断加大对执行工作的改革力度。调整执行机构,改变各级法院执行机构互不隶属、力量分散、装备落后的情况,实行各高级法院对本辖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和协调的新体制。组建一支统一领导,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的执行队伍。充分采取提级执行、交叉执行、指定执行等方式,努力将执行管理体制、执行机构、执行权运行机制和执行方式方法的改革推向新阶段。这样首先就要求执行机构的经费由上一级财政划拨,像交警部门一样,不受地方财政的管理,才能突破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这样就解决了“执行难”中的一个最大的难题,使有执行条件的许多政府部门自觉履行。

(二)进行审判方式改革

提高裁判的公信力,从源头上防止错误的裁判进入执行程序。应当说,过去的部分法官由部队退伍或转业直接分配到法院工作,个人业务素质不高,无法适应市场经济下日新月异的审判、执行工作和法官职业化的新形势,极个别法官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谋取私利,枉法裁判,败坏了法院形象。为此,就要求审判法官必须要经过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加强审判和执行法官队伍的业务学习,不断进行知识更新,实行优胜劣汰,适应新的形势,努力建立一支业务素质高、思想政治作风强的法官队伍,并装备必要的执行手段,才能解决案件“执行难”的问题。

(三)加强执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改变政出多门的现行体制。

“执行难”是一个信用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是法律机制的完善和运行问题。要解决“执行难”问题,除了法院加大自身执行力度外,充分运用社会和国家的其它权力,尽快改变司法机关从属政府编制,凡事受行政掣肘的现状。

由于我国国家构成体系的特殊性,各个中央部门均有制定部门规章的权力,从而造成了政出多头的尴尬局面,各部门为了保护自身的既得利益,在制定规章时将自身利益纳入其内,很难在全社会形成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所以应尽快出台完整的强制执行法典,以期对各部门均有约束力,用以解决“执行难”。 在强制执行法中,笔者认为有这样几个有关执行的法律规定亟待完善:一是申请执行期限。国外关于申请执行时效,短则五年,长则二十年。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当事人为了避免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即使明知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也不得不向法院申请执行。这类案件不是法院、当事人想执行就可以执行得了的,结果只能造成执行存案越来越多,导致人们对法院乃至整个法制制度的失望和不满。

第二,现行民事诉讼法尽管增加了执行编,但全编仅有30个条文,且整体上纲多目少,过于原则而可操作性不强,无法解决当前执行工作中纷繁复杂的实际问题。

第三,加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行为的惩罚力度。虽然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实践中执行不坚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判刑的很少,大多是对被执行人实行司法拘留。

第四,修改我国破产法。国际上通行的破产标准是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而我国规定企业破产的标准是资不抵债,这样对企业的信用要求标准显然很低。

(四)加大执行工作的法制宣传

试行诉讼和执行风险告知制度(有的地方已经在进行),增强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对金钱给付案件提醒当事人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以免裁决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等。废除执行费用预收制度,采取先执行后收费,暂无条件执行的案件进行备案登记,耐心做好教育宣传工作,执行用语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执行人员在做疏导工作时,要使自己的语言感动别人,那必须在其中注入自己的满腔热情。针对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适时调整好感情,用真情打动被疏导者,以提高执行和解率。

(五)建立执行威慑机制

执行法院与银行等有关金融业务的部门及工商、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联系,对进入执行程序后恶意躲避,对抗法院执行,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进行公告,并不得在银行贷款,不得办理房地产和国有土地登记手续,不得进行高消费。这样必然促使被执行人偿还债务。

(作者单位: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第4篇:民事执行难)

目录

一、当前我国民事案件执行的现状…………………………………………………………1

二、我国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2

(一)现行民事执行法律滞后…………………………………………………………2

(二)法院执行体制不顺畅……………………………………………………………2

(三)执行机构和队伍存在不足………………………………………………………2

(四)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盛行………………………………………………………2

(五)社会诚信缺失和公众法制意识薄弱……………………………………………3

(六)民事执行制度的结构缺陷………………………………………………………3

三、对民事案件执行难进行标本兼治的对策………………………………………………4

(一)加强普法教育……………………………………………………………………4

(二)制定统一的民事强制执行法……………………………………………………4

(三)对现行的执行体制进行改革……………………………………………………4

(四)建立配套完整的执行运行机制体系……………………………………………5

(五)努力改善执行工作的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6

(六)完善我国社会诚信体系…………………………………………………………6

(七)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救助机制……………………………………………………6

(八)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7 参考文献………………………………………………………………………………………7

