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育调查报告4篇 关于劳动教育的调查

调查报告 时间:20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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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育调查报告4篇 关于劳动教育的调查

劳动教育调查报告1

  根据xx文件要求,我们积极组织人员对我县非公有制企业中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状况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查情况及我县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现状

  接到xx文件后,领导高度重视,按照文件精神,及时成立了由主席任组长,副主席任副组长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小组,会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对全县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并重点检查了非公企业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禁忌劳动的情况。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都要求企业限期进行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劳动、卫生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通过清理和检查,我县共有非公有制企业xx个,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人数xxxx人,其中女职工人数为xxxx人,非公有制企业中涉及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企业数为xxxx个,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女职工人数为xx人,没有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是工会工作,特别是女职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县各级工会都十分重视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大部分企业都能够认真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有效地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二、存在的问题

  1、女职工文化素质较低,缺乏法律维权意识。非公企业外来务工女性大多来自农村,她们只想趁年轻多挣些钱,对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一点都不了解,不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就业中即使遇到不公正对待甚至身心受到伤害时,无法判断自身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只有忍气吞声,不敢向企业提出合法正当的要求。

  2、劳动保护资金投入不足,保护设施不规范。许多企业主利欲熏心,“只管赚钱,不管安全”,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有意降低、减少、甚至取消安全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劳动卫生条件差,职工安全无保障,企业设备陈旧、厂房狭窄、作业环境差,事故隐患多,导致生产一线女工直接遭受粉尘、噪音,甚至有毒气体的危害,有的甚至危及生命。有的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肆意减免国家明文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一些企业既使发放安全卫生防护用品,也存在着以次充好,不按期更换等问题;有的企业还出台了职工自备劳动防护用品的“土政策”,任意剥夺职工应享受的劳动保护权力。

  3、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加班加点严重。许多非公企业打着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旗号,随意抬高工作定额,变相强迫工人加班加点,虽然多数企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发放加班工资,但也存在着严重违法现象,不少企业节假日加班,也未按《劳动法》规定节假日上班发给双倍或三倍工资。有些企业女职工连续加班3、4个月,没有休息日,女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得不到保障,大大超出了女职工承受能力,严重影响了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4、随意剥夺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部分企业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务工人员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对存在的职业危害既不履行告知义务,又不交待防范措施,致使职工特别是女职工普遍缺乏安全生产观念、自我保护意识、安全操作技术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用工制度不规范。一些非公企业为了逃避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随意处罚、开除职工,削减职工的工资,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使大批职工就业无保障,失业无保险。还有一些企业未签订集体合同,更谈不上有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一些企业在女职工经期仍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的劳动。

  三、加强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建议

  1、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制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和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氛围。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企业法人和经营者的教育,增强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的法律观念增强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主动性,使企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更加规范化。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女职工的宣传教育,提高她们的综合素质,使她们学法、知法、懂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举办讲座、咨询服务、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的法律法规宣传,增强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自我保护能力,使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真正落到实处。

  2、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现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强化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保障。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应形势的发展要求,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使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3、加大执法监督和检查的工作力度,保证劳动保护相关法规的贯彻实施。虽然我国已颁布了一系列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但在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的现象,致使有关法律法规不能落到实处,主要是缺乏规范的法律监督。建议各相关部门应建立一项定期联合检查、监督的制度。定期检查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的落实情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限期整改,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从根本上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使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同时,要采取措施,让广大女职工参与到法律的监督执行中去,充分利用现有法律维护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教育调查报告2

  根据上级工作要求,我局对本县美团外卖、饿了么外卖、百度外卖和部分注册地在本地的外卖送餐部开展调研工作,现将关于开展外卖行业劳动用工情况的调研汇报如下:

  一、本地区外卖行业整体情况。

  20xx年10月开始,饿了么、美团、百度开始陆续进入本县外卖市场,此外,本年度在该县注册有两家外卖送餐部(黑豹、任意门),但都未正式营业。目前,该县外卖行业主要竞争对手在美团和饿了么之间,百度今年将退出市场,其他外卖部尚未形成气候。美团、饿了么发展速度飞快,两家20xx年总体交易额60万(10月―12月)左右,20xx年总体1000万左右,20xx年总体2800万左右,20xx年底预估总量5500万左右,对整个行业的起支撑作用。

  二、外卖行业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一是从业人员规模大、用工方式多样。截止到目前为止,饿了么骑手计65人,美团骑手计100人,人员数量多、规模大,其中饿了么员工全部与总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美团除固定用工劳动关系外,还存在兼职用工和承包关系。

