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强制执行申请书3篇(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不还钱)

申请书 时间: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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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强制执行申请书3篇(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不还钱)

借钱不还强制执行申请书1

  一、本人因向贵公司进货,因周转资金不足,需延期支付货款人民币元;

  二、本人自愿以本人合法资料开具中国银行网上银行账户,账号作为专用还款账户;

  三、本人自愿提供上述网上银行账户所有资料给“力果童装”使用,账户内所有资金都是本人支付上述的欠款,资金归属“力果童装”所有;

  四、本人承诺从年月日起每天还款人民币元,直接存入上述银行账户,直至在还款期限内偿还所有欠款;

  五、力果公司已告知我,若本人违反本还款计划书的承诺,力果公司有权一次性追偿我的所有欠款并停止一切供货。我表示接受,无异议。

  还款人签名:

  日期:

借钱不还强制执行申请书2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张xx,经理电话:

  被申请人:北京xx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xxxxx北里雅园小区xxxx广场公寓xx号

  法定代表人:张xx,

  经理:电话:

  请求事项: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剩余58万元债权并让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贵院出具调解书(文号:xxxxx)并已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后,看着婚姻。被申请人已经偿还大部分款项,尚欠58万元至今未予清偿。

  调解书生效后,公务员试用期内辞职。被申请人在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并未全部履行还款义务,故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2款、第229条之规定,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剩余58万元债权并让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借钱不还强制执行申请书3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欠款方: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1、欠款方付清美特好超市西苑店网络综合布线系统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结算价款的95%部分,计人民币135726.18元。

  2、欠款方赔偿提前使用工程的网络使用维护费,计人民币47800元。

  3、欠款方偿付招标违约金1260元。

  4、欠款方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5、如欠款方不能在接到追欠通知2个工作日内付清以上款项,申请清欠办协助法院冻结欠款方所有银行账户。

  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于20xx年1月23日中标了欠款方的五四路店、西苑店网络综合布线系统工程。20xx年2月27日双方签订了西苑店网络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的施工合同。20xx年3月1日,西苑店网络综合布线系统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开始进场施工,本工程于20xx年4月15日完工,完工当日,申请人即依据施工合同向欠款方提交了竣工技术文件及竣工结算文件。欠款方验收西苑店工程后,应依据邮部[1995]626号文件中的《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的:“工程价款的结算时限要求如下:按合同项目交工验收后十天以内,由施工单位编报工程结算,建设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的工程价款结算文件后十五天内审核完毕(如有争议时应在该期限内通知施工单位),送有关单位复审,建设单位接到复审的工程价款结算文件后的十五天内付清工程总价款。”同时,申请人尽管与欠款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未列出付款时间,但是依据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的法释〔2004〕14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2、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同时依据该法释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综上,欠款方应于2007年5月16日前依据施工合同及双方签证的设计变更文件结算本工程结算总价142869.66元的95%部分的工程价款,计人民币135726.18元,但至今为止欠款方一直不予付款。

  3、欠款方在未经申请人允许同时未经验收情况下擅自使用本工程(事实证明:欠款方于2007年4月3日开始利用本工程网络收货),并迟迟不予验收,此间,欠款方违规操作,造成工程质量严重受损,申请人多次维修,此项维修费用应由欠款方承担,按工程239个信息点,每个信息点维护费200元计算,欠款方应缴纳网络使用维护费47800元。

  4、20xx年7月2日,欠款方提出申请人需放弃中标的五四路店部分的施工,方予以结算西苑店工程款,申请人迫于欠款方压力只好答应不进行五四路店施工,而允许欠款方指定第三方进入五四路店施工,欠款方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据投标预算价,应付给申请人违约金1260元。申请人在屡次与欠款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遂诉诸于法院起诉。

  此致

建设工程清欠办公室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