I 浅析目前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

摘要:当前,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各种利益冲突日益突出,新的社会矛盾不断出现,把法院推向风口浪尖。民事案件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难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大量执行案件不能得到执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案件当事人不满意,公众不满意,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平安建设。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职能重要组成部分,执行工作开展的如何,不仅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更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实践,和谐社会的构建。法院执行工作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解决得不好,将直接影响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政治局面,直接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我们应该深刻揭示其原因,并努力探究破解民事案件执行难题的对策。

关键词:民事执行;自觉执行;强制执行

民事案件执行难一直以来是我国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难题,也是胜诉当事人无法通过法律形式真正实现债权的重要原因,严重干扰了法律的实施,影响了人民法院在群众中的形象。对造成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以前不断有文章见诸于报刊杂志,对其中的部分内容,笔者深有同感,同时也形成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观点。本文将从“执行难”的现状、原因及对策三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理论或实践有所裨益。

一、当前我国民事案件执行的现状

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前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执行的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正常程序状态,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后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经申请执行人启动执行申请程序之后的一种被动执行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非正常程序状态,需要付出比自觉执行更高的成本,是不自觉执行的法律后果。一般来说,法治化程度越高的国家,其自觉执行案件在整个民事执行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应越大。然而,就我国目前的民事执行现状来说,尽管法治在不断向前推进,但自觉执行率并不尽如人意,给执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是造成“执行难”社会现象的重要因素。

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条件执行,但由于主观、客观方面因素的存在,无法使之实现或难以实现的现象。当前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可以概括为四句话:“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该执行的财产难动”。法

1 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当人民法院裁判送达当事人后,因种种原因致使该生效裁判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实现。

二、我国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笔者认为,我国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行民事执行法律滞后

我国缺乏一部专门、系统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制定有民事强制执行法律,而我国至今仍没有一部完整独立的《民事强制执行法》,造成了立法滞后于现实的状况。目前强制民事执行程序被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出台的《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在立法指导思想上,由于长期推崇“宜粗不宜细”的原则,使得这些法律条文过于笼统,过于简单且过于原则性;对民事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民事执行程序缺乏全方位的规范要求,民事执行人员、民事执行当事人、协助民事执行人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约束。

(二)法院执行体制不顺畅

现行的执行体制缺乏效率,阻碍了执行工作的深入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之一,目前法院工作的运行体系虽实行了审立、审执、审监的三权分立,审判与执行协作配合机制还不够完善。有的案件因审判阶段的法律文书质量不高,裁判表述存在问题,给执行带来不确定的因素,导致无法或难以执行;有的案件审判与执行脱节,造成执行困难。如在立案和审判阶段采取保全措施不力,没有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结果错失执行良机;有的案件虽然保全,但未严格依法定程序办理,导致被保全的财物被变卖,造成当事人损失;有的案件因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持生效法律文书咨询相关问题时,态度不好或答复不够注意方式方法,引起当事人情绪过激,致使反复上访。

(三)执行机构和队伍存在不足

大批力量投入审判,而执行力量不足,执行案件堆积,少数执行人员无暇顾及,当事人权利迟迟得不到法院的强制保护。同时在执行工作岗位上,执行人员法律知识不熟,遇到问题不知道如何处理,往往简单地认为,执行就是拿着判决书、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讨账,这是一种普遍的错误观念。执行干警综合素质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客观要求,也造成了当今的执行难。

(四)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盛行

地方党政领导人对于司法活动的不当干预和控制,少数案件在审判阶段,判决不公,增加了民事执行的难度。近年来司法权越来越依赖于地方,审判人员往往被迫屈从于这些

2 外来压力,在审判过程中考虑许多非法律的因素。在执行一些债务企业或公司,本身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或利税大户,属于地方政府予以重点保护的骨干企业。执行这类案件时,法官多是采取协调,找领导汇报的方法解决执行问题,往往是路没少跑,话没少说,工作没少做,但收效甚微。在以往的执行工作中,法院也采取过拘留被执行人负责人,查封被执行人财产,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通常会找到上级党委、人大、政府领导出面干预,结果往往是解除措施,放人、放车。一方面影响了执行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执行人员对执行这类的案件也产生畏难情绪。

(五)社会诚信缺失和公众法制意识薄弱

我国目前由于市场经济和立法等众多因素的不完善,人们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的不诚信行为较之建国初也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人的信用缺失可谓比比皆是,更甚者还出现了金融机构的信用缺失;而信用的缺失则引发了更多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因此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每年都有大幅度地上升。言而无信、欠债不还、对人民法院的裁决不屑一顾、债权人忍辱负重、债务人理直气壮等等不正常的现象屡见不鲜。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对不守信用者缺乏应有的制约、制裁;加上人们对不守信用者的“宽容大度”,有些部门对不守信用者的放纵、庇护,这种是非颠倒、不守信用的风气不仅从执行数量上,还从执行难度上加剧了民事执行的难度,包括“人难找,财难寻”。