  二是劳动报酬计件计算、社保未全部缴纳。骑手工资采取计件方式计算,单价在3元至5元不等,根据接单量结算月工资。由于骑手流动性大的特点,只有一部分外卖从业人员缴纳有社会保险,企业主基本为骑手购买商业意外险。

  三是工作时间有规定,休息休假自由安排。据了解,骑手每天工作8小时,自由调剂工作时间以及休息休假时间,基本不存在加班时间的情况,每周保证休息一天,如确需要加班,会安排调休。四是劳动纠纷数量少,工伤案件偶发性。截止到目前,该县未受理过外卖从业人员的欠薪案件,劳动纠纷相对其他行业数量少。重大事故基本没有,偶发性事故一般通过交通事故理赔,申报工伤案件寥寥无几。平时用人单位经常加强安全规范培训,饿了么还会安排流动安全督导抓拍违规骑手并给与相应的处罚。

  三、外卖行业用工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用人主体多样化,从业人员性质识别难度大。从业人员虽统一着装,统一接受平台派单,从事基本无差别性质的工作,但是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五花八门,当双方发生争议时,无法及时甄别从业人员的用工性质。二是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人员流动性大。骑手准入门槛较低,素质参差不齐,如何确保食品安全是目前该县市监局一直在研讨的问题。人员变动快,管理难度大,每天进进出出频繁,无法固定。三是社保没有强制缴纳,员工工作强度大。一部分外卖从业员缴纳了社会保险,但是大部分骑手只有商业意外险,发生工伤案件时,骑手权益维护难。虽然有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时间,但由于是按件计算报酬,加上行业特殊性,强调速度、时效,因此骑手工作强度非常大,基本是与时间赛跑,如果遇上不良顾客,还会收到恶意差评。

  四、规范外卖行业用工的政策建议。

  本县属于旅游型城市,游客多、酒店多,外卖行业骑手数量居高不下,交易额每年都在快速递增,如何规范外卖行业用工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根据目前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善:一是提高外卖从业人员的素质,定期开展各种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食品安全教育,设置从业资格证,提高骑手的准入门槛;二是用人单位成立行业协会,互相监督用工情况,有矛盾纠纷及时在行业协会里解决;三是政府部门加强对外卖行业的监管力度,互相配合、联合执法,发挥监管的实质作用。

劳动教育调查报告3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于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已开始执行。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早已于1988年提出并随后出现多部关于女职工相关保护法的条例,算一下至今已有28年了,但从本次调查中会发现有许多女性职工甚至都不知道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这项法律规定,就更不用说法律里的内容了,结果也就导致不知道有这项法律可以保护她们,法律带来的益处也就享受不到,如果自身在工作中的权益受到侵害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下面就20份问卷调查,其中有本单位女性管理人员的6份,本单位女性职工7份,街道卫生院女性职工7份,就此调查反映的情况下面我来做简单的说明。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的基本情况

  (一)15%的女职工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制度,也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基本保证。

  从调查的问卷来看,女职工所在单位一般均有工会组织和女职工组织。但女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只有3人。或许单位规模小,人口流动也小,所以职工人员与单位之间签合同比重减少。

  (二)对女职工的“四期”保护情况

  孕期保护是女职工特殊保护最重要的环节。为了母婴健康,大部分单位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及时调整适宜的工作,不安排其加班或从事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能够定期进行产前检查。被调查女职工产前检查计人劳动时间者占50%。单位能执行90天产假的规定。

  (三)女职工健康检查和妇科检查的情况

  从问卷中反映单位不能够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其中只有5%的职工能在1―2年检查一次,而其余职工 没有享受到免费妇科体检的权益。

  (四)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规定》的执行情况

  从调查的个人问卷的总体情况来看,各单位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规定》的执行情况很好,单位均遵守不安排女职工从事四级劳动、井下作业、有毒有害工作,以及一切不适合妇女经期承担的高空、低温、冷水和三级强劳工作,未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的几项。

  二、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缺乏 调查显示,在女职工卫生设施的保障上,单位没有提供相关设施。当然这也主要与单位人员的规模有关。因为根据1993年《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

  (二)在一些企业女职工“四期”保护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1、在孕期保护上,本次调查只设立了“您在孕期有没有遭受过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 ,选择因产前检查,不算作劳动时间扣工资的占了45 %。而且关于 “您有没有因为怀孕、生产和哺乳,遭受过薪酬、晋升和福利及培训方面的歧视”这一题有70%的职工选择了有。

  2、调查中有一题“您知道下例哪些假期是您可以享受的”,知道有产假的占100%,而知道有晚育假、配偶的护理假、计划生育假、流产假的分别占60%、10%、15%和35%。可见女职工们对这项法律知道的太少了。

  (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要求和运用范围已落后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形势

