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廉政准则》规范从政行为的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 时间:201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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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化战略的推动下,经过近13年的漫长历程,《廉政准则》终于去掉了“试行”二字。1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这是中央出台的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党内法规。准则在等级上是仅次于党章的党内法规(党内法规最高的是党章,其次是准则,第三层级是条例,第四层级是规定和办法)。《廉政准则》在反腐倡廉党内法规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它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地位高,具有相对稳定性。

《廉政准则》正式颁布实施后,中央和省、市、县委就学习贯彻《廉政准则》提出明确要求。根据领导的安排,今天,我就《廉政准则》有关内容在这里向各位领导汇报一下自己的学习体会,讲得不对的地方,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一、出台的背景:是反腐倡廉建设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

1997年3月,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廉政准则(试行)》),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原来的《廉政准则(试行)》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因此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一)修订和正式颁布《廉政准则》是适应当前反腐倡廉建设的现实需要。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的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党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趋势还缺少必要的认识,提出了奋斗几年使党风“根本好转”,后来感到“根本好转”这个目标很难实现,于是提出了“明显好转”的目标,再后来要实现“明显好转”似乎难度也很大,于是又提出了使反腐败斗争取得“阶段性成效”。在“阶段性成效”又难以达到后,又提出通过几年的努力“遏制腐败不断蔓延的趋势”,再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贺国强书记提出了以“新的成效取信于民”的奋斗目标。与我们的经济发展目标一步一个台阶比,我们的党风廉政建设奋斗目标在步步后退。在反腐倡廉目标步步后退这个问题上,中国共产党人尤其是中央领导集体一直在思考和探索,其实,反腐倡廉目标的后退,正是我们党对反腐败认识不断深化、不断正确理解的过程。邓小平同志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至少要一百年。因此,反腐败斗争的目标也必须遵循初级阶段的发展规律,摸着石头过河,一个阶段一个阶段去实施。

如,2006年2月22日,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在党外人士情况通报会上,引用了扁鹊兄弟“良医治未病”的故事:魏文王问名医扁鹊,你们家兄弟三人,到底哪一位医术最好呢?扁鹊回答,大哥最好,二哥次之,我最差。文王问,那为什么你最出名呢?扁鹊说,我大哥治病,是治病于未发之前。由于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能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去。我二哥治病,是治病于初起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气只传于乡里。而我治病,是在病情严重之时,所以大家认为我的医术高明,名气因此响遍全国。这个故事说明了“良医治未病”的道理。吴官正指出,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也要加大预防力度,像扁鹊的大哥那样,治病于未发之前。发现一些官员有苗头性问题,要像扁鹊的二哥那样,治病于初起之时,与人为善,早打招呼,改了就好。对腐败分子,要像扁鹊那样,动手术,下猛药,严肃查处,坚决清除出党员干部队伍。

吴官正同志的这段话,充分表明了中央非常注重预防腐败工作,也表明了中央在反腐败工作上的思路的变化。因此,在中央纪委十七届四次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了“一个坚决,三个更加注重”:就是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在中央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要以建设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的“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重点是要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建设、监督制度建设、预防制度建设、惩治制度建设。因此,《廉政准则》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启动修订的。

(三)修订和正式颁布《廉政准则》是适应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现实需要。事实上,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高度重视制度建设。改革开放之初,针对党内存在不正之风和腐败风气,邓小平同志讲:“反腐败,一靠教育二靠法制,法制靠得住些”。“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如果不坚决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过去出现过的一些严重问题今后就有可能重新出现”。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明确提出把制度建设作为一项全局性、基础性工作来抓,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进程明显加快。从1993年至1997年1月,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先后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了“31个不准”,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申和提出了“8个不准”。为保证这些廉洁自律要求的贯彻落实,中央纪委还制定了6个配套规定。为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1997年3月,中央制定了《廉政准则(试行)》,随后,中央纪委又制定了《廉政准则(试行)》的《实施办法》。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新举措,强调要“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这一时期,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同时,在贯彻实施试行准则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央和中央纪委又先后对党政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了48项廉洁从政要求,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申和提出了7项廉洁从业要求。随着新时期党建工作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特别在反腐倡廉的实践中,新问题的出现,导致《廉政准则(试行)》已不能适应反腐倡廉工作的需要,许多地方需要修订和完善,为适应现实需要,中央决定修订《廉政准则(试行)》,这也是修订的最主要原因。

《廉政准则》的正式颁布实施,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又一丰硕成果,其主要意义有:一是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供了明确的自律标准。二是为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供了有效的监督途径和措施。三是为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供了有力的工作抓手。四是有利于进一步树立党和国家的廉洁形象。

二、主要内容: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一把重要标尺

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收受他人财物的问题。违反规定收受他人财物,是最典型、最直接的以权谋私行为,危害大、影响坏,我们党历来坚决禁止。因此,《廉政准则》把这项要求摆在第一章第一条第(一)项的位置,以凸显其重要性。根据该项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索取、接受、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它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受贿行为和《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重要区别,就是没有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前提要件。也就是说,党员领导干部只要收受了“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依据《廉政准则》的规定,不论是否为对方谋取利益,都不影响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而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有两种基本行为形式:一是索取贿赂,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二是收受贿赂,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对于后者,行为人必须同时具备“收受他人财物”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两方面的要件,才能构成受贿罪。《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的行为是与其职务行为相关的,就构成受贿犯罪。

再就是以借为名的受贿的行为,有事先写好借条但借条放在自己身边备用的,有的觉察到形势比较紧张,临时补写借条的,有的以借为名长期占用房屋、汽车并不打算归还的,等等,这些行为按照《廉政准则》的规定,都是违纪违法。

同时,因为现在的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的标的物,开始向非财产性利益延伸,包括旅游、健身、唱歌、按摩等休闲行为。《廉政准则》中第一条,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如,购物卡、加油卡、消费卡等等,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干部不准接受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政策界限。

(二)关于以交易或者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根据《廉政准则》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所谓“以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要是指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古玩字画等贵重物品。

委托理财是近年来我国逐渐兴起的投资理财的新方式,但是也成为了腐败滋生的一个新领域。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替你理财,而且如同陪你赌博,让你只赢不输一样,让你只赚不亏,为的是把你套牢,好牵着你的鼻子为他办事。所谓“以委托理财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要指以委托他人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与这两种行为类似的还有以与他人合作开办公司、与他人合作投资等形式收受不正当利益。这些行为,都是近年来查办案件工作中发现的新的权钱交易形式。之所以把这些内容单列一项,主要是考虑到这些行为与直接收受财物,表现形式和行为过程有所不同,单独列出来能够使政策界限更加具体、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