(六)民事执行制度的结构缺陷

民事执行的结构缺陷是指作为制度的法律基础,并无统

一、完整的结构。除不存在民事执行法这一单一法典之外,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的有关执行规定也是不统

一、不完整的。这种不统

一、不完整表现为:一是执行的目的不明确。二是执行机关及其执行行为性质的不明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但是,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机关究竟应该如何执行,并无具体的规定。所以,关于审判与执行的“审执关系”经历了审执分立——审执合一——审执分立的不同阶段,及至今日,关于民事执行机关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尽管各地、各级法院都设置了执行庭,并配备了相关的业务人员,可是由于执行工作的复杂,往往吸收不了精于业务的执行骨干;此外,关于执行的行为性质,在理论及实务界也还存在争议,这也导致了究竟以法院作为执行机关,还是以行政部门作为执行机关争议的出现。这样的争议,一方面固然反映了我国理论及实务界的问题关系,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民事执行机关在中国的微弱地位,从长远看,自然不利于执行制度的健全和发展。三是执行方法的类型化和具体化不够。民事执行的对象客体为财产和行为。但是,不同的客体,同种类客体适用的执行方法是有差异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般性规定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等手段,显然,于方法论上说过于简陋,从实际执行

3 角度看过于笼统和缺乏较贴合现实的可操作性。尤其是在执行协助方法方面,对有关机关必须协助法院执行的规定没有强制性,也使得执行方法处于软弱乏力的境地。

三、对民事案件执行难进行标本兼治的对策

针对实践中形成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存在的上述各种现状,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标本兼治的对策:

(一)加强普法教育

一方面教育公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依法办事;另一方面也要告知公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不遵守国家法律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和应受到的惩罚,使公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能知法、用法、守法,真正做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进一步加大执行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司法环境。司法行政部门要以“五五”普法教育为契机,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法院也应当主动与普法、宣传部门加强联系与合作,组织基层相关人员举办各类法律知识培训班,利用电视等宣传媒体开展以案释法教育,扩大宣传效果。要通过各种途径,努力提高全体公民尤其是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要通过宣传,提高当事人履行法律文书的自觉性和风险防范意识,使更多人理解和支持执行工作,努力形成自觉履行和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良好社会氛围,营造和谐的执行工作环境。对于已经发生的纠纷,也要加强诉讼风险教育,使诉讼主体认识到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解决问题的诉讼风险,从而减少纠纷,减少法院执行不能的现象。

(二)制定统一的民事强制执行法

新民诉法的颁布实施,可以看出国家对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执行手段和执行方式,但与之相关联的其他法律制度与当前经济基础的巨大变化相比,已呈现出严重的滞后。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将民事执行强制措施规定得更加明确、具体。同时,还需要完善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行为的刑事制裁规定,并尽快制定对执行人员的人身保障措施和对暴力抗法者、阻碍执行工作行为的处罚规范。建议省级人大常委在保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结台本地区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及时制定关于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三)对现行的执行体制进行改革

单独成立执行法院,隶属最高人民法院直接领导。财政经费统一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单列开支,由最高人民法院掌管。人事任免、机构设置、编制安排不由当地党委、人大、

4 甚至政府部门管理,而改由上级法院统一领导。

最高人民法院内设立执行院,负责领导、协调全国执行法院的执行工作和认为需要自己执行的案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独设置执行法院,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平级,互不隶属,负责领导、协调本辖区内的执行法院的执行工作和认为需要自己执行的案件。各省、自治区(不含直辖市)内的地区、自治州、地级市单独设置执行法院,与地区、自治州、地级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平级,互不隶属,负责本辖区内的执行工作。

各区(含直辖市所属的区)、县、县级市、不设执行法院,各区(含直辖市所属的区)、县、县级市人民法院所办案件全部由直辖市、地区、自治州、地级市的执行法院执行。执行法院的职责为本文谈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中的执行机构的职责。在条件成熟时,还可将现在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监狱工作(这是对刑事犯罪人员的执行)划归执行法院负责。