  主要表现在:经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标准及相关报销标准和当前工资制度不相适应,各单位难以准确执行。例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基本工资伸缩性很大,在单位自主确定工资的情况下,要给予新的、具体的说明。

  三、建议

  针对上述调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的监督和执行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条款较多,主要集中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中。从这次调查情况看,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的情况比较普遍。

  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直接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条款主要集中在第3―11条中,而调查显示,其中违反第4―10条的情况都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这说明我们的检查、监督力度不够。为此,建议各相关部门应建立一项定期联合检查、监督的制度。定期检查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落实情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使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同时,要采取措施,让广大女职工参与到法律的监督执行中去,充分利用现有法律维护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尽快出台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为保障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不受侵犯,解决女职工孕、产、哺乳期内遇到的种种不公正待遇,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生育保险制度。对女职工的生育价值实行社会补偿将原来的生育“企业保险”变为“社会保险”。这样既体现新形势下政府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又有利于女职工生育价值得到社会的承认,同时对促进和保护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加强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政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

  本次调查显示,职工对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了解程度不高,在女职工中知道《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占20%,《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占5%。从中可以看出,即使对最为普及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了解也不到被调查者的半数。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大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单位领导的教育,不断提高其法律意识,增强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主动性,使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更加规范化。同时,加强对女职工的宣传教育,使其学法、懂法,增强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建议采取举办讲座、咨询服务、知识竞赛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谱及法律知识。

劳动教育调查报告4

  为了解和掌握大兴安岭地区妇女特殊劳动权益方面现状,切实维护妇女合法劳动权益,大兴安岭地区妇联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我区女职工妇科病检查,"四期"保护等情况开展调研。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保护基本情况

  本次调研活动共发放调查问卷740份,收回有效问卷719份。

  1,女职工妇科检查情况。在被调查女职工中,有381人定期进行妇科病普查,占总人数的53%;

  二,维护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区针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工作采取了很多积极有效的措施,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制度不健全,女职工的健康受到影响。在参与调查的719名女职工中,妇科病普查率为53%,享受"四期"劳动保护待遇率为63%,相当数量的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这大大增加了女职工患职业病及妇科病的风险,降低了抵抗风险的能力,严重影响了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劳动能力。

  2,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比较匮乏。《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对女职工较集中的企业要求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但很多企业没有做到。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

  1,女职工文化素质较低,缺乏依法自主维权意识。由于很多女职工素质较低,许多人甚至不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无法判断自身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不敢向企业提出合法正当的要求。很多女职工从主观上缺乏对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意识和要求,一部分女职工在就业中以"找到,保住"工作为目标,根本不去考虑就业要求是否苛刻,工作条件是否合法,更不用说向有关部门反映,申诉,维护自身权益。

  2,部分

  (一)对各级妇联组织的建议

  妇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积极发挥组织优势,履行妇女维权职能,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

  1,加大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发挥巾帼司法志愿者服务团和妇女法律知识宣讲团作用,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营造更有利于妇女劳动权益保障的社会环境,促进妇女劳动权益的有效保障。

  2,充分发挥妇联系统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职责,对企业进行执法监督,加强维权执法力度,为女职工维护劳动权益提供法律援助,解决当前妇女劳动权益保障中的难点问题。

  3,将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纳入各社区,村委会矛盾调解室和法律顾问处的调解处理范畴,使女职工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出社区,就能够及时得到法律帮助,将问题和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

  4,在法院设立妇女维权合议庭,使妇女的劳动,人身健康等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建立健全陪审员制度,妇联维权干部参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案件的审理,从源头上为妇女维护劳动权益提供法律服务

  5,搭建妇女劳动权益诉求表达维护平台,通过提供劳动权益法律咨询和援助,解决她们维护劳动权益中遇到的问题。

  (二)对各相关部门的建议

  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妇女劳动权益维护社会化的工作格局,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问题。

  1,积极发挥劳动保障部门职能作用,综合运用宣传,行政,执法等措施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就业妇女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在95%以上;加大对妇女平等就业,劳动合同签订,社会缴纳,工资支付等方面的宣传引导,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政策规范劳动关系;做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和劳资纠纷监察执法工作,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发挥人大作用,在人大对政府职能部门执法检查监督时,应将工会女职工组织纳入其中,确保女职工各项合法权益真正得到落实。

  3,积极发挥工会的作用,在依法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时,必须将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劳动标准,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待遇等内容纳入集体合同中。

  4,加大劳动争议司法参与的处理力度,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妇女劳动权益案件时,依法维护女职工权利。

  5,完善立法,修改和补充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现行法律法规实施时间比较长,内容相对滞后,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应对维护妇女劳动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将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