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6篇

承诺书 时间:2024-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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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6篇(商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供大家参阅。

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6篇(商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1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农产品全过程生产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保障人民群众农产品的消费安全。特与生产单位(生产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状: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加强组织培训和学习。

  二、保证按相应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生产;按照相应农产品产地标准对基地进行管理;按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对产品进行包装、标识。

  三、保证出售前开展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准予出售,确保不合格农产品不流入市场;对不合格的农产品实行召回或者销毁制度。

  四、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坚决杜绝使用违禁农药、渔药及兽药、饲料,合理使用抗生素和食品添加剂。

  五、建立全过程生产管理完整档案,且按要求保存二年以上,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六、依法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单位的监督管理,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所作的决定。

  七、讲诚信、守承诺,做到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质量承诺公开上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生产单位(生产者)郑重承诺:对因违反上述条款中的任何一条,而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愿意接受处罚和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签章):

  负责人(签名):

  时间:20xx年xx月xx日

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2

尊敬的客户:

  首先感谢您选择购买我们的产品!

  为保证产品质量,明确购销双方产品质量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合格,保证产品安全、特作如下保证:

  一、供货方向购货方提供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供货方保证所供产品符合法定的质量标准,并对产品质量负责,必要时向购货方提供必要的质量资料,诸如产品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

  三、供货方的产品包装、注册商标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购货方严格按产品包装上注明的贮藏条件贮藏因购货方对产品保管养护不善而造成产品质量问题由购货方负责。

  五、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投诉,供货方应积极配合妥善解决,如确属供货方的责任,供货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xxx

  20xx年xx月xx日

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3

  为保障我县的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安全,规范养殖企业(小区)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安全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养殖企业(小区)必须履行的行政义务,请认真执行和严格遵守。

  一、养殖场所具条件。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须做到:1.选址要恰当。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城镇居民区、人口密集区、其他养殖场及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2.布局要合理。场区周围建围墙;生产、生活、办公区分开;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或有隔离设施。3.设施要配齐。要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疫苗冷冻(冷藏)、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和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4.制度要健全。有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5.开业要申请。建成后要向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备案登记,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开业。否则,将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强制免疫必履行。养殖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目前,国家规定的畜禽强制免疫病种,猪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牛、羊有口蹄疫;鸡有禽流感,鸡新城疫;鸭、鹅有禽流感,经过强制免疫的猪牛羊还要佩戴耳标。否则,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引进动物要备案。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需从县外引进动物饲养的,应当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备案,取得合法的检疫备案手续(《重庆市动物调运备案单》),并按规定进行隔离,隔离期满后方可混群饲养。

  四、市外引种要审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需从市外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必须准备好材料,取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同意后才能引进:一是输入地饲养场(1)动物防疫合格证;(2)隔离观察场所及养殖场平面图。二是输出地饲养场(1)动物防疫合格证;(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3)拟输出动物的养殖档案。。

  五、种、乳用动物应检测。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否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还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档案标识符要求。养殖场应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1.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2.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3.检疫、免疫、消毒情况;4.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否则,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场地车辆要消毒。动物的饲养场地应当定期进行消毒。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等在装前卸后应及时清洗、消毒。否则,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出售动物需报检。出售动物前,货主应向当地动物检疫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否则,处动物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按相关规定,商品畜禽的数量以出栏的检疫证明为依据享受国家相关政策。否则,不得申报项目补助。

  九、病害动物要处理。饲养过程中出现的病死动物和染疫动物,不得随意抛弃,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否则,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饲养过程出现的`死亡动物和染疫动物,不得出售,否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十、发现疫情要报告。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十一、食品安全要牢记。认真遵守兽药、饲料等投入品安全使用规定,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不得将人药当兽药使用,要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制度;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过期、失效的兽药、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餐厨垃圾饲喂动物。

  十二、执法检查要配合。要如实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不得阻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不得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否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三、民刑责任要承担。违反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动物防疫、检疫规定,引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不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追究责任。

  十四、其他事项:

  1.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养殖场业主一份,镇(办)畜牧兽医站一份,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一份。

  2.镇(办)畜牧兽医站联系电话:

  3.县动物卫生监督举报电话:

  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 养殖场(小区)

  负责人(签字):

  挂牌兽医(签字):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责任书请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统一找各养殖场(小区)业主签好后在2011年4月底前交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邓坚强处存档。

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4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生产者和经营者作出如下承诺:

  共同承诺

  一、严格遵守和执行《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城实守信,不搞欺诈作假行为;

  三、积极主动配合和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监管;

  四、若出现违法行为,愿意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理。

  农产品生产者承诺

  一、制定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管理制度、生产记录制度、农业投入品使用制度、农产品质量自检制度、农产品采收制度等,并严格执行;

  二、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规定,建立完整农业投入品使用档案。

  三、坚决杜绝使用禁止的农药、抗生素和食品添加剂等,蔬菜、水果采收时注意农药安全间隔期,保证上市的蔬菜、水果农药残留不超标。

  四、一定健全农产品生产、销售档案,且按要求保存好档案;对不合格的农产品实行召回制度。

  五、依法接受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所作的决定。

  六、因产品质量问题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后果,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承诺

  一、严格建立健全经营档案,实行进销台帐记录;

  二、从合法生产企业进货,把好进货质量关;

  三、不经营国家规定禁售的农业投入品和假劣农业投入品;

  四、向购买者介绍科学、合理、安全的使用知识;

  五、承担由自身销售的农业投入品直接引起的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5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保农产品流通安全,本市场(店)郑重承诺:

  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农产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所经营农产品的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具有与经营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农产品包装、贮存等场地且符合下列要求:

  1、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2、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

  3、经营场所保持内部环境整洁;

  三、具有与经营的品种、数量相适应防腐、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及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设计符合规定,合理布局;

  2、贮存、运输和装卸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符合保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运输;

  3、备有数量足够、安全无害的工具、容器,标志明显,防止直接入口农产品与非直接入口农产品类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4、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四、建立食品进货查检记录制度。采购农产品时查验供货者的农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农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五、所经营的下列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的要求。

  1、蔬菜(含食用菌)、水果类——有机磷类、氨基甲酸脂类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2、畜禽类——不含瘦肉精、莱克多巴胺及激素类。

  3、水产类——甲醛、氯霉素及重金属含量不超标。

  六、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1、创造条件设立检测室,配备配备符合检测要求的速测仪器和专职的检测人员,适时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在醒目位置公示。

  2、对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食用农产品,凭认证证书和专用标志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国外入境上市农产品凭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入市销售。

  3、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和实行定点屠宰并取得检疫合格证的畜产品,实行索证抽检。凭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近期产品检测合格证明和畜产品定点屠宰印章、检疫合格证可以直接进入市场销售;无近期产品检测合格证明的,进行现场抽检,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4、对来源于非认证基地的农产品并且未取得任何认证的产品,实行现场检测,由市场开办者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进入市场销售。

  5、不盗用、伪造使用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标示,以及农产品产地证明。

  七、实行不合格农产品退市制度

  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禁止进入市场销售,进行退市、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向农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报告。

  八、实行质量安全结果公示制度

  应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农产品的品名、产地、质量安全状况等信息。

  九、实行标识管理制度

  制作不同标识牌,挂牌销售,推行产品分级包装和产地标识管理。标识牌要注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产品质量等内容。

  十、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农产品质量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6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生产者和经营者作出如下承诺: 共同承诺

  一、严格遵守和执行《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城实守信,不搞欺诈作假行为;

  三、积极主动配合和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监管;

  四、若出现违法行为,愿意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理。