(四)建立配套完整的执行运行机制体系

加大执行力度,努力建立执行工作新的运行机制体系。进一步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努力探索执行工作机制。一要全面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机制,努力创造良好的执行工作环境。要进一步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努力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部门配合”的法院执行工作新格局;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工商、国土、城建、金融等单位的联系与协作,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全面而有效地发挥执行威慑联动机制的作用。二要努力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工作制度,积极探索非诉讼解决方法,缓解法院的诉讼压力。三要进一步拓展和创新执行工作方式方法。加大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公开曝光力度,深化审执兼顾、协警参执等方式,积极探索并运用悬赏执行、担保执行、抵偿质押执行、代位履行等新举措,努力克服“执行难”问题。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切实提高执行工作效率。要进一步完善统一管理和协调分工的工作新体制,畅通审执、立执和上下级法院内部信息沟通机制。在已经建立执行实施机构和裁决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真正建立起分权制约、相互协调、运作高效的运行机制。充分利用执行信息管理系统,规范执行工作程序,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落实执行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进一步规范执行评估、拍卖、变卖等环节,严格执行款项的管理、发放工作,自觉接受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度。法院应当更加主动积极的向地方党委、人大等领导部门汇报工作,让领导更加重视法院工作,重视执行

5 工作,从而在人力、物力、财力及政策上予以支持,使执行工作更有保障。

(五)努力改善执行工作的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

执行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法院裁判的执行。由于执行工作牵涉面广、社会性强,单纯依靠法院自身的努力尚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必须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加大监督力度,首要的是争取上述机关支持,以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大量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是一个总根源,对某些地方或部门以各种借口、各种方式干预执行,少数领导出于各种利益考虑就某个案件打招呼、发函件、批条子的行为,法院除依法抵制外,还应当积极依靠当地党委、人大予以排除,情节严重的,还要通过纪检部门给予处理,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 同时,法院的执行工作离不开党委和人大的积极协调、离不开有关主管部门的协助配合。随着执行工作难度的日益加大,法院的执行活动需要公安、检察、银行、工商、土地、房地产等职能部门协助的情形愈加普遍。特别是对那些导致“执行难”的不合格主体,可以通过党委、人大进行协调,责成工商等职能部门从源头上予以查堵,如不予年检、吊销执照等,使空壳公司、皮包公司逐步归于消灭,从而使积案得以消除。

(六)完善我国社会诚信体系

我国应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扶植和建立公民与公民、企业与企业、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誉体系,使整个社会崇尚公信,秉弃非信,为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提供社会基础。要建立并明确信息征用、公开、失信行为的处罚等一系列规定,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要鼓励法人、组织、自然人保持良好的信用,同时对诚信不良的市场主体给予严厉的处罚,对其在一定领域内的活动设置种种限制,使其为失信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也使进入司法领域的被执行人不敢以失信行为为代价而逃避、抗拒执行。同时,建立社会公信制度,还可以得到社会上的广泛监督,可以使法院更容易地获得更多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行踪的线索,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铺平道路。在执行过程中开展举报活动。这是针对被执行人逃避债务所设立的方法。可以设立举报接待室、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在举报接待室要安排合适的接待人,应该选择一些政治思想觉悟高、业务能力强、态度和蔼、说话文明、机智果断的人作为接待人。为了方便知情人举报,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电视、报刊或发布公告等方式,对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案件向社会公布案情、被执行人姓名和执行标的,尽量扩大宣传面、让较多范围内的人知道案情,以便于知情人举报。

(七)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救助机制

要畅通群众寻求救济的渠道,切实落实特困申请人执行救助制度。尽快建立符合基层

6 法院实际情况的执行救济制度,由政府在每年财政中拨付专款,建立救济基金。对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又属社会弱势群体的执行案件,要慎重采取中止或终结执行措施,做好申请执行人的工作,取得理解,在减少这类案件申诉上访的同时,对符合执行救助条件的案件当事人,要积极办理救助手续,切实发挥救助制度在保障案件当事人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八)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着重从下两个方面人手:第一,不断加强执行干警的思想、政治、组织、纪律,提高干警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使其成为能胜任执行工作的全面型人才;第二,走精英化执行之路,逐步提高执行队伍建设的标准。树立新的执行理念,深化执行改革。摈弃不符合现代法治要求,制约执行工作的陈旧作法,深化执行改革,创建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新体制与新模式,包括执行体制,执行机构,执行权运行机构和执行方式与方法四个层面。

参考文献:

[1] 于瑶. 破解执行难的对策[J].法制与社会 2011年01期

[2] 黄澍. 浅析民事执行难问题及解决对策[J].法制与社会 2011年11期 [3] 王亚灵. 浅谈我国民事执行难的现状及原因[J].法制与社会 2011年12期 [4] 孙顺英. 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分析[J].科学大众(科学教育) 2011年05期 [5] 唐大瑜. 民事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分析[J].法制与社会 2011年19期 [6] 朱秀亮,田晓丹. 谈民事诉讼“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J].知识经济 2011年18期

第5篇:执行难攻坚工作方案

推进执行难问题集中攻坚相关工作方案

根据《政法专项组工作推进方案》要求,我院深化作风整顿,对执行难问题集中攻坚,从执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和执行涉案款物等方面的专项清理工作进行自查。同时对2018年涉金融、涉企业、涉民生、涉党政机关、涉执行信访等重点督查案件设立台账,稳步推进“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部署,在执行决战之年,全面提高执行质效,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规范执行行为,深化作风整顿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我院关于“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专项清理统一部署,结合自身实际,严肃清理问题。杜绝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的现象。要求执行局在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上有安排、有具体推进方案和工作措施,切实将上级决策部署在基层落实见效。同时严肃机关作风建设,严禁工作松散,上班迟到早退、随意脱岗,在位不在岗、在岗不尽责等行为,预防工作消极,执法拖拉”问题,切实提升工作状态,强化担当实干,激发工作热情,力促各项工作创先争优。根据自查未发现我院执行干警有不作为,乱作为现象。

二、执行涉案款物规范化管理

我院于2017年年底落实“一案一账户”案款管理制度,按照要求开设执行款专户,2018年1月起我院所有执行款皆通过案款系统收取、发放,全部采取线上操作,当事人通过法院提供的缴款虚拟账号自主交纳执行款,执行干警不得收取当事人现金。案款到账后30日内必须发放到当事人手中,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发放的,经院领导批示后,可延长发放时间。执行案件暂存款系统中的暂存款已全部清理完毕,无未发放款项。

三、重点督查案件设立台账

2018年我院根据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对执行案件规范化管理,对涉金融、涉企业、涉民生、涉党政机关、涉执行信访等重点督查案件设立台账,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缩短办案时间,提升执行质效。案件立案后,严格按照执行流程管理系统开展工作,对执行流程信息全程公开,方便当事人了解案件进展。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避免执行资源浪费。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我院将依法对其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等强制手段,并将处分信息告知被执行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平台,对符合上网公开规范的执行文书一律上网公开。并通过网络、报纸、微博、微信公众号、广场大屏等方式公布失信名单,让老赖“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同时视案件情况对涉民生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要穷尽执行措施,尽快为当事人执行回案款,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典型案例可邀请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形成威慑执行的强大声势和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执行工作更好,更全面的开展。

2018年是执行攻坚战的决胜之年,我院会严格按照上级法院要求,根据第三方评估体系指标内容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质效,全面打赢用两到三年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

第6篇:执行难究竟难在何处

执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执行工作又是法院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多年来困扰着法院工作的就是“执行难”问题。如何解决“执行难”已成为各级法院的大问题。党中央对此也十分关注,曾以文件转发地方各级党委,并引起地方各级党委的重视。但是,“执行难”的问题还是没有得到彻底解决。顽症在哪里,笔者以办案的亲身体会谈谈自己的看法。“执行难”难就难在因素多,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难以实现。这些因素主要有:一是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当事人经营风险意识不强,从而导致许多资金有投入而无产出;二是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盲目发展企业开发项目,举债建企业办厂子,经营自主权不到位,在经济活动中超过其责任能力时不愿承担责任;三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当事人的诚实信用理念不强,法律意识谈漠,欠债不还,能逃则逃;四是一些地区的政府和部门大局意识差,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从局部利益出发,干扰法院的执行工作;五是有些执行人员的执法水平不高,执行方法和作风简单粗暴,使社会各界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不理解或不支持。究其造成“执行难”的具体原因,还要从具体现象谈起。现象之一:以前在计划经济时代,一些政府部门以提~部职工生活福利为名,盲目发展企业开发新项目,在没有资金、没有经营管理人才的情况下,大肆办公司和经济实体,结果有的企业建成就停产;有的企业有产品无市场;有的企业产品质量低劣;有的企业产品缺乏竞争力。这些企业盈利少,亏损大,遗留一大批债务。这些企业大部分歇业,或已破产,或无资金周转,根本无力再恢复生产。现象之二:政府行政手段干预决定企业的生存,以“脱钩”或以改制为名逃避债务,或将几个企业的有效资产统一重组为新的企业,留下“空壳企业”应付债务。就是人们常讲的“空房子、空桌子、空戳子(公章)、空帐户、空架子”的“五空企业”。这些企业的主管部门多半是政府。这些政府部门还债意识差,拒不履行义务,学法、守法意识淡薄,对法院的执行采取拖、躲、顶、缠的方法,有的还以政府是行政机关无钱还债为由,拖延执行;有的政府机关领导人长期不与执行人员见面,只派无职无权的人与执行人员周旋;有的直接抗拒法院的执行,传票拒绝收、谈话拒签字。有的被执行单位借助一些不明~的上级领导向法院施加压力;有的利用上级领导机关或领导人向法院说情,一味强调协调;有的政府机关领导自以为是人大代表就为所欲为,量法院对他难以采取强制措施;有的政府机关自以为级别比执行法院级别高,通过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向上级法院打招呼。这就使法院在执行中左右为难,从而使大量的“涉府”案件难以执行。现象之三:有些债权人自己风险意识淡薄,出现风险后,在某种程度上,它把人民法院从审判机关的位置演变成了他的“债务人”,把市场经济所产生的一些经营风险转嫁成为法院执行工作的压力,以交诉讼费为由,要法院为债权人背负和承担经营风险的包袱,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不堪重负。现象之四:被执行人难找,为一件案子往往找被执行人要跑上几十趟,有的即是找到了人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说找人难,那么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就更难。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被执行人采取赖帐、拖帐、躲债、逃债的方式,使申请人的权利不能及时兑现。久而久之,债务人比债权人狠,抗法事件频频发生,法院的权威不屑一顾,判决书如废纸一张。导致有些债权人认为到法院打官司不如“黑道 ”来得快,从而使法律削弱了保障经济活动正常运行的功能。综上所述,引发“执行难”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因此解决“执行难”需要多方面的支持与配合,需要采取多种解决问题手段。“执行难”问题能否解决,不仅直接关系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更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全面履行宪法赋予的审判职能和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关系到国家尊严和法制的统一。只有解决“执行难”,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公正的权威才能得到最终体现。

一、执行工作不是单靠法院自身的力量就可以解决的,这是一个社会问题,我们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加强法制宣传工作,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把普法的重点放在培养和树立法律权威意识上来,在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头脑里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形成尊重法律,服从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法律意识的加强、守法水平的提高,必然对全社会的法制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执行工作离不开党委领导和人大的监督。积极主动地争取党委的领导、支持和人大的监督、帮助,使党委、人大及时了解法院执行工作的情况,帮助解决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认真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坚决抵制和消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扩大执行工作的社会效果。

三、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改进工作方法和作风,讲求执行艺术,以提高执行质量、效率和效益。在执行中,要有不为权势所屈的信念,坚持法律宣传、说服教育,依靠上级领导机关的支持,要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要依法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手段,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司法公正。总之,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其职责是以审判的形式,依法确认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可能的前提下,确保所确认权利义务的实现或履行。案件的执行,关键在于被执行人有没有履行能力。其实部分经济纠纷案件权利人不能实现权利,正是市场经济的需要和必然结果。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必然存在风险,这种风险一旦引起纠纷就成为案件,一部分通过法院审判和执行,权益能够得到维护实现,另一部分法院虽然确认了权利,但仍不能实现,这样的结果迫使经营者必须及时总结教训,不断提高自己的经营素质和管理水平,尽量减少风险,减少纠纷,从而减少损失。因此,部分案件的权利人不能实现权利正是其经营不善或自己不慎所应承担的苦果,从而要纠正那种法院的执行工作就是实现当事人的债权的思维方式。在执行工作中一定要走群众路线,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要始终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促使法院执行工作逐步进入良性运转的轨道,促进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7篇:执行难究竟难在何处

执行难究竟难在何处

执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执行工作又是法院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多年来困扰着法院工作的就是“执行难”问题。如何解决“执行难”已成为各级法院的大问题。党中央对此也十分关注,曾以文件转发地方各级党委,并引起地方各级党委的重视。但是,“执行难”的问题还是没有得到彻底解决。顽症在哪里,笔者以办案的亲身体会

谈谈自己的看法。

“执行难”难就难在因素多,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难以实现。这些因素主要有:一是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当事人经营风险意识不强,从而导致许多资金有投入而无产出;二是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盲目发展企业开发项目,举债建企业办厂子,经营自主权不到位,在经济活动中超过其责任能力时不愿承担责任;三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当事人的诚实信用理念不强,法律意识谈漠,欠债不还,能逃则逃;四是一些地区的政府和部门大局意识差,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从局部利益出发,干扰法院的执行工作;五是有些执行人员的执法水平不高,执行方法和作风简单粗暴,使社会各界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不理解或不支持。

究其造成“执行难”的具体原因,还要从具体现象谈起。现象之一:以前在计划经济时代,一些政府部门以提高干部职工生活福利为名,盲目发展企业开发新项目,在没有资金、没有经营管理人才的情况下,大肆办公司和经济实体,结果有的企业建成就停产;有的企业有产品无市场;有的企业产品质量低劣;有的企业产品缺乏竞争力。这些企业盈利少,亏损大,遗留一大批债务。这些企业大部分歇业,或已破产,或无资金周转,根本无力再恢复生产。现象之二:政府行政手段干预决定企业的生存,以“脱钩”或以改制为名逃避债务,或将几个企业的有效资产统一重组为新的企业,留下“空壳企业”应付债务。就是人们常讲的“空房子、空桌子、空戳子(公章)、空帐户、空架子”的“五空企业”。这些企业的主管部门多半是政府。这些政府部门还债意识差,拒不履行义务,学法、守法意识淡薄,对法院的执行采取拖、躲、顶、缠的方法,有的还以政府是行政机关无钱还债为由,拖延执行;有的政府机关领导人长期不与执行人员见面,只派无职无权的人与执行人员周旋;有的直接抗拒法院的执行,传票拒绝收、谈话拒签字。有的被执行单位借助一些不明真相的上级领导向法院施加压力;有的利用上级领导机关或领导人向法院说情,一味强调协调;有的政府机关领导自以为是人大代表就为所欲为,量法院对他难以采取强制措施;有的政府机关自以为级别比执行法院级别高,通过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向上级法院打招呼。这就使法院在执行中左右为难,从而使大量的“涉府”案件难以执行。现象之三:有些债权人自己风险意识淡薄,出现风险后,在某种程度上,它把人民法院从审判机关的位置演变成了他的“债务人”,把市场经济所产生的一些经营风险转嫁成为法院执行工作的压力,以交诉讼费为由,要法院为债权人背负和承担经营风险的包袱,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不堪重负。现象之四:被执行人难找,为一件案子往往找被执行人要跑上几十趟,有的即是找到了人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说找人难,那么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就更难。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被执行人采取赖帐、拖帐、躲债、逃债的方式,使申请人的权利不能及时兑现。久而久之,债务人比债权人狠,抗法事件频频发生,法院的权威不屑一顾,判决书如废纸一张。导致有些债权人认为到法院打官司不如“黑道”来得快,从而使法律削弱了保障经济活动正常运行的功能。

综上所述,引发“执行难”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因此解决“执行难”需要多方面的支持与配合,需要采取多种解决问题手段。“执行难”问题能否解决,不仅直接关系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更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全面履行宪法赋予的审判职能和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关系到国家尊严和法制的统一。只有解决“执行难”,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公正的权威才能得到最终体现。

一、执行工作不是单靠法院自身的力量就可以解决的,这是一个社会问题,我们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加强法制宣传工作,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把普法的重点放在培养和树立法律权威意识上来,在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头脑里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形成尊重法律,服从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法律意识的加强、守法水平的提高,必然对全社会的法制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执行工作离不开党委领导和人大的监督。积极主动地争取党委的领导、支持和人大的监督、帮助,使党委、人大及时了解法院执行工作的情况,帮助解决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认真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坚决抵制和消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扩大执行工作的社会效果。文秘114版权所有总之,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其职责是以审判的形式,依法确认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可能的前提下,确保所确认权利义务的实现或履行。案件的执行,关键在于被执行人有没有履行能力

。其实部分经济纠纷案件权利人不能实现权利,正是市场经济的需要和必然结果。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必然存在风险,这种风险一旦引起纠纷就成为案件,一部分通过法院审判和执行,权益能够得到维护实现,另一部分法院虽然确认了权利,但仍不能实现,这样的结果迫使经营者必须及时总结教训,不断提高自己的经营素质和管理水平,尽量减少风险,减少纠纷,从而减少损失。因此,部分案件的权利人不能实现权利正是其经营不善或自己不慎所应承担的苦果,从而要纠正那种法院的执行工作就是实现当事人的债权的思维方式。在执行工作中一定要走群众路线,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要始终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促使法院执行工作逐步进入良性运转的轨道,促进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2页

上一页

[1]

[2]

第8篇:破解法院执行难

关于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但从调查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县法院2005年存案126件,2006年存案180件,增长了%。至今年10月底,尚余未结执行案件227件,占今年总执行案件的%。存案较多,呈增长趋势,法院“执行难”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执行方面的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一部独立的强制执行法;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执行程序第207-236条,这些条文赋予法院执行的强制措施少,对妨碍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相关人员和单位的制裁力度不大;刚刚修改的《民诉法》对执行篇目虽有较大修改,但对于执行难问题未有实质性突破。这是执行难问题的大气候。

2、社会客观条件制约。

一是群众法制观念淡薄,被执行人恶意逃债问题普遍。如李某为办学,四处借款,至今仍欠本息6万余元,个人万元债务未还。2007年经法院判决和执行人员多次催缴,李某总是以“现在没钱,等有钱了再还”为借口,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县 “农家山庄”倒闭后,经营者石某早已外出躲债,下落不明,拖欠借款、工程款、土地租金、员工工资、购物款等债务高达200多万元。据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为躲避债务,长期在外打工不回;对法院传票、执行通知书和生效法律文书臵若罔闻;提前动用、变卖、转移或藏匿财产,造成无财产执行;为逃避义务不惜暴力抗拒、阻碍执行的行为时有发生。二是部分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弱。如在许多交通肇事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不少被执行人家境贫困,靠借贷买车贩运,发生事故后赔偿困难;有的车辆特别是摩托车为省钱未参加保险,人为加重经济负担;肇事后车辆被损或长期停用造成贬值,被执行人甚至支付不起吊车费、拖车费、车辆损耗费及每天20元的停车费,更谈不上支付动辄上千、上万甚至十几万的赔偿费了。赔偿金额大,履行能力低,使不少被执行人不堪重负,消极执行或抗拒执行。

3、执行工作配套法制手段不落实

执行工作缺乏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协调,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执行的力度。一方面公检法机关协调配合不够,就执行中的财产诉讼保全而言,侦查机关往往将侦查的重点放在查清犯罪事实上,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一般不询问,不调查取证,不控制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法院审执脱节,审判阶段没有深入调查被告人的财产状况。检察院实际工作中也不会提前介入法院的执行活动,导致从司法程序的开始到终结,罪犯的财产状况都在被忽视和失控之中,给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提供了时机,给执行增加了难度。另一方面当法院执行中需在异地执行或其他部门配合时,有的行政部门过份强调自身的权利,对法院要求协助的事项,不积极协助甚至拒绝协助。许多涉及政府部门、乡镇、村组的案件普遍存在这一问题。

4、对不法行为惩处不力

法院对不积极履行义务、外出逃债赖帐、转移处臵财产、辱骂围攻暴力抗拒执行等行为的执行力度不大,法律制裁措施较少,惩处不力。据统计,*县自刑事诉讼法颁布至今10年来,拒执罪仅办理了2件,移送到检察机关批捕的案件及移送法院判决的案件至今仍为0。

5、法院解决执行难力量薄弱

一是法院积极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办案工作管理和考核机制未形成。二是执行队伍人力不足,案多人少。*县至今存案有227件,负责执行工作的干警仅14人,工作量很大,还常常得不到当事人和社会舆论的理解,久了容易引发消极执行和畏难倦怠情绪。三是执行装备不够齐全。车辆是与别的科室共用一台,摄像机等取证器材尚未配备,这些装备的缺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工作的进展。

三、几点建议

法院执行难侵犯了公民的正当权益,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影响了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影响了社会稳定和谐。为有效地解决当前法院执行难问题,建议: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为解决执行难问题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司法部门要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专项法制宣传。要经常深入农村、

深入社区,通过张贴宣传横幅、印发宣传资料、开辟法制宣传栏、组织宣传流动车等形式,对群众开展法制宣传,为群众提供法律信息和法律服务,解答日常生活中的法律疑惑问题,增强公民自觉维护法律权威,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意识。二是要充分利用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优势,选择一些典型案件、强制执行案件进行公开报道,并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书的被执行人予以曝光,以示教育、威慑,营造舆论环境。

2、健全执行工作程序,加大执行力度。

建议法院进一步加大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要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和执行手段,维护司法的公正。对那些有能力履行义务但却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要果断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搜查等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执行工作中兼顾执行艺术,在对破产、集团诉讼、涉农、特困企业和影响企业改革、生产经营及社会稳定等案件适用强制措施时,要做到既严格执法,又注重法律宣传,做好调解工作。

3、构建联动机制,合力解决执行难。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综治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起协助执行的工作网络。公安、检察机关要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共同运用法律,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建议公检法三家每年选择3-5起典型的案件,集中协调办理。各部门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综合解决执行难问题。

4、引入诚信机制,促使自动履行义务。

建议一是健全信用查询系统。通过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并与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信息管理系统链接起来,形成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方便查询和监管。二是要增大违约失信成本。通过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融资、臵产、出境、高消费,在诚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手段,加大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的成本和代价,使被执行人感受来自法律、行政、经济、行业、道德等方面的压力,敦促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5、加强执行队伍装备建设,为执行工作提供强力保障。

一方面建议要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充实和加强执行力量。通过开展法治、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强化执行人员的公正意识、为民意识,提高执行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执行队伍。另一方面要建议政府加大对法院执行的支持,落实好执行经费,解决执行器械装备差,配套设施不足等问题,为执行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障。

司法局执行难工作汇报

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汇报(共15篇)

政法委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汇报

16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汇报(共18篇)

执行宣传工作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